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时代到来,移动支付已由有限及特定消费场合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兴的消费方式在商家及支付平台的助推下迅猛发展,部分商家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寻求与支付平台的合作共赢,相继推出无现金日,甚至于拒收现金,本文拟从该现象入手,分析拒收现金在社会与法律两方面的性质,阐述该现象是否合理与合法。
关键词 拒收现金 支付平台 合理性 合法性
作者简介:成坎,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71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国家对于通信网络建设日益完善,应运而生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现代化电子支付方式随之逐渐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电子支付第三方平台的各种激励手段吸引下,众多商家、个体商户纷纷成为助推潮流的参与者。不难发现,大街小巷有生意的地方都包含有二维码支付或扫码支付等电子支付标识,大到从商场、酒店,小至早点摊、菜市场,无一例外。同时,各路商家为迎和潮流、抢占市场、推动消费,相继推出如“88无现金日”“618购物节”等一系列活动引导公众进行网络购物,刺激网络消费市场。部分城市以建设以“无现金城市”为口号,与蚂蚁金服、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合作,力求实现从单纯消费领域的无现金化向交通、医疗、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无现金化”辐射,以期达到全领域的覆盖。在愈来愈普遍的网络平台与移动支付中,从最初的可以使用移动支付到鼓励使用移动支付方式,直到现在出现了部分商家拒绝收取现金,旅游景点只能扫码支付,以无钱找零为由谢绝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无现金支付等现象。拒收现金,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快捷方便,合理合法吗?
针对愈演愈烈的无现金交易社会现实,各方争论的声音此起彼伏。有人认为,商家与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完成交易,拒收现金合理合法;有人反驳拒收现金违背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具体来分析其在社会层面与法律层面的核心内容。首先来看商家拒收现金的合理之处。商家乐于不收现金,助推移动支付、网络支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无现金支付方便企业随时掌控营业额度,尤其是对于分店、连锁店较多的大型企业,如果采取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企业运行状况难以完整把握,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数据分析处理,而统一支付码可以让营业额度一目了然,同时可以精准把握各门店的营业状况,出现状况便于及时进行调整;二是无现金支付可有效降低商家成本,提升利润,在节省人力点钞的同时,区别于现金而无需特别储存,安全无隐患;三是各支付平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力求与商家合作共赢,互享利润,分享市场;四是无现金支付,可有效避免了假币危险,销售人员道德风险也可以大大规避;五是消费数据沉淀引起的精准营销成本显著降低,企业无需耗费大量人力进行数据整合后才能完成分析。可以看出,商家拒收现金可有效实现对于营业状况及资产的把控,缩减成本的同时规避风险,实现自身经营利益的最大化。再来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其合法之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所进行的每一次买卖,每一笔支付都可以认为是一次买卖合同的完成,基于民法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买卖的标的、价格、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自由商议,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在商家确定拒绝收取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时,如果买受人知晓商家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支付要求后,买受人在充分理解商家邀约中所做的规定时,依然发出进行购买的意思表示后,则表示其接受商家邀约中的所有内容,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这其中当然包括有不接受现金支付,而采用移动支付的方式。从而可以得出,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符合民法中相关规定,当然合法。
拒收现金看似合理,实际无据,形如合法,其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收。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当然包括有钱包中的纸币、现金,现金上标示有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着国家货币流通的主权,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任何商家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收现金,是对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流通权的侵害,违背人民币作为无限法偿的货币地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中秉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然而民事主体所做出的意思自治不得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所做出的意思自治应符合社会良好的风序良俗,商家及企业以意思自治的名义拒绝接受现金支付违法了银行法中有关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强制性规定,虽有意思自治之名,却无合法合理之实,因此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当然违法。同时,消费者手中所持有的现金作为国家规定的法定货币,其上包含有公民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消费权,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中的自主选择包括有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商家拒绝接受现金而拒绝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当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行为当然为违法行为。再来分析拒收现金的不合理之处,我国是发展不均衡的人口大国,国土辽阔,城市之间发展差距较大,部分老人及小孩不具备单纯使用移动支付完成购买的能力,仍然依赖于现金支付,拒收现金将这些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的人群拒之门外,同时,移动支付依赖于网络通信,不能实现全面无缝覆盖。移动支付看似简单便捷,只需要手机、电脑等支付终端就可以完成一次买卖,但隐藏在移动支付背后的风险仍然不可控制。伴随着日渐普遍的手机支付、网络购物,各种网络窃财,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相较与损失部分现金,移动支付被控制后将直接导致个人账户所有财产的损失,无疑将带来更大的财务风险;其次,移动支付中往往伴随有个人大量的私密信息,但是各種第三方平台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及完美的保密措施,近年来,移动客户信息大范围泄漏,移动支付平台已逐渐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重灾区;再者,电子货币、移动支付与传统货币支付手段存在有本质的区别,法定货币即现金背后,有中央银行的信用作为担保。中央银行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信用,背后有国家作为支撑,基本上不存在破产而导致持对持有人无法支付的情况,而存款货币及电子货币后的支撑为商业银行或支付平台的信用,其稳定性及信用能力当然不能同国家信用相提并论,如果机构破产,持有人的资产将面临比例偿付的风险。现阶段各种移动支付平台作为新兴的金融形态存在,发展时间短,各方面仍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及检验机制,消费者对于平台的知晓权及各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因此,拒收现金而仅接受移动支付,无法站稳合理的脚跟。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被具体化为一组组数据,支付方式、支付习惯当然不能例外。人工智能,无人支付也必将成为时代潮流,但技术的进步不能作为拒收现金的辩护,现金支付与电子支付是有机共存的,不存在彼此排斥。纵观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从货币出现开始,从金属货币到纸币乃至硬币的发展,现金支付方式存在于中国社会已有四千年历史,即使移动支付凭借其优势在几年间迅速成为大部分人群的消费方式,“现金会被取代”“无现金市场”的说法也此起彼伏,但现金支付的作用依然不容小觑,仍然在流通中扮演重要的媒介作用。鼓励采取安全且合法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但应确保在接受现金的大前提下,以此保障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维护现金的法偿地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移动支付不能以拒收现金作为动力,技术要服务于人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最高的货币流通管理单位,要在全社会明确持有现金的法律性质及消费者所持有的现金享受的权利,指出拒绝接受现金支付是违法行为,号召消费者维护自身支付选择权及人民币无限法偿货币地位。同时,在商家中加大法律宣传,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确立监管机制、惩罚机制,针对拒绝现金支付,拒绝一方在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应承担损害人民币流通货币地位的赔偿责任。
诚然,时代潮流的推动会带来移动支付的侵略性发展,现金支付将会越来越少,但现金上所具有的法偿货币地位及流通权不会被取代,拒收现金,不合理也不合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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