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赵辉 吕红
2015年10月,全国工商联,国务院扶贫办等联合启动“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2018年10月20日,习近平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对民营企业踊跃投身脱贫攻坚予以充分肯定。在过去五年里,我国绝对贫困人口2/3以上实现脱贫,其中民营企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冲刺阶段,民营企业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应该更加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帮助贫困群众过上好日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保守者”向“开放者”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参与扶贫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参与到“万企帮万村”行动中的民营企业为4.62万家,到2018年10月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6万。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了扶贫过程中;二是扶贫对象由本地区发展到全国,由东部向西部扩展。最初的民营企业家大多出于个人的情感需求或价值实现,扶贫对象通常由家族开始,向亲戚、乡邻扩散,扶贫区域往往集中于本地。近几年在国家确定了精准扶贫的国家策略后,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展现出了巨大的活力。其次,由“输血者”转变为“造血者”。民营企业传统的扶贫方式就是捐钱捐物和安置就业。这种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扶贫的效果,但会加剧贫困地区对企业的依赖,且稳定性较差,并不能实现真正脱贫。现在产业扶贫、资源开发、贸易带动等新的扶贫模式广泛应用,利用贫困地区土地、项目、劳动力、旅游和农产品等资源,加上民营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实现了贫困地区与企业的双赢,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最后,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民营企业在参与扶贫的过程中,既给贫困地区群众带来了福音,也为自身健康发展带来了机遇。参与扶贫成为了企业继续发展壮大赢得口碑的重要方式,既带来了经济效益又履行了社会责任。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扶贫作为企业未来发展计划及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向,实现了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彻底转变。
民营企业属于第三方力量,目前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保障民营企业在扶贫发展中的问题。第一,贫困地区由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不完善,造成许多的农民知识贫乏、眼界狭窄、重农轻商、自暴自弃、安于现状,不愿意接受民营企业的扶贫甚至是抵制扶贫。并且,由于信息的闭塞许多贫困地区农民只是将扶贫视为单方面的收取钱或物,不需要自己努力的观念,使得贫困地区部分群众形成“等、要、靠”的依赖思想。由于缺乏健全合理的政策,当贫困地区农民对扶贫项目抵制时,民营企业就会显得无能为力。第二,激励不足。政府对于民营企业参与扶贫激励不足,尚未形成健全合理的激励政策,使得民营企业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持续性不高。第三,贫困地区部分官员存在不配合、不作为、不敢为的现象。一些贫困地区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影响扶贫项目的实施,甚至是放弃项目的实施,这给扶贫项目的实施增添了许多阻力。还有部分官员由于对扶贫项目不了解,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使得他们不敢为或者不作为。
民营企业的人才是与企业运营相适应的,最终的目的只是为企业创造利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扶贫履行社会责任之间产生冲突。并且其通常是处于商业环境,接触的是市场相关人员,缺乏与群众交流的经验。同时在宣传项目、疑难解答、组织动员时,由于专业知识不对称、信息掌握程度不同、文化差异等原因,使得扶贫沟通出现问题,影响扶贫工作的进行。此外,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强,当出现人员流失特别是重要部门员工或领导者流失时,会影响企业扶贫工作的连续性,甚至会改变整个企业扶贫工作的战略部署。扶贫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一项产业或者一个措施从制定计划到最后的实施会经历很长的时间,这与市场经济下企业快速运转不同,要求企业员工既能应对企业快速运转的压力又能耐心的将扶贫工作做好。
以产业带动贫困地区脱贫是一项强有力的措施。根据贫困地区资源现状找到适合的企业来带动脱贫非常重要。但在现实中,一些贫困地区拥有丰富资源,但由于交通设施、医疗条件等基础设施落后,许多适合的企业也不愿意进行扶持。另一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完备,但要么没有优势资源,要么与具有相同资源的贫困地区相比没有优势,导致难以吸引民营企业。
有些贫困地区由于区位优势、自然资源丰富或者劳动力丰富等原因,吸引了多家企业入驻。它们之间有的是同行业的竞争者,有的是上下游关系,有的相互之间联系不多。对于同行业的竞争者来说,它们之间是竞争关系,既竞争市场又竞争贫困地区的资源。一些企业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会产生“外在性”进而损害贫困地区的利益,影响扶贫工作的质量。对于上下游企业来说,上下游企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一些企业出现状况必然会对其上游或下游企业造成影响,就可能会造成两个甚至多个企业的动荡,必然影响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为了使民营企业在扶贫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带动贫困地区脱贫,应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和政策框架。由于企业参与扶贫的环境与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的环境不同,因此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要结合实践有针对性的制定。比如,在应对部分农民反对、抵制扶贫项目的开展时,由于企业是第三种力量的特殊性,可以由政府机构出面对农民群众进行积极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对扶贫工作有清晰的认识,消除对于扶贫工作的偏见。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政府更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以此来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扶贫有法可依,农民群众也能明确自身和民营企业的权力责任,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构建激励民营企业参与扶贫的政策环境,对于参与扶贫的民营企业在传统的激励措施比如:税收、贷款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等的基础上开发新的激励措施,例如:政府购买公共物品时优先考虑参与扶贫的企业。最后,要完善政府官员的监督惩罚制度,防范政府工作人员在扶贫中的不作为、不配合现象。
由于扶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从事这方面的人员既要适应企业快速的经营运转,又要耐心的与群众沟通;既要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又要与农村实际相结合;要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调和者。民营企业员工并不适用,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解决:一是贫困地区的行政部门可以到高校宣传扶贫工作的成功案例和意义,吸引大学生参与扶贫工作;二是与高校制定培养计划,培养专业的扶贫人才,完善福利保障制度;三是可以从基层政府部门选择官员到企业参与培训。先进的管理经验再加上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开展。
对于拥有丰富资源但基础设施不完备的贫困地区,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是通过优惠政策的制定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带动贫困地区发展。对于基础设施完备但资源匮乏的贫困地区,可以通过摸排整理、引入产业的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各行业、各产业联系对接,探索扶贫开发新模式。政府还可以投资构建村企信息共享互动平台,民营企业与贫困村在平台上信息共享、相互筛选匹配,提高匹配效率,实现民营企业与贫困区信息之间的无缝衔接。
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设立扶贫小组,为民营企业参与扶贫提供服务。扶贫小组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在民营企业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定期汇报等方面将政府的要求传达给企业。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诉求、建议传达给政府。由于扶贫小组需要连接政府与企业,因此可以由企业员工与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组织成员。在企业与公民之间,可以由企业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对企业扶贫计划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听证,企业对于村民意见进行整理并作出回应,将意见作为修正扶贫计划的参考。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由基层村民委员会作为沟通的路径。由政府牵头,构建一个合理的三方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将实现“政企村”三方的三赢,如图1所示。
图1 扶贫信息流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