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淑珍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更加多元化,购买基金进行资产优化也成了不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首选。特别是在当前的宏观经济低迷,投资手段缺乏,居民保值增值意愿强烈的背景下,基金似乎给投资者新的希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基金产品。自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试点以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列的税收优惠来促进基金的发展,较为人所熟知的是买卖基金暂免征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吸引到基金市场的作用,对于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基金;税收政策;增值税
一、基金的概念及其优势
基金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资金,该资金分成若干份(基金单位),每个投资者可以购买其中一部分,并享有相应部分的权利。基金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常见的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有信托投资基金等。一般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对于其他投资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基金的最低投资额低,手续费用低,投资者不必占用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基金,例如支付宝接入的天弘基金,基本没有投资门槛和手续费。另外,基金能够把众多投资者零散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地汇集起来,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其次,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通过把基金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进行运作,实现资产的增值。再次,基金独立托管和严格托管,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最后,基金还能分散风险,把资金投资于多种证券,实现资产组合的多元化。基金之所以能够分散风险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放大资金使单个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减少,二是投资标的一般具有互补性,部分投资亏损,另外一部分投资可能盈利。
既然基金有这么多优势,大部分国家还是十分鼓励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的,出台了许多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二、基金的税收政策
基金的税收主要为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企业法律身份密切相关;基金的所得税征收同样与其法律身份有关。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的资格,因此其所得收益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多数国家对于公司型基金也是要征税的。契约型基金由于其并不是一家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日本、韩国等对这类基金就不征税。
我国的法律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制定了税收优惠。企业闲余资金投资于金融商品时,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率为6%,而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5)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5)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故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若企业运用基金购买的是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等金融商品,签订非保本协议的话,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本人认为企业只需缴纳基金公司代扣代缴的3%增值税。
所以基金具有节税或者避税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基金进行征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买卖的价差收益;另一种是分红收益。对于第一种收益,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征税范围,因此该类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稅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该类税收在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向基金分红派息时已经扣缴,因此当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必再缴。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投资者误以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分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三、基金税收政策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企、私企、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契约型,因此它不应属于企业类,那是否可以归属到“其他组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他组织”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显然基金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对象。所以,我国契约型基金不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具有合理性。
虽然中国的基金税收政策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优惠规则制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其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规范。再次,相应的税收政策进展较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最后,缺乏清晰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李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要点分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8(35):100-103
[2]高金平.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7(09):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