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娟
摘 要 根据中央和地方综合治理校园欺凌的方案,中小学校相继成立了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组织,即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但该组织的建立仅仅是学校切实履行所负学生欺凌社会化防治体系职责的第一步。要真正落实该组织所具效能,实现设置初衷,必须依循明晰所负职责、优化人员构成和遵从基本法律原则的核心路径。
关键词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成员 效能 法律原则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欺治委),是中小学校落实校园欺凌防治职责的专门内设机构,其效能能否充分发挥与校园欺凌综合防治预期效果的实现密切相关。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和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18年相继制定的各地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是设置欺治委的法律规范依据。截至目前,各地中小学校基本上都已成立了欺治委。但仅靠挂牌子建组织并不能使其设置的初衷得以实现,中小学校应当切实把握以下核心路径来提升效能。
一、明晰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所负职责
明确所负职责,是合法合规充分履行职责,避免职责履行不到位、越界的前提和关键。根据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全国性和地方性方案的梳理,欺治委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负责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欺治委是本校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校内外相关人员和资源进行总体配置和把握,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2.制定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程序
根据教育部和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校内相关实体和程序文件,设计规定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制度及发生后的救助、平复、惩罚程序。
3.开展校园欺凌预防工作
组织对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反欺凌教育和培训,观测校内欺凌行为动向,对收集到的欺凌事件线索给予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及时控制,力争做到防微杜渐。
4.判断学生间冲突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欺治委判断学生间冲突是否是学生欺凌行为的依据是教育部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定义。欺治委应当根据该定义,切实把握欺凌行为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的核心区别,即欺凌者施害意图明确,主观恶意大,施害行为具有持续性、重复性,且双方力量明显失衡[1]。
5.教育惩戒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
坚持教育为先,对有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根据“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要求,给欺凌方以相应的惩戒。对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欺凌方向被欺凌方道歉,取得谅解。反复发生的欺凌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包括事前预防阶段和事后处置阶段,不同阶段的履职重点要区别把握。在预防阶段,其履职的重点是组织、协调、指导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尽可能动员、借助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参与学校的预防工作。在处置阶段,其履职的重点是严格依据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依法治校,平等保护发生冲突双方学生的利益。
二、优化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人员构成
学生欺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社会问题,只有集聚全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来综合防治,才能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欺治委组成人员的来源范围为校长、副校长、主管德育安全工作的教师、班主任、普通教师、职工、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或校团委负责人、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社区工作者、校医、社区居民代表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1.优化人员结构
欺治委的成员首先应当涵括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因为欺治委实行学校负责人负责制,而教师和家长最了解和熟知学生的具体情况,他们是防治学生欺凌行为的最核心力量,是欺治委不可缺失的成员。实践中,由于调动家长参与欺治委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学校往往把家长看作是需要学校帮扶提升教育能力的对象,家长代表容易被中小学校排除在欺治委的成员之外。事实上,在防治学生欺凌方面,家长不仅与学校有着共同的目标,还具有学校不能取代的掌握学生动态的优势。
此外,欺治委各类成员的构成比例应当考量,如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的比例、学校行政人员和教师的比例、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比例、校内人数与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在确保校内人员数量适当的同时,应当保持其他各类人员之间比例的均衡度。这样能保证欺治委多视角考量,更贴近事实真相,做出更客观的决定。
2.提升人员素养
优化人员素养主要指学校以及政府要创造条件,对成员加强培训以使他们的专业能力得到提升。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欺治委所负各项职责均有较强的专业性,不论对学生行为性质是一般的打闹还是已经构成欺凌的分辨判断,还是对学生进行反欺凌教育惩戒都专业性极强,这都对成员的专业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但防治学生欺凌的工作在我国仍处于知识普及、培养意识的阶段,欺治委成员的专业能力低是普遍现象。中小学校应在精心遴选成员的基础上,对成员加强培训,为他们专业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
三、遵从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欺治委对被认定为有欺凌行为的学生,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的校纪校规纪律处分,最严重的可以转送工读学校、报告国家相关机关。由于处分是对涉事学生不利的行为,因此在做出处分决定时,欺治委必须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1.人权原则
公民享有非基于法律赋予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公权力机关不仅要给予这些基本权利以充分的尊重,并且还负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学校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时,必须调查核实事件的真实情况,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不得使用侮辱、讽刺、挖苦、欺骗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手段来获得学生的说明。有义务严格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更不得侵犯学生依据宪法享有的各项基本自由。
2.正当程序原则
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调查处理欺凌事件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合规。学校在处理欺凌事件时,不仅应遵守实体权力、义务的规定,还要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期限,也就是程序规定。设计得当的程序可以有效控制欺治委权力的恣意行使,保障涉事学生的权利。正当程序原则正是保障学校管理学生权合法行使的基本程序要求,是学校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则。欺委会贯彻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向学生公开欺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内容以及本校处置校园欺凌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当认定学生行为构成校园欺凌,给学生施以纪律处分时,要将认定依据、过程与结果向学生公开。
3.比例原则
欺治委在行使处分裁量权、做出影响学生利益的决定时,应当平衡所欲达成的教育惩戒、防治欺凌的目标与为追求该目标所采取的措施给学生权益所造成的负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保持适度比例,尽可能将对学生的不利影响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换言之,在可以达成目标的若干措施中,应该选择对學生负面影响最小的。若学生所负成本过大,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应该决定突破比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应被舍弃。
4.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是指欺治委在行使职责时,未基于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差别对待,应该保证每个学生受到平等对待,否则构成歧视,侵犯学生的平等权。简而言之,就是对学生相似相同的行为,应当给予相似相同的定性和处置。决不能因为学生性别、学习成绩和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在欺凌事件的处置上厚此薄彼,对学生相同相似的行为施以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处置措施。
参考文献
[1] 俞凌云,马早明.“校园欺凌”:内涵辨识、应用限度与重新界定[J].教育发展研究,2018(12).
【责任编辑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