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监管促社会信用秩序有效提升
——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

2019-08-29 08:07何玲
中国信用 2019年8期
关键词:惩戒信用机制

◎文/本刊记者 何玲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了22条含金量高的具体举措。近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指导意见》来看,信用监管是分类精准监管、系统综合监管、社会共治监管、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实施信用监管的目标是有效净化信用环境、规范社会信用秩序。”

借助大数据等手段更加高效实施精准监管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您认为当前出台《指导意见》的意义是什么?

王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胜任市场监管任务。当今中国拥有着庞大的市场主体、巨大的市场经济规模,单靠政府采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高强度的管理手段,难以实现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治理。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信用信息的传递为基础,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的查询或公开等信息披露机制,将特定市场主体的履约、守法等信用信息记录下来,为社会或者公权力主体所利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发现和识别信用风险,让声誉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在数字社会的背景下,借助于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所搭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监管,弥补过去巡查制、属地管理的不足,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同时,信用信息向社会的传递也可以达到有效动员社会公众,运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实现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维护市场声誉机制的有效运行。

22条举措促信用监管形成全过程逻辑闭环

记者:《指导意见》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了22条举措。您认为信用监管是一种什么样的监管?

王伟: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语境下,社会信用指的是相关行为主体履约或守法的一种状态。信用监管兼具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双重功能,它通过构建相关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主体履约、守法的信息依法进行披露或提供社会查询,对屡屡失信的主体实施有针对性的信用惩戒。合理有效的信用监管机制,将有利于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监管体制,极大减少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控制,强化相关主体的履约和守法意识。

《指导意见》对政府开展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不仅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体现了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和优化市场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互衔接以及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的有效手段和方式。

《指导意见》提出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指导意见》也对信用监管所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形成了全过程的逻辑闭环。在事前环节,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事中环节,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环节,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四大积极进展为实施信用监管提供完备条件

记者:您认为当前实施信用监管的关键要素是什么?现在是否已经具备?

王伟:《指导意见》的目的是要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当前实施信用监管所需要的关键要素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信用立法体系正在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确立了履约、守法的基本行为规范,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环境基本成熟。目前,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的信用信息记录、失信惩戒等作出了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专门立法,对征信市场和企业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专门立法根据。地方信用立法蓬勃开展,上海、陕西、湖北、河北、浙江、厦门、江苏宿迁等地已经制定了信用信息管理或者综合性的社会信用立法,目前更多的地方(如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江苏省、南京市、台州市等)正在开展相关信用立法。地方立法的活跃,为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为国家层面制定信用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重要立法已形成了专家建议稿,为今后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二是信用监管制度基础更加扎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正在形成,为经济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中央各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签署了众多的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备忘录,细化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开展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司法机关正在成为推动信用监管的重要力量,对于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信用监管,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监管格局日益成熟。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等机制逐步完善,极大地解决了信用信息“碎片化”的问题,为信用信息的传递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市场监管、金融征信、司法等领域的信用建设实践不断推向深入,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监管体制和机制。

四是社会信用水平显著提高。我国在经济社会领域开展的信用治理成效显著,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普遍提高,在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方面的诚信度有较大提升。企业、个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信用建设的社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

回应痛点和难点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力度

记者:据了解,有基层信用建设工作人员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因为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层级不够高,导致开展监管“放不开手脚”等问题,对此您怎么看?《指导意见》对解决这些难题有什么启发作用?

王伟: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在政府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在信用监管过程中,法律规则缺失、法律规则模糊、立法过于原则和概括等问题,制约着信用监管的发展。同时,由于缺乏专门的信用监管立法,信用监管活动的法律根据不充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等方面还缺乏严格法律约束。同时,信用主体的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侵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联合惩戒法律约束不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等问题仍然突出,甚至出现泛信用化的问题。

此次印发《指导意见》既是对各地方各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指导意见》对强化信息保护、加快信用立法等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保护信用信息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在加快信用立法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目前,要加快社会信用法的制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制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

强化法治观念为信用建设提供法律规则支撑

记者:您认为下一步信用监管的创新方向是什么?

王伟:信用监管创新的方向是,按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强化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社会信用纳入最严格的法治轨道。

一是要制定社会信用法为信用活动和信用监管提供法律根据。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的基本法,为社会信用提供重要的法律运行基础,要协同既有法律与社会信用法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治理。

二是构建重要的信用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利用、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等法律机制,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规则支撑。

三是对失信惩戒进行依法规制。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和关键,要对各类失信惩戒机制进行法律规制,尤其重在对行政性惩戒机制的法律规制,完善行政程序,突出信用建设中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非连带惩戒)等法治原则。

四是注重权益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赋予信用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信息更正或删除权、信用修复权等必要的权利。尤其要注重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联合奖惩清单制等方式廓清公与私的边界,推动政府依法行权,强化职权法定和程序控制,强化对失信主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五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共治。通过构建更加有效的社会共治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完善的社会参与、社会监督等机制;不断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构建更加紧密的“信用约束网”。对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和支持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7月3日,南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正式开通运营。南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开通运营,结束了江西国际邮件快件进出口报关、缴税等业务均要在长三角、珠三角等主要口岸城市进行的历史,并将进一步打通江西省进出口物流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便于进出口企业和跨境电商优化通关流程,每单跨境电商商品的时间成本至少缩短48小时 (中新社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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