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019-08-29 08:07:04何玲
中国信用 2019年8期
关键词:惩戒依法纳税人

◎文/本刊记者 何玲

税务人员指导纳税人操作“一键申报”服务功能(图片由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提供)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即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守信激励方面,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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