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罗敬,肖 婷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体育学院休闲体育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4; 2.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3.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0)
2017年11月,第六届奥林匹克峰会探讨了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势头以及奥林匹克在此趋势下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峰会上,国际奥委会官方宣布,认证电子竞技运动(E-Sports)成为正式的体育项目。随着这一决定的公布,国际奥委会将开始着手将电子竞技纳入奥运会的比赛项目中。就在奥委会宣布此项决定的11月份,人民日报发文《入奥电子竞技可以吗?仍需观察深思》指出,国际奥委会在对待电子竞技的问题上是有些纠结的。如何在关切年轻人的潮流与喜好和清晰判断并坚守奥林匹克价值门槛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这是国际奥委会面临的最大挑战。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上,有六项电子竞技项目进入亚运会表演项目,中国电子竞技队首次获得亚运会金牌。然而在整个比赛期间,国内主流媒体平台被禁止直播电子竞技赛事。
在学术界,国内外一些学者对电子竞技是否应归属体育项目争议不断。国内学者易剑东教授(2018)认为电子竞技不应该成为体育项目。他认为将电子竞技置入体育体系有较多不利影响,尤其电子竞技与体育概念及体育价值体系有着显著的冲突[1]。有学者认为电子竞技作为体育项目不符合奥林匹克精神, 甚至有可能削弱运动中人类的主体性。 如在电子竞技大赛中过分宣扬高额奖金,凸显金钱利益,这与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相去甚远[2]。而如果把电子竞技作为技术成分占大比例的体育运动, 过度的技术扩张会使得人类运动能力退化, 甚至会导致由人类主体性主导的运动项目走向消亡。 故我们应该警惕技术价值在传统体育场域中的扩张[3]。
国外学术界对于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项目的争议要比我国更早。在国外,电子竞技也很难摆脱被认为是电子游戏的成见。Frey, J.H.,和Eitzen, D.S.(1991)认为参与普通体育运动通常会受到社会的鼓励,因为人们相信“体育教导正确的价值观,如自律、体育精神,以及努力工作、竞争和目标实现”,但这些价值观很少体现在电子竞技上。人们经常把电子竞技游戏与缺乏社会互动和隔离相联系,它似乎在建议让玩家“撤退到一个奇幻的虚拟世界”、“远离他们的现实生活”。(Garry Crawford,2005)基于历年的文献梳理,归纳了电子竞技的负面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电子竞技工作与媒体、技术联系过于紧密,与体育本身联系并不紧密。②电子竞技没有足够的精神力量,缺乏体力活动。③电子竞技中的内容涉嫌反社会倾向,电子竞技公司与青少年形成了一个糟糕的利益结构[4]。④游戏不够严肃,不够专业。
当学术界激烈争议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项目时,中国的电子竞技产业却在短短十多年内呈现出野蛮成长的态势,电子竞技赛场的世界格局已经发生了改变。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总值跃居世界第一,中国电子竞技团队代表中国已经在重要的电子竞技大赛上斩获了诸多冠军。对于电子竞技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态度: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应该是因恐惧以身体活动为主的传统体育项目可能消亡而阻止人工智能下的电子竞技运动发展,而是应该前瞻性地为未来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可能带来的各种改变,做好思想准备和政策准备,在挑战中寻求发展机遇[5]。即我们要正视这种野蛮成长,客观分析其成长后所产生的各类潜在风险。如青少年电子竞技成瘾、青少年娱乐生活方式电子竞技化、“低头一族”有代际传递趋势和电子竞技诚信问题等,针对这些风险展开一系列应对措施研究。总体来看,学术界对于电子竞技涉及的风险领域研究主要集中在长期参与电子竞技所引发的成瘾负面风险研究和电子竞技博彩业引发的诚信风险研究。
由于电子竞技的技术平台和内容与电子游戏密切关联,两者核心区别在于组织管理方式的不同。电子游戏成瘾已是社会公认的观点,电子竞技成瘾则是电子竞技成为争议性体育项目后所出现的新型成瘾类型,本文特指的是电子竞技成瘾。目前,电子竞技成瘾研究体现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其中实证研究占很大分量。
(1)在理论研究方面,研究认为有些网络游戏在内容上过于暴力,缺乏内涵文化,玩家面临着虚拟自由和本体困境(张学河,卿熠,魏凡,2011)[6],同时,我们要警惕电子竞技浓厚的商业氛围使得体育本身有低俗化、过分功利化倾向,从而导致体育原本的教育和精神价值弱化。从娱乐参与方式看,这种社会转型促使体育参与和表达的主题由过去的“精英化”向“世俗化”和“平民化”转变,亦称为“体育娱乐文化危机”(柯亮,2017)[7]。
电子竞技博彩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在我国电子竞技博彩属于非法现象。在一些西方国家,电子竞技博彩业具有非法和合法共存的现象。合法的电子竞技博彩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博彩业务,非法博彩是指不受监管的离岸赌博市场(John T.Holden and Sam C.Ehrlich,2017)[15]。有证据显示这些离岸赌场通过投注可能会干扰电子竞技的比赛结果。最近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一些电子竞技丑闻包括:在比赛中将低水平和高水平的选手进行匹配竞争(Aurangzeb Durrani,2016)[16]、操作人员和球员管理利润共谋(Steven Strom,2016)。[17]对于不受监管的外围赌场对电子竞技造成的诚信风险,国外展开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英国政府通过开放市场和授权合法的外围赌场来打击地下犯罪活动。这就实现了将不受监管的流动性博彩市场推入到监管范围内的目标(Dr.David Forrest,Rick Parry,2016)[18]。在西欧,通过网络IP地址监控赌博账号,一旦出现异常的大量赌资波动,欧洲体育安全协会(European Sports Security Association, ESSA)就会发出警报,然后根据IP地址追踪账号来源以提醒相关电子竞技运营商(Andrew Buncombe, Dan Tan,2013)[19]。美国的各州司法相对独立,在电子竞技博彩合法的州,在州司法体系下进行监管,在其他州,如果出现电子竞技博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Chandler Pohl,2017)[20]。
以上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很多成果是基于国外案例,而我国电子竞技的发展过程自有其中国特色。在我国的社会舆论中,电子竞技成瘾问题使得电子竞技负面形象较为突出,过多的负面舆论会导致一系列政府政策方面的干预。这对于电子竞技发展具有双向作用,一方面会促进电子竞技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则可能会放大电子竞技的消极影响。在电子竞技博彩引发的风险领域,市场调节、法律监管和政府监督是我国电子竞技行业值得深入探讨的治理思路。针对当前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显示出风险社会的种种特征,在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应该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与其撇清电子竞技与体育的关系,还不如正视风险,使其在社会运行中良性发展。
电子竞技风险问题的理论基础源于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的视角可以为电子竞技的风险治理提供一个可借鉴的路径。“风险社会” 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他认为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先进科技的快速发展,虽然这些进步为人类解决了很多困境,然而由于过度依赖于这些进步,我们这个世界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预知、不可控的风险,由此将对人类社会的治理机制发出巨大的挑战,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风险社会(Ulrich Beck,2005)[21]。从社会风险的特征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不可计算性[22]、人为制造性[23]。从社会风险的发展态势视角看,电子竞技所面临的风险会对社会正常运行的有关领域产生影响,在政策因素、经济发展、文化认同以及技术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下,还有可能引发公共危机。电子竞技的迅猛发展掩盖了诸多风险,我们应重视电子竞技快速发展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当前,电子竞技的风险状态正趋于常态化,且风险与机遇并存。即电子竞技的风险具有“二相对偶”特征。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系统或物质在某一时刻所处的状态,叫作 “相”,其所处的虚、实状态分别叫作 “虚相”和 “实相”,简称虚、实 “二相”,“二相”之间呈现对偶关系,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换言之,电子竞技所面临的风险与机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研究风险治理是为了积极应对电子竞技在未来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采取科学的措施促使风险与机遇的转化,为电子竞技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依据电子竞技的当前特点,本文认为电子竞技目前面临五种风险类型,分别是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社会公共风险以及政策与法规风险。
电子竞技依托网络平台,应用软件程序进行对抗,竞技游戏的开发商对于核心技术拥有合法的产权。技术是人造的,技术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技术研发背后的人则是人造风险的根源。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技术垄断对于产权拥有者有着天然的诱惑力。另外,如果有黑客攻击比赛软件系统漏洞,传统裁判更加难以觉察。因此,在电子竞技时代,传统裁判将会被智能系统所取代。然而,基于网络技术、智能程序设计出来的电子竞技运动,总会存在着安全漏洞。一旦核心技术被大资本商垄断,电子竞技规则将由垄断者来掌控,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则从根本上出现危机。威胁并非来自技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人性,即人造风险。
电子竞技市场风险主要源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市场是一个具有非线性、自组织性、动态性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系统,金融风险也有一个不断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的长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24]。这也使得电子竞技产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我国的电子竞技产业规模与产值已经处于世界第一。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51亿人,占全世界网民总数的20%。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了50%,达到了54.3%。在产值方面,中国A股市场涉及网络游戏概念上市企业72家,总市值达10 904.55亿元(数据来源于同花顺软件中网络游戏基本资料介绍,查阅日期为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发布的《2017全球移动游戏产业白皮书》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游戏市场,其中,移动电子竞技成为行业新爆发点。数据还显示,2017年中国移动游戏区域市场收入达146.36亿美元(按2017年人民币汇率换算为922.07亿人民币),是第二名美国市场77亿美元的近两倍,以绝对优势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游戏市场。排名第三至第五位的分别为日本、韩国和英国[25]。虽然中国电子竞技相关企业已经开始上市融资,通过发行股票获取资金进行再投资,然而金融市场一直面临着诸多不稳定性,如股权质押风险、杠杆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异动、世界经济危机等等,均会对电子竞技上市企业融资造成重大影响。在2015年6月15日至7月初的近20个交易日内,股市频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的不正常现象。2016年新年实施熔断机制,开盘的一个星期内,股市两次 “熔断”,再次千股跌停。中国股市风险全球罕见,这对电子竞技的融资造成巨大的风险。此类风险在电子竞技产业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尤为需要关注。
电子竞技的管理风险体现在诚信监管风险与博彩业监管风险。两者之间关联度很大,博彩业对电子竞技的诚信会造成重大影响,而电子竞技的诚信问题不仅仅只源于博彩,故在此分开进行阐述。
3.3.1 诚信监管风险
国际奥委会前任主席雅克·罗格曾表示,体育运动是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的,它从价值概念衍生出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胜利者应该是把最合法的资源投入到他们为之努力的工作中。如果在未来,作为优秀典范的冠军因操纵比赛或球员的腐败而受到亵渎,那么整个体育的信誉就会消失。一旦一项运动的可信度受到严重损害或完全消失,就不会有人想看它,参加它,赞助它,播放它。这就是为什么保持诚信是世界各地传统体育首要关注的原因。当前电子竞技面临的诚信风险主要是:欺骗性获胜和欺骗性失败。
电子竞技如果要成为各界广泛认同的体育项目,首先就要保证电子竞技比赛的诚信度。作为一直寻求维护电子竞技诚信的组织——电子竞技诚信联盟(The E-Sports Integrity Coalition.ESIC)在2016年4月对电子竞技可能面对的威胁风险进行了评估。将威胁分为两大类:一是欺骗性获胜,包括软件作弊和黑客、网络攻击、掺杂、禁用或滥用对手;另一类是欺骗性失败,包括假球、技术人员和官员腐败、单项投注、操纵比赛的结构性[26]。电子竞技市场的许多特点表明,这些风险是有现实依据的。市场的逐利性质对诚信造成了潜在威胁。电子竞技活动几乎只在网上进行,当前并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来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让玩家参与到电子竞技中,并保护消费者利益、预防上瘾、规范博彩等等。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来应对这些风险和处理涉嫌腐败或其他有损电子竞技诚信的行为,仅仅靠利益相关者自身来承担这些风险防范是不会有效的。
我国尚未有电子竞技诚信相关的报道,但考虑到电子竞技运动赛事的全球化势态,经济效益巨大的电子竞技产业必将引发各类诚信风险。电子竞技领域中出现的违反诚信的现象与当前体育领域内所面临的诚信问题有着诸多的共同点,如黑哨、假球、兴奋剂等。虽然传统体育领域内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诚信监管经验,但电子竞技领域内的新技术将会对诚信风险提出新的挑战,如黑客攻击、欺骗性失败与获胜、电子竞技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等行为是否适用于传统体育的兴奋剂条例等。
3.3.2 电子竞技博彩业监管风险
电子竞技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提高,然而随着人气的提高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与国内学者关注的电子竞技运动可能产生的网瘾、不利于青少年学习等负面影响不同,国外学者对于电子竞技的负面影响则扩展到法律领域,即电子竞技赌博行为,有学者称之为电子竞技博彩。事实上,博彩在世界各地的电子竞技和传统体育赛事上都有发生,在很多地区,赌博是非法的、被管制的。电子竞技市场日渐成熟,监管审查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赞同。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在电子竞技整体层面上进行全面监管。
电子竞技赌博是赌博的一种新形式,它利用电子竞技平台,使用虚拟金币而不是现金的在线赌场游戏,并试图绕过现行的法律。由于缺乏博彩法律的限制,电子竞技赌博更有可能使用离岸网站。因此,电子竞技发展面临的最大监管挑战之一是互联网兴起带来的非法或不受监管的离岸赌博市场。伴随着电子竞技产业的快速增长,博彩业对电子竞技公正性的潜在风险正日益增大。
在我国,除了体育彩票中的球赛竞猜型彩票外,其他类型的博彩均为非法。已有新闻媒体报道我国在电子竞技领域内存在着博彩“擦边球”现象,如2017年6月《星际争霸2》国服官方宣布,7名中国选手因涉及假赛或代打,被官方查出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禁赛惩罚,据悉选手假赛可能含有博彩因素。这一灰色地带意味着我国有必要对电子竞技可能涉及的非法博彩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应客观看待电子竞技被各类赌场关注这一事实,只要有巨大经济利益且结果带有一定不可预知性的项目都有可能被赌场作为赌注目标。传统体育博彩领域出现的赌球、黑哨现象也将会出现在电子竞技领域,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监管和规范。
社会公共领域内的风险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和舆论所关注的电子竞技引发的负面问题而导致的潜在风险。公共领域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电子竞技成瘾问题。
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是世界多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据新闻媒体报道,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把沉迷游戏导致的“游戏紊乱(Gaming Disorder)”认定为精神疾病,将会被列入新版《国际疾病分类》。虽然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有所区别,但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的渊源甚深,对电子竞技的形象还是会造成负面影响。中国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数据统计一直尚未更新,最近的统计是2010年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约占14.1%,人数约为2 404.2万[27]。考虑到我国网络的普及程度以及手机和电脑的快速增长,中国青少年目前的网瘾数量会大大增加。其他国家也面临着类似情况,据估计,10岁至19岁的韩国儿童中有10%沉迷于互联网游戏。娱乐游戏开发商就坦然承认,他们研发游戏的明确目标就是促使人们对其上瘾[28]。
成瘾问题是社会公认的问题,然而从社会学宽泛的视角看待电子竞技成瘾会有不同的观点。从文化认同视角进行解读是一个比较独特的视角。有研究指出,运动的价值未必与其可能的负面后果有关。如跑马拉松可以成为一种严重的健康损害成瘾的事实,但并没有人因为跑步也会上瘾而取消跑步。就像我们建议人们不要跑马拉松一样,玩电子竞技的潜在好处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强烈的日常运动训练在许多文化中是受高度重视的,与诸如牺牲和毅力等美德密切相关。在没有以电子竞技作为国家运动项目这种传统的国家里,对电子竞技的日常训练更容易被框定为成瘾或社会孤立。从文化认同视角下看待网络游戏成瘾,会使得“成瘾”或“上瘾”这些词呈现中性化倾向。但文化认同只不过是看待网络上瘾的一种视角,并不能掩盖上瘾所造成的厌学、逃避现实、亲情关系疏远和一些越轨行为的负面影响。从当前社会舆论看,特别是青少年家长对电子竞技持明显的反对态度。
此外,虽然国外有研究证明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电子竞技会造成暴力犯罪倾向或攻击性行为,但在我国,有关电子竞技领域内的暴力行为诱因或干预以及电子竞技成瘾的负面影响问题需要有大量的实证予以验证,由此引发的暴力倾向和成瘾问题都是影响电子竞技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
电子竞技负面的社会舆论会引起政府对电子竞技行业的严密管控风险。迄今出台的相关政策显示出不同政府部门对于电子竞技的发展认同并不统一。国家相关部委一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产业,另一方面为了应对电子竞技或网络游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在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列为我国正式运动项目的第二年,即2004年4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就颁布了《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视机构一律不得播出电脑网络游戏节目,也不得设置电脑网络类栏目。中央电视台曾经播出的《电子竞技世界》栏目在当时也被禁播。尽管中央电视台发出声明,认为自己的栏目不属于通知中的“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只不过是体育竞技类节目,但是最终仍然被上级停播。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旨在通过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 2011年6月,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于2007年4月和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两个通知要求从当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网络游戏中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从一系列不同导向的政策出台来看,在政府各部门关于电子竞技的发展方向上存在着多方行政力量博弈。在政策风险应对方面,中国社会行政级别错综复杂,管理层级相互纠葛,产生了很多制度性风险,致使社会风险治理的周期延长、难度加大[29]。政策治理往往显示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效果。
在法规风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的根本法律,由于其制定时间在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电子竞技以前,因此,从内容上均没有关于电子竞技的相对应治理条款。电子竞技属于我国宪法和体育法上的“体育”,但电子竞技有别于传统体育项目,难以很好地融入现行体育法的体系,且与相关规范存在矛盾[30]。从2006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先后颁布了《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规章制度》,包括五项管理内容:《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2015年又颁布了《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31],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竞技赛事……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内容上看,也涉及规范治理电子竞技赛事的内容,但从法律地位看都属于低阶位法,最多是可以拿来参考,其执行力有限。包括体育法在内,到目前为止鲜有该法的法律诉讼案例。除了体育类法律法规外,其他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监管政策很多,但多为碎片化的法规,即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针对某一现象的法规文件。因此,从整体上看,电子竞技存在着潜在的政策与法规风险。
电子竞技的风险监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本身来进行理性的风险监管。电子竞技行业要加强与高校、政府的网络安全部门和社会上反黑客民间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技术上的风险。这里需要指出,即便技术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由此产生的技术风险,电子竞技领域还需要科学伦理进行引导。科学与技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已成为现代科学技术实践中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科学与技术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失范现象,科学与技术运行中的公正与效率问题[32]。电子竞技技术的研发会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电子竞技确实在短期内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电子竞技项目的研发企业试图创造出更多吸引人们的游戏项目,却可能忽视长期沉溺于电子竞技有可能变得冷漠、逃避现实、具有攻击性等潜在的公共领域风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我们有必要建立电子竞技技术伦理来引领电子竞技技术有序健康发展,要让这些电子竞技技术研发人员意识到在追求真的理论、感受美的神韵的同时,他们也应该承担善的责任。
金融风险防控对于各大产业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大的意义。电子竞技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之一,除了与其他产业在金融领域面临的共性风险外,还需重视自身的特殊风险。从策略上看,风险重在防控:一是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尝试监测和度量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如深入分析金融体系的复杂性系统性特征,找出风险演变过程的多种可能性及其路径,通过控制重要参数来优化市场行为,最终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33]。此外,大数据的应用,也为金融风险的量化监测提供了强大的工具;三是警惕单纯的以电子竞技为壳的资本炒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资本的逐利性会促使热钱涌入电子竞技产业领域,甚至为了炒作而炒作,极易发生经济泡沫风险。
新生事物的发展一般都面临着“双刃剑”的困境,电子竞技地位的官方化并不代表社会舆论认可电子竞技的积极作用。电子竞技上瘾问题是当前学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里需要指出,成瘾存在很多行为中,成瘾本身并非一定会危害自身发展,如读书成瘾、运动成瘾。当然也有很多明确对身体有严重危害的诸如吸毒、吸烟、饮酒等成瘾行为。当前对于电子竞技成瘾是否有害身心发展,在国外文献中没有统一定论。如果认为电子竞技成瘾危害大于益处,当前社会出现的网瘾强制干预中,学校所起的作用值得商榷。因为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庞大的参与群体,甚至可能发展到电子竞技会成为新生代年轻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正如互联网开始流行于这个世界之初,网络就被各界称之为“双刃剑”,网络成瘾、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负面现象层出不穷,然而这些负面影响并没有阻挡住互联网前进的脚步。在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多元博弈下,互联网为世界科技进步、经济复苏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电子竞技作为互联网发展的衍生产物,也处于互联网当初所面临的“双刃剑”情景之中,而互联网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电子竞技目前所面临的争议提供一个可借鉴的经验。根据电子竞技所面临的成瘾问题,学校、社会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发力规范电子竞技朝向大众认同的积极方向发展,这对电子竞技的良性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建议具体研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①在研究主题方面,加强电子竞技成瘾干预研究、中国电子竞技治理研究、中国电子竞技参与动机研究(基于不同性别、年龄层、经济水平等)、电子竞技文化认同研究、电子竞技产业金融风险防范研究以及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利益与责任关系研究等。②在研究深度上,有争议的事物或现象才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然而,我们的研究不能仅仅只停留在争议层面上,要深入到电子竞技这一事物背后的文化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等层面,进行全面的、透彻的经验调查。③在研究方法上,除了常规的定量和质性研究方法外,中国大数据的研究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大数据拥有大量化、快速化、多样化和高价值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大数据具有强大的分析和预测能力。如通过对上网者每天在线时长的数据统计分析当前我国电子竞技上瘾率,亦可以量化上瘾标准,分析上瘾的时长阈值等。
电子竞技面临的风险类型较多,但是治理策略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因为各类风险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在治理策略方面,要从整体系统上应对各类风险。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规范法规、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的“四位一体”风险治理体系。其基本思路是:①加强国际电子竞技法律法规共享,整合现有各类电子竞技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电子竞技法律法规系统化。如国际电子竞技联合会已经接受了正式的兴奋剂检查。2013年,国际电子竞技联合会(International eSports Federation)推出了一项反兴奋剂政策[34],这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正式批准的反兴奋剂政策,我国电子竞技相关管理条款中也明确了禁止兴奋剂条例,但尚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②将电子竞技发展中所暴露的风险问题置于舆论下,积极引导广泛的社会参与治理。在自媒体时代,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防止电子竞技被资本“绑架”,也可以完善政府监管的漏洞。③有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电子竞技市场竞争环境。在我国除了体育彩票中规定的运动项目可以进行合法的投注外,尚没有将电子竞技列入合法投注项目,可以考虑将部分电子竞技项目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纳入体彩投注项目。④政府干预要适度。电子竞技相关政策是由政府负责制定。对于不同的风险,政府发挥的作用亦有所不同。当电子竞技企业行为对他人构成风险时,政府扮演的就是管制角色,通过发布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予以干预,保障游戏规则;当风险不可抗时,政府则需要提供保护和减轻影响[35];当政府自身干预过多不利于电子竞技产业发展时,政府就需要减少干预,适度放权。
随着国际奥委会宣布考虑将电子竞技纳入奥运会项目后,世界或许会掀起一股电子竞技的研究热潮。依托世界上最庞大的网民群体,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基础之上,我国电子竞技产业已成为世界电子竞技产业中最大规模经济体。然而,我国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力度与我国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势头明显不符。呼吁学术界关注发展迅猛的电子竞技所产生的各类可能性风险,提早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在挑战中发现机遇,在风险中探寻电子竞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我国体育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与升级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