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幕①。[1][2]201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尽管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当前仍存在有关改革原因和目的的不同认识,还存在少数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加以抵制的现象,这一现状不利于相关战略部署的落实和推进。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以期达成改革共识。
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经济低效率观[3][4](p78)[5]。该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经济效率低,所以需要通過改革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政企不分观[6]。该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痼疾阻碍了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需要通过改革解决这一问题。三是平息争论观[7](p81)。该观点认为,“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持续不断,既影响了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消除争论。前两种观点都一定程度上切中了国有企业的要害,但未能说明为何选择混合所有制改革这种方式;第三种观点虽然可以说明选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但原因过于单一。本文在吸收上述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经济原因、法制原因和政治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的观点,更加深刻地说明在现阶段为什么要选择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8][9](pp215~217)[10],二是提高国资民资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11]。在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国资民资的共同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对于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认为,仅仅仿效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实现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扬弃。
此外,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没有必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譬如卫祥云(2014)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现在又提出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两者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只要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革就可以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很大的必要。[12](p7)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是有本质区别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同时,还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表示担忧,认为这有可能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变相地搞私有化的倾向。[13][1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决不是为了私有化,[15]只要改革措施得当就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因此,本文一方面期望澄清错误认识,消除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担忧,深化相关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期望达成有关共识,明确改革的目的,汇聚改革的力量,从而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法制原因,还有政治原因,是这三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现对这三种原因分别加以论述。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原因
改革开放伊始的1978年,我国工业领域几乎没有非公有制企业。为了提高工业经济体系的经济效率,一方面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鼓励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
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幕。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了给国有企业纾困,随后进行了债转股、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试点。为了培育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投融资体制实行了“拨改贷”制度改革。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使其面向市场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逻辑仍然是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央从默许到鼓励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发展。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也逐渐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港澳台资以及外资企业不断地进入内地。非公有制企业是从下游产业的竞争性领域切入的,譬如消费品的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酒店、宾馆、娱乐等,形成了与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竞争的态势,竞争的结果是国有企业处于劣势,不得不逐步地从下游竞争性产业退出,收缩范围并退守上游产业,譬如能源、金融、电力、电信、自来水等行业,这些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16](pp215~217)这些处于上游产业的国有企业凭借一定程度的垄断攫取下游竞争性企业的利润获得发展。而下游竞争性企业凭借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获得利润空间。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中国生产的产品凭借低成本劳动力资源优势获得强劲的国际价格竞争力,拓展了生存空间,同时扩大了对上游产业的需求,从而使上游的国有企业获得了成长空间。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刘易斯拐点显现,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下游产业利润空间被挤压,处于上游的国有企业难以继续从下游的非公有制企业攫取利润了,如果国有企业不通过改革提高效率,下游的非公有制企业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特别是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出口萎缩,对下游产业产品需求下降,从而导致对上游产业产品的需求减少,使得不少国有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譬如钢铁、铝产品、水泥等国有企业利润大幅下滑,甚至大面积亏损。政府出于就业维稳等政治考虑,对这些国有企业实施巨额补贴,或者依靠增发货币的方式维持国有企业的存在。[17](pp215~217)这种现象不可能持续,这就逼迫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提高效率求生存。
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和自然垄断型、国家安全型或国民经济命脉型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来说,由于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只能继续由国有企业来履行职责,但也必须提高社会效益以平息来自于社会各界的诟病,因此也需要进一步地改革。对于大多数处于上游的垄断竞争型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么通过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维持其艰难的生存,要么像20世纪90年代处于下游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那样全面退出。但强化政府支持力度,一方面财力上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影响整体经济效率。政府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准备像20世纪90年代那样让垄断竞争型商业类国有企业全面退出,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创新思路,它既保留了国有资本的存在,又能借助非公有资本提高经济效率。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是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制原因
从法制史角度看,财产权经历了绝对财产权到相对财产权再到现代产权不断演变的历程,它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现代产权的观念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基础;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追求企业效率的逻辑结果,它要求合理配置企业所有权,充分发挥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比较优势,构建相互制衡的权利结构。
1.从绝对财产权到相对财产权再到现代产权的演变
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绝对财产权观念占主导地位,拥有了一项财产就意味着拥有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通常是不能分解的,这与当时经济社会分工不充分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分工不断深入,绝对财产权观念阻碍了分工的深化和经济效率的提高。美国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约拉姆·巴泽尔(Y. Barzel,1989)把绝对财产权体制比喻为“绝对的独裁体制”。他认为,由于资产具有多重属性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天然是不完全的,一项资产的不同属性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分配给不同的人拥有将更有效率,绝对财产权不应当存在。[18](pp120~121)为了深化经济社会的分工,提高产权配置效率,就必须克服绝对财产权观念的阻碍。但支撑绝对财产权观念的是绝对财产权的自由道德观念,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就是凭借这一道德基础反对封建特权阶级的。因此,只有破除绝对财产权的自由道德观念才能清除绝对财产权观念的障碍。
美国著名法学家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W. N. Hohfeld,1913)在其划时代的论文《论应用于司法推理的某些基本法学概念》中指出,以前的法学理论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误以为“财产权自由”逻辑包含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然而,事实上,一个人有做某事的法律自由,并不在逻辑上意味着他做该事时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的绝对自由意味着财产权的“霸权意识”③,这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应该使之走向财产权的“平等意识”。[19]这篇著名论文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促成了绝对财产权自由道德观念的消解,奠定了与相对财产权观念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这样就使得相对财产权观念不仅具有厚实的经济基础,还具有坚实的道德基础。
相对财产权观念的产生、发展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Coase,1937,1960)[20][21]等开创现代产权经济学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促成了现代产权观念的形成。
就企业所有权而言,经历了绝对企业所有权观念到相对企业所有权观念的演变。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是绝对财产权时代,与之相应的是绝对企业所有权观念。在那个时代,古典业主式企业是最为普遍的企业形式。在古典业主式企业里,业主拥有全部生产资料,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而古典业主式企业的所有权是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定义的,因而只有业主拥有企业的所有权。
随着时代的变迁,马克思生活时代的绝对财产权观念逐渐解体,被相对财产权观念替代,最后被產权及其产权束观念所替代。[22]在现代经济社会,尽管仍然存在不少的古典业主式企业,但占主流形态的企业形式则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在现代公司制企业里,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拥有绝对企业所有权,绝对企业所有权已被分解成股权、股东会权利、董事会权利、监事会权利、法人财产权利、经理权利、工会权利、劳动者权利、债权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等产权束。这些产权束构成了相对企业所有权,单纯地谈论所谓生产资料所有权或股权就是企业所有权的观点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正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格雷(T. Gray,1994)所指出的:“这种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所有权范畴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已日益变得不重要了,对资源的法律控制已日益分解为各个特殊的权利。”[23]
不仅如此,构成相对企业所有权的各种产权束还要求权利的相对平衡,要形成相互制约的产权结构,避免产生一权独大的新的财产权的“霸权意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随着企业生产力原动力从物质资本向人力资本的转变,[24](pp56~59)人力资本产权被创设或拟制出来了,人力资本产权逐渐地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产权形式,劳动者可以凭借人力资本产权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博弈分配。[25]
2.公私资本融合是追求有效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结果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企业所有权的“物权模式”“债权模式”“股权模式”到“混合所有制模式”的演变,[26]是追求有效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结果。
国营企业时代对应“物权模式”,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全部财产权和经营权。承包租赁制时代对应“债权模式”,国有企业演变成国家所有、企业负债经营、企业上交合约收益。现代公司制企业时代对应“股权模式”,国家享有股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刘俊海(2013)认为,股权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新型民事权利,它包括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解散公司诉权,也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机制参与公司治理。[27]“混合所有制模式”在“股权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相互融合,充分发挥公私资本的比较优势,“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国有资本占比较高的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有利于发挥非公有资本追求经济利润的动力较强的优势;而在非公有资本占比较高的企业,引入国有资本,有利于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道德关怀,从而提高劳动者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促进各种资本的有机融合、共同发展;对于劳动力产权价值较高的劳动者,可创设人力资本股权化的人力资本股,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生产热情,提高劳动效率。[28]
根据企业理论,各种相对所有权应当基本均衡,有利于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机制,提高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释放出来的国有资本可以再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地扩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治原因
国有企业的改革受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认识的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受苏联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前,普遍认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以追求公有制经济纯而又纯。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因经济效率低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来提高效率。党中央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国有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经济效率有所提高,同时通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振兴国民经济。改革开放40年来,从相对量而言,公有经济的相对比重在不断地下降,非公有经济的比重在不断地上升;然而,从绝对量而言,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都得到了大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升。[29]虽然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幅度地下降,但中國特色社会主义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④,而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过去受错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认识的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排斥的态度。现在我们逐渐地认识到,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党领导下的非公有制经济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具有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上述特点,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广大民营企业主能够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党与国家提出的经济公平的要求。[30]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党的领导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待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及其资本不应厚此薄彼,应一视同仁。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转变还与我们党对自身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有关。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把党仅仅定位为工人阶级的政党。这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教条主义地理解《资本论》,二是受到苏联的影响。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写到:“《资本论》在大陆上常常被称为‘工人阶级的圣经。任何一个熟悉工人运动的人都不会否认:本书所作的结论日益成为伟大的工人阶级运动的基本原则……各地工人阶级都越来越把这些结论看成是对自己的状况和自己的期望所作的最真切的表述。”[31](p36)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程恩富教授所指出的,《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教条主义者由此认为⑥,中国共产党应当而且只应当是工人阶级的政党。[32]
苏联共产党把自己定位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显得不够成熟,往往模仿苏联共产党的做法。受上述两个方面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把自己仅仅定位为工人阶级的政党。
但是随着中国革命实践的深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走向成熟,逐渐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为工人阶级服务,还要为整个中国人民服务。[33]在党的七大制定的党章中明确了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之后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地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中国共产党人民观的基础上,在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与思考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34]人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集合概念。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应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人民群众,不能厚此薄彼。产权是人权的逻辑延伸,平等、公平地对待人权就意味着要平等、公平地对待其产权。这就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奠定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基础。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及其方法
在厘清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
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做出了明确指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具体而言,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高企业经济效率,消除“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争论,国资民资携手共进,共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的方法
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⑦,规范公司治理,有助于实现其改革目标。为了使公司治理有章可循,在提出具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之前,应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八个基本原则
(1)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要实现权责边界明确,但又要做到相互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权责,即股东会的出资人所有权(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理层的执行权。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使相关当事人为增加企业价值而共同努力。
(2)非国有股成分多元化原则。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非国有股包括法人股、自然人股和人力资本股。法人股包括各种形式的非公有企业的资本,自然人股包括企业高管持股、普通员工持股等,人力资本股来自于劳动力的投入,是人力资本的股权化。非国有股成分多元化,有利于强化多元利益对国有股东的制衡能力。
(3)企业经济效率原则。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引入非公有资本,通过构造合理的产权结构,充分发挥非国有股东能够积极监督、约束和激励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优点,促进企业经济效率的提高。
(4)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原则。通过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维护国有资本和劳动群众的利益,这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
(5)法制化原则。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本质上在于科学的权责划分,它应当在法制化框架下开展,做到权由法定、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一方面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权责分配,另一方面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细化。通过公司章程具体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监督权,以及经理层的用人权和管理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话语权。
(6)信息公开原则。公开企业经营状况信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评估,降低信息资源获取成本,避免重复获取信息,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合理评估国有资本价值,畅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信息渠道,降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门槛,公开透明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7)公司治理结构差异化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根据公司规模大小、所处行业特点、市场竞争程度以及非国有股成分多元化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不追求千篇一律,关键是要具有市场适应性。实践证明,公司治理结构没有最好模式,只有较好模式。
(8)监管独立性原则。所谓监管独立性原则,是指监管人的监管行为具有独立自主性,不受被监管对象的影响。监管人不受被监管对象的影响包括两個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监管人与被监管人不能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二是监管人与被监管人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1)股权结构。根据企业经济效率原则和非国有股成分多元化原则,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设置资本股和人力资本股,资本股要包括国有股和非国有股,非国有股要包括法人股和自然人股。通常所谓的员工持股属于自然人股范畴,因为这种员工持股是某些企业员工通过购买本公司股票获得股东身份的。人力资本股不是遵照这种资本逻辑而获得股东身份,而是凭借人力资本产权直接获得股东身份。在企业原动力正在逐步发生转换的历史阶段,人力资本股还不宜大规模开展,只能限于少数员工,譬如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核心员工。由于员工持股和人力资本股具有不同的设置逻辑和不同的激励效果,因而某些企业可以同时设立员工持股和人力资本股。
根据差异化原则,股权结构的设置应视企业规模等影响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大型甚至是特大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地位,相对控股比例取决于非国有股权多元化的程度和人力资本股的规模⑧。根据非国有股成分多元化原则,非国有股应当多元化。非国有股权多元化的程度越高,国有股的相对控股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非国有股中的法人股权比例应高于自然人股权比例。法人股权应体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股权主体之间的持股比例不应相差悬殊。非国有股与国有股能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取决于非国有股权主体的意愿、利益取向和集中程度。[35]国有股的相对控股比例越低,非国有股权的多元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形成规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国有股可以相对控股、不控股,甚至可以转变成优先股。
(2)董事会。对于国有股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由独立董事发挥平衡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的作用。根据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原则,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独立董事组成,而且独立董事皆应由非国有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应当来自于职业经理人市场而不是来自高校、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经提名的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确认。根据监管独立性原则,为了纠正目前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不独立,没有较好发挥作用的弊端,可以进一步地采用以下措施加以矫正:一是严格审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是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认证制度;四是由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制定动态的薪酬标准,以强化独立董事的履职责任。
(3)监事会。根据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为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以及贯彻落实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的要求,可以考虑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不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而是进入监事会任职,这也有利于贯彻监管独立性原则。党委书记可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可任监事会副主席,组成的监事会中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之和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这有利于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又使纪委能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专职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包括对同级的党内监督;在党委作用定位明确的条件下,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分内容需要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承担,党委、纪委可以通过监事会有效监督该部分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扭转基层党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不敢抵制歪风邪气的现象,促进竞争性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弘扬正气的监督氛围和健康向上的先进企业文化。在监事会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
(4)经理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取消经理人的行政级别,经理人由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选聘。董事会对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制定聘任条件、聘期绩效目标要求、薪酬标准、奖惩措施、退出机制等,对经理人实施动态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以激发经理人的经营动能和创造活力。根据信息公开原则,要把这些契约化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加以公开。根据法制化原则,在聘期和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无权干涉经理人的合法的用人权和管理权,经理人对自己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负责,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评估和考核。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有助于提高国资民资的流动性和配置效率,焕发国资民资的活力,发挥不同性质资本的比较优势,增强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注 释 ]
① 虽然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但是直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时混合所有制经济才逐步概念化了。所谓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既有公有资本也有非公有资本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宏观表述,换言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总体称谓。
② 2015年12月29日,國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又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以及主业处于自然垄断行业三大类。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实际上必须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是否采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酌定。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
③ 破除绝对财产权利的“霸权意识”逐渐发展到不同企业所有权之间的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防止一权独大。
④ 虽然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再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是我们仍然坚持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追求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
⑤ 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8年7月1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187.7万个非公有制企业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为73.1%。参阅:2017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N].光明日报,2018-07-01(002).
⑥ 为什么说这样理解属于教条主义呢?这是因为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主要研究的是英国的情况,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英国的工人阶级如何推翻资产阶级的压迫求得翻身解放。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而中国革命时的国情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的英国国情有所不同,表现在不但中国工人阶级受资产阶级的剥削,要获得翻身解放,而且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也要获得翻身解放。中国工人阶级的力量相对英国和俄国工人阶级的力量要弱小得多。解放战争的实践表明,单纯地依靠工人阶级并追求工人阶级的翻身解放不但不能实现推翻“三座大山”使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获得翻身解放的目的,而且也无法实现工人阶级自身翻身解放的目的。因此,必须把工人阶级的翻身解放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翻身解放统一起来。作为实践与理论相统一的逻辑结果,在取得中国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必然是追求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实现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的目的,也不能仅仅依靠工人阶级的力量,而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充分发挥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各个阶级的力量。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奇迹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是最主要的原因。
⑦ 主要针对国有股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⑧ 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人力资本股的规模比较小,因而在股权结构设计时,本文着重讨论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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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慧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