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邦友
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党近100年来、建国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法治道路、建设法治国家之创造性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人类法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重大发展和伟大成果,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一、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现实关怀
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遍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所有论述和在法治建设上的所有努力,我们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基于四个方面的现实关怀而展开。
(一)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关怀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在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习近平看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早在1992年,邓小平在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前景时说,再有三十年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自此以降,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历史处于制度发展的关键时点上。我们必须再努力一把,推进制度建设,促进制度完善定型。正是基于这种历史责任担当,习近平要求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考虑今后的改革问题,积极推进各领域体制机制变革,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为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对于中国这个超大规模社会主义国家至关重要。而所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这就把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地关联起来,法治建设也就成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二)基于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现实关怀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的一种政治情怀;人民在习近平心目中占据最高地位、具有最重份量。他在主政浙江期间就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领导干部的主人。这个关系任何时候都不容颠倒。如果不把人民群众当主人,不愿躬身做仆人,那就不配当一名领导干部。” 十八大当选总书记后召开的第一次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满怀深情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个美好生活包括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更有尊严地活着。而一个人是否有尊严,取决于他是否有权利和自由,以及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可靠的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是更多地从权利角度来定义人民的幸福美好生活,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而要保障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就得有一套称之为法治的制度安排,用法治来“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三)基于国家长治久安和党长期执政的现实关怀
国家长治久安是任何一个政治家时刻挂在心上的重大事情,而长期执政也是任何一个政党领袖谋求的政治目标。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就十分重视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他于2004年推動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平安浙江”建设的战略决策,并时刻关注着“平安浙江”建设的进展情况。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关注和谋划的是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他很清楚:国家的稳定发展和党的生死存亡不能倚重领袖个人或小团体,而要借助健全可靠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他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 所以,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他更清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走法治化之路,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共产党长期执政。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习近平在四中全会上推动中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和科学系统的部署安排。
(四)基于中华民族稳定持久地繁荣发展的现实关怀
从1978年到2018年,是中国近代以来从未有过的黄金发展期。四十年来,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社会实现了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们“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 过去四十年的快速发展,既有机遇因素,又有政策因素,还有体制机制因素。机遇因素是偶然的、暂时的,政策因素是需要适时调整的,只有体制机制因素才是长期起作用的,它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诚如诺斯所言:“在经济绩效方面,制度框架起着主要的作用。” 在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框架中,法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借助法治的力量,法治是发展所需之制度矩阵中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法治通过构建财富创造的激励机制和社会财富的积累机制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二、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可以说体系庞大、内容宏富、思想精深、蕴涵丰厚、意韵深远,涉及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治本质和法治条件、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五个基本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严谨逻辑体系。
(一)在法治价值上,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自古以来,人类对优良的政治生活方式和有效的国家治理范式进行了长期实践探索,并且提出了治国理政的种种理论学说和制度安排,如中国先秦诸子的“人治”“德治”“法治”“礼治”和“术治”以及西方古典文明期间的“哲学王统治”和“法律统治”等。此后,人类在人治和法治之间争论了两千年,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最终作出了法治取向的政治选择。洛克指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自那时起,经过三百多年的法治实践,人们发现:法治是现实社会相对最优的政治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范式。在法治之下社会成员才会有相对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才会有可靠保障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才能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对待,也才能真正活出人的体面和尊严。就社会和国家层面而言,法治有助于形成一个人人皆享有自由而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有助于一个民族的持续稳定和发展繁荣,有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創造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二)在法治原则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作出的理性政治选择,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主作出的理性政治选择,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人类正式踏上法治之路已有三百年之久。三百年来,法治文明的洪流奔腾向前势不可挡。中国在20世纪末也向世人宣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但我们之所以告别传统人治,毅然转向法治,既不是屈从西方国家的政治压力,也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士的价值偏好,而是出于中国国情和民众诉求而作出的理性政治选择。对于“法治何以必要”和“如何可能”这些深层次问题,习近平在主政浙江时期就有一些深度思考。他指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运行需要法治上的保障;而从政治层面看,社会主义民主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法治的规范,“民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政府的民主,就是‘文化大革命式的民主。” 至于和谐社会建设更离不开法治,习近平认为:“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因此,“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担任总书记以后,习近平依然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众诉求出发阐述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他还说:“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因此,推进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主作出的理性政治选择,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唯有法治才能最大化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最大化我们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亿万人民的民生福祉。
2.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党依法执政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们党内一直有两种声音:其一认为法治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法治不涉及政党地位,如果强调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就有党凌驾于国法之上的嫌疑,这种法治就不是真正意义的法治;其二则认为法治建设等于是给我们党系上了执政的绳套,限制了党的执政空间和执政作用的发挥,更严重的甚至会因此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前者主张否定党的领导,后者则对推进法治建设持犹豫怀疑、消极观望态度。毫无疑问,这两种声音都极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国家治理范式的法治化转型。
为了消除杂音,消除法治建设上的错误观念,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不惜笔墨着重阐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障是不是坚强有力。” 而环顾当下中国政治现实可以发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需要方向引领者和制度系统的顶层设计者,而中国共产党是当下中国最先进最坚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它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之理论成果的指导,洞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把握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趋势有深刻的理解与准确的把握,有依法执政的高度理性自觉和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责任担当,它始终能够起到引领法治发展的作用。另外,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追求,唯其如此,它能够成功化解其他组织因追求特殊利益或超规则好处而给法治建设设置的障碍与阻力。有基于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法治也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助于党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宪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任何一个信仰法治的人都必须尊重宪法上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规定;而党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执政,这就使党的执政行为和领导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道德性,从而引起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从。可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绝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而是相辅相成、互促互动互强的关系。
3.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
习近平在主政浙江时就曾思考过民主与法治的中国特色问题。他说,推行民主法治当然很重要,但是无论是民主模式还是法治模式都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取决于一国的具体国情,包括历史、经济、文化、社会等等,不要说不同文明之间,即便是同属基督教文明的西方国家,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也因国情而有很大区别。一项制度在所产生的本国可能是适用的,但是如果硬把它们搬到别的国家,就可能水土不服,产生南橘北枳的结果。所以,习近平说:“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别国民主发展模式。”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依然一直强调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他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如果不顾国情照抄照搬别人的制度模式,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且还会因水土不服造成严重后果。” 从实际出发,归结为一点,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
(三)在法治本质上,强调法治就是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为此,就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坚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法治精神
1.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问题,法治就是对这个真问题的正确回答,它意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
习近平总书记说:“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 法治和人治就是对这个真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法治主张法律大于权力,而人治则正好相反,它是主张权力大于法律、权力控制法律。法治和人治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范式,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不在于一个单纯靠法,一个单纯靠人;而在于是法律控制权力还是权力控制法律。如果是权力控制法律,哪怕法律再多,掌权者对法律再重视,那也是人治,相反,如果是法律控制权力,哪怕是最高权力也必须是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那么,这个社会就处于法治状态,这个国家就是法治国家。传统中国之所以不是法治国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也不是因为统治者对法律不重视,而完全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向来都是从属于权力的,法律只是掌权者手中用来控制社会、管治老百姓的权威工具。统治者可以制定很多法,也可以很重视法律,但从来不曾把自己也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今天我们要建立的是社會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律对国家公共权力的规则控制,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
2.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的一体两翼,两者相依相附又相成,不可或缺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维系社会共同体所必须依赖的两种重要行为规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心中的法律,两者相依相附而又相成。习近平向来重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他在主政浙江时就认为:“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建设社会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担任总书记以后,他一如既往地强调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结构耦合,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律、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必须具有人本主义情怀和人道主义关怀,它的法治精神就是促进人的自由而又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特别是一些底线性质的道德规范如见义勇为等,必须转化成法律形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如果说法治是国家与社会的骨架,那么,德治则是国家与社会的血肉,它会让这个国家和社会具有人文的温度和德性的高度。
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恶法非法,据恶法而治,也绝非我们所追求的法治。职是之故,立法即制定一套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体系在法治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基础。” 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坚决摈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要始终坚持“立法为发展服务”的立法旨意,通过立法努力为发展创造一个必要的法制环境,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要努力追求立法的时代性、本土性和实践性,立法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的关系;要明确“大道至简,立法不在多,而在管用”的道理,辩证地把握好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既要有一定的数量,更要强调质量,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法还必须于法周全,于事简便,既要讲规范、讲体系,注意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也要简明、实用,不要过于繁琐。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障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在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上,习近平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视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他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为此,习近平要求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着力提高法律的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真正实现以良法促发展、以善法保善治。
4.“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习近平在主政浙江期间就十分重视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依法行政视为制约法治建设的第二个关键,他要求加强改革、加强相关法律实施,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问题。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也一直關注法治政府建设。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为此,他要求从五个方面去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力、程序、责任法定化,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保证政府决策合法性。三是推进综合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及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正、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5.司法是一种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司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
在长期的执政与治理实践中,习近平对司法工作的性质、价值、原则和结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有许多深邃思考。他认为,司法是一种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是一种居间裁判的活动,“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 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价值是公平与正义。这是一种底线性质的公正,对其他领域的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各级党组织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又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党的领导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和职责性的把握,而不是私情插手。“对来自群众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告,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个体正义与普遍正义并重;要始终“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要求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以健全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四)在法治条件上,强调法治精神和法治风尚的培育,强调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
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是上层建筑,终归需要有法治社会的支撑,在此意义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须一体建设。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因此,习近平非常重视公民法制教育,要求努力培育法治观念、塑造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认为这项工作对于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
除此之外,习近平还特别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他说:“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 他们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五)在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上,强调一切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注重基层创新和顶层设计的有机结合,注意制度体制机制的渐进改革和调适,通过内生性演化促进制度走向成熟
任何一个伟大的理论都有自己的哲学方法论;在某种意义上,哲学方法论的形成是伟大理论走向成熟的标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哲学方法论,它的产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理论走向成熟。习近平在法治建设中也有自己独特的哲学方法论,遍观他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并考察他领导地方和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实际出发论。即强调一切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突出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反对任何形式的照搬照抄;我们虽不排斥学习借鉴,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 2.问题导向论。问题是时代的口号,法治建设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通过解决问题推进法治进步。3.系统协同论。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某个阶段是可以确定某个方面为突破口,或者某个方面可以先行一步,但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坚持系统协同,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互补建设论。要始终坚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法治与德治、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相结合,以期形成一种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增强、共进发展的良好局面。5.渐进改革论。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伟大事业,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经过长期艰苦的建设努力。“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革、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今后,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还是要通过渐进改革、内生演化和长期发展来促进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
三、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思想史地位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伟大理论都有其思想的谱系。我们只有把一种理论置于思想的长河中才能更好理解它的地位和价值。对于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我们同样必须把它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实践史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人类法治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去定位和理解。
(一)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历史经验的系统总结
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历程看,法治自始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初心。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和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诸多自由。在边区时期,边区政府也先后颁布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组织条例》以及《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其中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人民之人权和财权不受非法侵害;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当然,由于战争环境局限,无论苏区还是边区及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法治实践都不能充分展开,但起码表明了我们共产党对法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信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起初还是比较重视的。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巩固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制定一部宪法,并推动全国人大于1954年9月正式通过。遗憾的是开国之初法治建设的良好势头并没有很好延续下去,共和国法治建设走了一段弯路。
鉴于十年文革的沉痛教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十分强调民主法制建设,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2年邓小平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针对当时法制极不健全的现实,邓小平大声疾呼:“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是我们党法治建设上的宝贵财富。此后,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也多有论述和阐述,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内涵、法治价值的认识,丰富了我们党的法治建设理论宝库。
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对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理性认识基础上,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根据人类政治文明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而作出的理性建构,它是建党近100年来、建国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法治道路、建设法治国家之伟大实践的理论结晶,它系统而又深刻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何以必需和如何可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理论认识上达到的最新高度,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
2.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思想体系过程中,扬弃了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并结合现代工人运动的实践,形成了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思想。他们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的概念和逻辑,不是法的客观现实需要去演绎和体现的东西,而恰恰是对法的客观现实进行概括和把握的产物,它体现的是法的事物的内在理性和规律。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如保险公司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英国资产者把法律看作自己的化身,正如他把自己的上帝看做自己的化身一样,所以,他认为法律是神圣的。而对工人来说,法律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因此,不是万不得已,工人是不会诉诸法律的,工人对法律也并不尊重,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人民宪章,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既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和现实根源,也看到了法与人们所珍视的自由价值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決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有基于此,马克思才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法理论是人类法治文明(主要是西方法治文明)的继承与发展,它为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建设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及其所蕴涵的丰富思想,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与发展。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实践性,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解决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法治道路问题和东方文明的法治化转型问题。这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积极贡献。
3.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也是对人类几千年来源远流长之法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人类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我们放眼人类思想史,把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置于人类思想史的坐标体系中,就会发现,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也是对人类法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人类很早就认识到法的作用与价值,并努力探寻一种以法为治的政治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范式。中国先秦法家就提倡以法为治,尽管法家的法治是作为君主人治的一种政治治理范式来定位的,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家对法的强调与重视。法家认为:法是国家的权衡,是天下的程式,是“万事之仪表”,如果能够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国治;在法律面前,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即使君主本人也不得“淫意于法之外,为惠于法之内。”(《管子·明法》)当然,中国封建社会并没有真正做到以法为治,虽然有大量的法律或律令,但政府公共权力可以“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亦有对法治的实践和探索。柏拉图虽然把“哲学王统治”视为理想政治生活方式,但认为它在现实城邦并不存在,现实城邦唯一可取的政治与治理方式就是法律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断言:“法治优于人治”,并对法治作出最经典的界定。西方古典文明时期的政治以其鲜明的法治取向而载入史册。
此后,西方法治的源流一直没有断绝。法治在与君权专制的斗争中不断拓展前进,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最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伴随着法治实践的不断推进,西方世界的法治理论也不断创新发展,从洛克、孟德斯鸠到美国联邦党人,从休谟、亚当·斯密、布莱克斯通、戴雪到马歇尔、斯托里、霍姆斯,再到洪堡、耶林、哈耶克和富勒,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群星灿烂,他们都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西方的法治是西方国家和人民在自身所栖居的历史社会环境中对法治的一种探索性实践,既有自己的特色也有自己的局限,在控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也有一些很值得借鉴的价值。西方的发展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
有鉴于此,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在这里,他突破了之前人们关于法治与文明的一些思维定势和认知窠臼,把法治从一种地域性文明上升到人类文明的高度,并且把西方法治从一种法治的“模特”或“标准”还原为西方国家对法治的一种独特探索与实践。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在法治与西方之间划等号,也不能在法治与西方法治之间划等号。有了这种重新理解和定位以后,习近平再以海纳百川的胸襟拥抱法治文明,努力吸收任何一个民族创造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并结合中国新时代的国情社情和民情,进行本土化的创造性转换,从而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 注 释 ]
①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杂志,2014年第1期。
② 習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③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4页。
④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⑤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
⑥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⑦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⑧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
⑨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⑩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页。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國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6页。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2页。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0页。
见严复《法意》卷二按语。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页。
责任编辑:徐慧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