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伟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
作者简介:方志伟,山东英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04
只有在制定了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基础上,才能够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正常跟稳定运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深,在经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进一步增加,对于信息体系的构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目前经济市场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也能够起到良好的遏制效果,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但是因为以往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民商法信息体系中存在有比较多的弊端,也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信用体系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定义
履行自身義务作为公民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首先,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前提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履行执行合同义务与赔偿的责任。其次,公民要提升自身信用,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加强对信用体系的了解,对于该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需要采用偿债责任的方式来进行约束,然而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体系还不健全,信用体系定义尚未明确,只是将经济债务偿还能力做了简单的阐述,并没有对公民应履行的责任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般情况下,信用归纳判断可以分为价值判断与选取实施判断,而事实判断主要是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偿债能力如何,并且将是否偿还这一事实作为前提来进行判断的,具体判断内容包含有主体资本、能力、拥有客观性以及品德等等,在此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更正。价值判断指的是社会各界对债务人的评价以及信赖程度来进行信用的判断,并在结合了评定结果基础上进行信赖度的判定,借此决定授信的情况。通过这两方面判断途径可以简单的认为是民商法信用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偿债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判断。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特征分析
(一)信用属于民事主体资格
信用通常还具备有权利等方面的性质内容,也是直接将民事主体转变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必然前提。如果一个人在信用活动中无法进行债务的及时清偿处理,就会直接导致该人的信用出现缺失的问题,也就不再是权利的主体。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公民只需要具备有一定信用,就具备有一定的法律资格。可以说信用是民事的主体资格,只有民事主体自身具备有信用这一要素,才具备有民事权利跟行为能力,对于该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方具备有意义。
(二)信用跟财产价值有着密切联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跟完善,导致了传统的熟人介绍体系已经难以满足个人信用评价的各项需求,只有通过财产或者资本等有形的物质,方能够对一个人的信用程度进行准确的评定和判断,也就表明信用和财产价值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信用拥有者可以凭借自身的良好信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一些企业的经营者而言,自身的信誉度也决定了银行贷款数,还能够吸引非常多的稳定客户源来跟该企业进行合作。
第二,信用自身的价值可以直接利用货币进行衡量,并能够将信用自身的经济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通过合理有效的信用计算模式,能够直接确定信用自身具备的货币价值,如果经营者自身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外,还会对经营者的信用造成非常大的损害。
(三)信用的可量化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人们信用信息的搜集和分析也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人们在进行各种经济交易过程中,自身的信用情况也会被信息系统直接记录,通过对这些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分析,还能够对当事人的信用状态进行评级。可以说信用的可量化性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息在财产价值方面的可量化性,这样可以借助于财务分析的模式来对资产以及资产状况进行变现分析。
第二,信用信息自身的量化,也就是采用一定的评估因素来对当事人的信用高低程度和好坏程度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信息等级的合理确定。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时间比较短,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信用分析形式,对于公民们的信用情况也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体系构建效果,需要我国的相关学者们能够加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力度,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信用原则标准的制定,来满足多种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需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活动非常复杂,目前区域自身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着说服力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也就直接影响到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效果。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民商法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有未对信用进行统一定义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因素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并且制约了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很多人都知道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因为民商法中对于信用体系还没有进行明确定义,导致了信用体系在构建过程中缺乏固定完善的观念,对于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也无法进行准确反映。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许多规则还不完善,并且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性,直接影响到信用体系的建设效果。近年来我国的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民商法的建设力度,并且将信用体系的构建作为其一项重要的建设环节,但是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部分信用体系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外加上我国经济体系以及生产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支出,使得信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难以满足经济市场对于信用机制的具体需求。
四、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力度
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权立法效果,还需要将专门立法建设信用权跟信用权独立作为两项重要建设力度,独立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在拥有良好独立性基础上,方能够保障各项市场经济行为的顺利开展。我国法律中对于信用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对于信用权的立法也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持。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将信用权定义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订立原则的调整工作,使其能够充分满足经济市场的发展需求。在具体的生产活动之中,要求个人或者企业均享受有信用权,还需要做到依法行使信用权,维持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强化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在《民法通则》中还将诚实守信作为了一项基础原则,并且要求在强化债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基础上,让诚信原则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对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中的定位进行强化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民事活动双方所具备的权利跟义务进行明确,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准确的责任划分与界定。此外需要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进行改善,避免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经济造成的直接敢于,这样也就能够对短期经济行为的出现概率进行有效控制。最后还需要各政府部门能够强化建设司法救济制度政策工作,做到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该过程中还要积极引导民众们参与其中,让城市守信原则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并且让该原则能够在物权法律制度等法律体系中得到贯彻落实。因此说在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视力度,在各个单位行法过程中也需要对诚实守信原则进行充分落实与贯彻,让该原则的可执行性以及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完善的市场发展体系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因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也就要求在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能够结合现阶段的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制定,还要做好信用体系的不断优化和改进工作,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做好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性会受到经济市场的影响,而债务和贷款等持续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程序。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信用承担能力进一步提升,对于信用度以及债权人两者的关系也能够起到良好的协调效果,对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做好个人的信用体系构建工作。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组成,个人的信用体系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进行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之中,首先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明确,将法律法规作为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保障,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促进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执行权进一步提升,促进我国的经济市场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具体的信用体系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通过强化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力度、强化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以及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多种措施,来获得良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效果,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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