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基金项目:2016年中国法学会的一般项目(CLS2016D85)、2016年自治区社科基金一般项(2016BFX033)、2016年新疆财经大学校级课题(2016BS004),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人文社科一般项目(XJEDU2017RS05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 (2017XYB022)、2018年度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 (18ZJFL03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京津,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07
近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其严重程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那么如何依据未成年的身心特征,通过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调整,制定出符合未成年特征的规定,达到减少或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了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外还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一、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理解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
“寬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政策,是我国关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它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其主要内容是指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处理时要采用区别对待的态度:严重的犯罪要从严对待,严厉打击;情节较轻或者轻微的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从宽处理。“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对“宽”“严”“济”进行科学的界定。
“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大即指的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在我国最显著的表现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入罪标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缓即指的是轻刑化。主要是针对处刑而言,即该重而轻。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处刑当趋于轻缓;宽容即指非司法化,也就是指能在司法程序之外解决的就不要纳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中。
“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严格指的是刑罚的确定性;严厉是一个程度概念,指的是从重处罚;而严肃,针对的是程序意义,即要严格依照程序处理。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笔者认为这里的严指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并且严格依照与保护未成年人有关的司法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之意。 救济是指以严补宽,以宽补严,相互协调、互补;协调是指宽严有度,审时度势。结合是指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
1.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有一个基本定位:对孩子犯罪,主要不应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根据其犯罪成因判罪 ,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更需要予以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明显有别与成年人,首先其受到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偶发性大于成年人犯罪;再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在发展阶段,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还有很强的可塑性;在某些案件(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自身也是受害人,社会对其应当给与更对的关怀,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因此,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教育、挽救,从而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之意义
第一,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以往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某一时期,针对客观的高犯罪率,坚持“严打”的政策,能有效遏制高犯罪率趋势。但是“严打”只是遏制高犯罪率的一种手段,并不能达到完全遏制犯罪或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须有所调整,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涉嫌犯罪的人,宽严适度。
第二,刑事政策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该重的要坚决从重但有不是一味从重,对于有减轻或从轻情节的犯罪人,无论罪行轻重,都必须在办理过程中予以量化。只有严格的罪刑法定前提下的“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实现刑罚设立的目的。
第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强调公平正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严重犯罪者严厉打击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对轻微犯罪人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这一个角度而言,该政策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成因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0起,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罪人及被判处刑罚的人数均不断增加,且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犯罪手段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 未成年人犯罪之现状
1.犯罪率日益上升,并且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集中在14-16岁之间,并且现在有更低龄化趋势。
2.网络犯罪日益显著
网络发展日益迅速,其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尤其当前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主体用户,网络中暴力游戏及其他不良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等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80%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或受到网络不良信息侵蚀而犯罪。
3.财产性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犯罪手段残忍
未成年人经,济能力有限,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往往铤而走险,盗窃、抢劫。铤而走险,盗窃、抢劫、抢夺案件时有发生。
4.未成年女性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近几年来女性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而且有的己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4:1。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1,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 未成年人犯罪之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种多样,众说纷纭。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主客觀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自然、社会、思想意识诸多因素相互联系综合作用的结果。 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曾指出“自然和社会的环境,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 现阶段不断加剧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诱因。
1.个人因素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上都表现出一种早熟的趋势。然而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心智都尚处在发展阶段,对于是非黑白缺少明辨的能力,且及易受到外界因素的诱惑或刺激,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不自知。
2.家庭因素
家庭是孩子的是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家庭功能的缺失却使得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一方面表现在父母望子成龙、教育或管理方式不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畸形,从而走上杀父弑母的犯罪道路;另一方面表现在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造成未成年人格缺陷,最终走上不归路。
3.学校因素
学校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之地,同时也负有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进行正确的引导的义务。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学校中存在这样的现象:老师对于成绩较差、性格叛逆的学生置之不理,任其受社会不良引诱而不加以正确引导,与家长沟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4.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里,诱惑无处不在。社会转型期,使未成年人的生活时空受到极大的影响。性文化、暴力文化等不适当的商业性传播严重污染了未成年人的视听,影响了他们的身健康。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无序经营,以不正当手段招引未成年人娱乐消费、诱致其不良的生活方式,间接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坠入犯罪的深渊。
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体现
(一) 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及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法律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国际上一般以本国的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划分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主张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并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在《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其中规定,第一,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满十四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仅对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特征出发,认为其容易被影响、引诱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其可塑性大,又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明文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条意味着只要是这个年龄的段的未成年人,必须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任何例外。与同等情况下的成年犯罪人相比,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是指相对与成年人犯罪而言,在法定刑内处以较轻的刑罚,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具体实施由司法机关视今天情况而定。
2.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允许判决、执行死刑,并且在犯罪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也不能在判决、执行死刑。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特殊保护。
(三) 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这就意味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犯前后两罪的时间是否不满五年,都不可能成立累犯,并且虽然其犯前后两罪间隔时间不满五年,但其仍未满十八周岁的,仍不成立累犯,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规定有利于那些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放下包袱,改过自新。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只是针对一般累犯而言。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罪仍构成累犯,依然具备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2.未成年人犯罪后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犯罪时还不满18周岁而是被判处的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也就是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在任何时候入伍、就业都不会受到曾今犯罪的污点影响。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而且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只是对该记录予以封存,并不是彻底加以消除前科记录。
3.明确对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
针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为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标准,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非监禁化程度不断完善的表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监禁化程度,同时也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关押中的“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政策也符合我国刑罚“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之保障
(一) 检察机关努力探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制度
1.慎用强制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强的偶发性,如若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可能会使其改头换面,从新拥有美好的生活。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使其一蹶不振,悔其一生。所以,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最好不要进行多次重负询问,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要坚持审查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听取其辩解,教育、感化、挽救,促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2.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侦察机关已经侦察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做出不予提起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上都体现了从轻或减轻的刑罚思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适用不起诉制度,能更好地挽救失足青年,为其改过自新提供更好的条件。
(二) 审判机关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要求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如何协调宽严适度的问题。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两方面倾向:一是一味坚持轻缓刑事政策,凡是未成年人一概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又一味强调从严办理遏制犯罪。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理解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
注释: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N].光明日报,2006年12月11日.
陈兴良.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北京大学讲座整理稿[EB/OL].中国刑事法律网.
吴静霞.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
统计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2007年第3期。
李保华.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措施[EB/OL].论文天下网,http://www.lunwentianxia.com.
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