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向春华(周一~周五 8∶30—11∶30)
(010) 89946164
QQ : 1187050493
主持人:
在一些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签名是由其他劳动者代签的,其中包括应签名者让其他劳动者代签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是否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应签名者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江西读者 余女士
余女士: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未经应签名劳动者授权,他人以该劳动者名义实施的代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除非经应签名者追认,否则对应签名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未追认的情形下,应认为用人单位与应签名者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经过追认的,应认为用人单位与应签名者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实际签名者依据应签名者的要求实施签名的,则发生代理关系,该签名对应签名者发生法律效力,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对委托签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代理关系不成立,应按无书面劳动合同处理。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