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若愚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43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社会契约理论通常被用于解释社会的形成和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有了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而且,由于社会和国家是由人们订立契约后形成,它就自然获得了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同时,社会契约论还是民主理论的基石,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被视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
霍布斯与洛克都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的最初状态,这是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但是他们两人对自然状态的观点存在显著的差异。
(一)不同的自然状态特征
1.霍布斯: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的具体体现是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他将这种状态描述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认为,最初的人类具有大体对等的能力,这就决定了人们在达成自身目的方面的希望也是大体对等的。这就导致了想要取得同一物的两人,会因为争夺而彼此争斗。在缺少一个稳定秩序的权威时,人与人之间相互攻击的战争状态就无法避免。
2.洛克:自由有序的自然状态
自由、平等与和谐是洛克自然状态理论的根本特点。在他的描述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是洛克自然状态理论的又一大特征。他认为,由于最初人与人的身心能力大体对等,因而人与人自然处于平等的状态。同时,洛克的自然状态又是和谐有序的。他认为,人们受到自然法的教导,因而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就不会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
(二)自然状态的理论基础:相异的人性论
1.人性恶是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
霍布斯是性恶论的支持者。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野蛮、残忍且充满暴力的。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相互隔离、猜忌并彼此争斗。
2.人性善是洛克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
洛克支持性善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自由且互敬互爱的。在他的理论中,正義和仁爱是极为重要的准则。当自然状态下出现违反自然法的状况时,洛克认为应当在理性和良心的指导下,从纠正和禁止的角度出发进行惩处。
(三)对自然状态下个人的权利看法相异
1.霍布斯最关注人的生存
在霍布斯有关自然状态的描述中,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争斗的状况下,生存是人的首要需求。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中列举了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的本质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一切方式来自我保全。
2.洛克关注人的财产权利
洛克认为平等、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分割和被侵犯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仅以自然法作为一切行为的准绳。同时,人有权反抗违背自然法的行为。洛克十分重视财产权利。他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最主要目的。
(一)缔结契约的动机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有办法逃脱在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这就是在理性的指引下订立法规,以寻求自我保全。民众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给主权者,主权者组成国家,这就是强大无比的利维坦。让渡了自然权利的人们在利维坦的管理下获得了和平的生活。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平静和谐。但是由于每个人都有权遵循并执行自然法,这就导致了自然法由于缺少一个共同的权威而难以真正执行,个人的权利也很难真正得到保障。于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而订立契约,建立起一个国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由民众的同意来赋予,而当政府无法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民众有权推翻现任政府来建立新的政府。
(二)权利转让的程度不同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与人订立契约时转让的权利是全部的权利且永远不能收回,因而由人们转移权利而产生的主权者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不受契约的限制且集全部社会权力于一身,能够约束人们并使得人们停止无续的战争状态,求得社会的安宁和个人的保全。在霍布斯的理论下,政府是无限且专断的。
洛克关于权利转让的观点与霍布斯相左。洛克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并不是转让了自己所有的权利,只是让渡了一部分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核心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洛克主张这三大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在洛克的理论下,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且专断的,而是有限的。洛克同时还主张通过在政府内部分权的方式来限制政府。
从霍布斯和洛克对权利转让的不同观点我们不难看出,霍布斯比较看重秩序,他理想中的政体应当是偏向专制的。而洛克则更加看重民众的权利,主张保障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基本权利,他理想中的整体是反对专制的民主政体。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
霍布斯主张国家的主权应当由君主来掌控。他比较了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三种政体,认为君主制是更加优秀的政体。他认为由于君主的权力来自于所有民众权利的让渡,因而君主与普通民众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同时霍布斯认为在民主政体下,由于议员代表不同群体的权益,他们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相互倾轧,损害公众的利益。
同时,霍布斯强调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是主权的三大属性。他主张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作为主权化身的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民众的授权,所以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是符合广大民众权益的,不应当受到民众的控告。霍布斯还主张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权力。他结合英国立宪政体的实际情况,认为英国国王、上院、下院之间的分权造成了效率的低下和政局的动荡。同时,他还认为民众无权收回自身让渡给统治者的权利,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民众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是不正义的行为。
(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有权反抗
洛克主张主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人们缔约的目的,维护民众的所有物。他反对专制制度,主张民众应当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在摆脱自然状态的同时也防止专政。
洛克不主张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但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当由多个部分构成,这样才能避免权力落入一人之手。他主张由民众掌握最核心的权力,即立法权。人民通过掌握立法权可以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当大多数民众的自然权利被统治者的行为所损害,民众的各项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时,民众有权通过革命的形式推翻现有的政权,找到能保护他们自然权利的人们并重新订立新的契约。
自然状态是霍布斯与洛克在构建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过程中共同的理论起点。以理性作为理论的基础,以民众的权利得到保全为理论的最终归宿。但是由于他们两者对于人性论的不同观点、对自然状态的不同看法以及论证过程中相异的价值取向,导致了他们两者的社会契约理论走向了明显相左的方向。
霍布斯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推导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进而主张民众通过授权转让自己全部的权利来订立契约。他强调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受约束,民众无法反抗。他的论证路径最终导向了一个君主专制的政府。洛克的理论继承了霍布斯有关自然状态和权利让渡、契約订立等基本结构,但两者的理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洛克主张性善论,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和平的。而民众让渡自身一部分的权利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自由、财产等更核心的权利。洛克认为,法治与分权在政府中是必不可少的,反抗政府的权利也是民众不可剥夺的权利。最终,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维护民众权利的同时也对自身权力进行合理限制。社会契约思想从霍布斯到洛克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他们共同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社会契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所主张的契约精神对今天的中国和世界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浦兴祖,孙关宏,等.从《理想国》到《代议制政府》——西方政治学名著释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