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文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37
(一)刑法学的融合发展
刑法学的研究,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我国司法的发展和壮大,一步步的从青葱走向成熟。刑法学也从立法响应,渐渐走向了教义知识与政策思想的相互作用与交融。正是这样的发展,造就了刑法学在现有的法学基础上与其它法学以及立法和司法,都进行了融合,同时还和其它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了融合,从而共同进步。
刑法学除了和立法、司法相互相应的同时,也与政治学有了紧密的联系。刑法学的研究,不再是单一化、小众化,而是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也使得刑法学摆脱了以往的一些法学偏差。
(二)刑法学的自省
刑法学不是一味的沉迷于发展的。自省正是成熟的标志。
有学者提出:立法应该不仅是针对犯罪和刑罚的作用,同时立法应该是预见型的立法,预防性的立法,能够在犯罪意识酝酿和犯罪形态产生之初,就把犯罪的萌芽扼杀掉。这是其中一种,对于原有立法的自省。
另外,刑法学的自省还有,刑法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犯罪形式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变迁,能够不断地进化。同时,刑法学的学者们,也应该针对这种变化,科学性的分析,致力于推动这种有益的社会进程。
也就是说,刑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是一直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发展过程不断的去反思,去自省,并回头去调整。没有这样的自我批判、自我反省,是不足以发展壮大的。刑法学的发展,在不断的高奏凯歌的同时,也不断的低吟自省。
(一)扫黑除恶
近些年,刑法学的发展中,广为人知的,便是关于黑恶犯罪的认定治理,也就是俗称的“扫黑除恶”。
刑法学界落实了由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这一通知,标志着党中央将对黑恶势力的斗争,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同时也对刑法界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种要求在于,刑法学不能只是关注于黑恶势力的最终刑罚问题,还需要研究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相关概念,黑恶犯罪独特的犯罪类型,甚至对这些犯罪的定义以及对此相应的系统的治理方法。
扫黑除恶的概念,是对这种有组织预谋性的黑恶犯罪,将这种犯罪模式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多角度的整理,最终将这种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全部进行犯罪处断。
在对于“扫黑除恶”这样的专项治理中,刑法学的研究针对了着重犯罪的独特性,针对了这种犯罪在犯罪学罪因机制的独特性。尽管可能部分的刑法学理论尚不完善,但是正是这种多角度的探求、研究,使得很多学科,包括刑法学,都在作用于黑恶犯罪的系统认知以及最后的犯罪打击上。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无疑是老百姓讨论最多的法律名词之一。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也说明这是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
“有效的社会治理”这样的目标,被习总书记提出来之后,刑法学的研究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现今的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是否是与时俱进的,是否真的成为了人们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候,是能够保证人民自身利益,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制度?
正是这样的疑问,推动了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激活阶段有了长足的进展。
随着这样的疑问和反思,刑法学的研究方向投入于为司法确立明确的判断标准,从而避免正当防卫在法学的定义,偏离于人民大众对于防卫的认知和心理预期。
正当防卫本身有着中国传统的人伦道德生活原理隐含其中,中国传统的行为准则里,为人处世讲究:“讲情理、重情义”,正是这样属于中国人的人文文化气质,是一直影响这中国人对与正当防卫这样的事件发生时,所理解和出发的价值去向和行为准则。
(一)刑法研究的基本理念
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已经从前期的拓荒期,转型到耕耘期。刑法的研究不再大刀阔斧的变革,而是在基本理念完整的前提下,在这个基本理念下,更加深入的研讨。法学的研究也从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改变为行的刑法学研究理念。刑法学界对于我国刑法的研究理论、基本问题,正在深入的探索以及向新的方向迈进奠定基础。
(二)历史中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研究成果
刑法学研究在基本理念的转化中,研究内容丰富多变,,研究成果更是硕果累累。以下主要列举部分问题、成果。
1.人权保障
在20世纪80年代末,刑法对第一保护对象的规则是人民。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刑法就是人民的刑法。但是在时间渐渐向90年代行进的时候,刑法学界的看法渐渐有了转变,不再单一的认为刑法的保护主体是人民,而是对于刑法价值有了新的思考。在这种思考中,部分学者提出了刑法的保护,从人民向人权这样的转变。
最终,这样新的认知,将刑法研究的价值观,从原本的单一价值观转换向了多元的,为了国家、社会,以及最终的人权保障这样的新型的刑法价值观。
正是这样的价值观的转变,得到这样的结论:法律最终是保护公民自由的。
刑法对于公民的社会生活的介入是需要谨慎把握的,介入要适度,要发挥出刑法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公民自由的双重功能。这也就奠定了刑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在于人权保障。
2.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早期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虽然越来越多的社会要求渐渐需要刑法有更明确的刑法基本原则,但是仍然存在着大量质疑的声音。这些学者认为,强行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这样是不利于刑法学对于犯罪事实的推定和对犯罪者的刑法量定的。这和我国当时推行的类推原则相违背。
虽然也有将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起来,认为我国刑法实行的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为补充的原则这样的理论,但是实际观点折中有些过于牵强。
随着刑法研究的推动和发展,刑法研究学界中渐渐响起刑法应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制度这样的声音。其中,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对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罪刑法定的立法机理、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做了全面论证。
1997年,我国刑法学正式确立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刑法界的研究没有停滞,仍然致力于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深化讨论司法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下所产生的影响。虽然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不会停止,但是无疑这样的讨论正进一步的推动着中国刑法研究的发展和深入。
(三)刑法的解释
毫无疑问,刑法研究在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关于刑法解释,都是取得的关键性一环,而且至今这种讨论和解释研究的热度仍然不减。
目前存在的刑法解释中,主观解释是强调法律本身的主观性的解释方法。认为立法原意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立法者原本的意愿和价值观,而一切超出了这个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主观解释严格按照立法原意,不受质疑。
而客观解释,则是强调刑法法条上客观所体现的意思,而不是刑法制定者在制定刑法法条时所主观上赋予的刑法条文的意思。也就是说,立法者未曾有对于各种在立法时未发生的形形色色的争议案件的主观上的立法原意,那么这些法文的解释,都应当是相对于特定的案件、时间、空间,特定的事实变化而产生的新的客观的解释结论。
(一)刑事立法科学化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各项研究都会进一步发展成更科學更适合现代需要的法学模式。刑事立法在立法层级和立法技术上,都有可完善的可能。刑事立法在之后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过程将进一步科学化,抛弃过去假想式的及清理法和案例立法,应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判断其中存在的价值,以及选择其中的相关政策,最终保证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法学的制定应当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可一味空谈。
(二)刑法体系的立法完善
刑法中的刑法体系也应该与现今社会的发展紧密练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罚体系的修正,为刑法体系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契机。比如对于死刑犯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研究学界就针对性的研究了法律敌法、制度属性等问题。随着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刑事立法的不断深入,终身监禁的讨论将大幅增加。部分论点认为,终身监禁是作为废除死刑的替代措施所提出的刑法。但是目前这种替代作用并未实现,在针对贪污贿赂的犯罪刑罚上,也没有起到充分的预防机能。刑法应当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到侵害重大,人身危害性极大但是不属于判处死刑的这类犯罪类型上。
也有学者认为,终身监禁是不能脱离刑法总则的限制性规定的,还是应当按现有规则在合理的一定条件下,对犯罪人进行适用性减刑,以达到契合终身监禁的立法原意。
(三)科技革命对刑法带来新挑战
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于人类生活的变化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刑法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现代刑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下,需要加强对刑法的解释,设立新的科技犯罪种类,协调好刑法和非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不可停留在单一国家模式的刑法研究上,也需要增加国家间对于刑法的研究交流和国际合作。正是通过这些现代化的科技、科学的发展,将进一步的推动现代技术对犯罪的打击。
一些新的科技革命的产生,也对刑法部分刑事责任的划分产生影响。目前新兴科技人工智能正如火如荼的发展中,这其中关于人工智能的犯罪的责任划分也正在进行中。人工智能是否应该受到处罚,目前的观点在于,人工智能在现今的发展阶段中,仍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在目前更倾向于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而不是拥有独立意识的犯罪个体。那么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应该是实际的控制者。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的刑法学研究也会进一步深化,未来新的观念上的转化,也会随之而来。
刑法学的研究在过去的时间里,经历了观念的转化,自我的警醒,完成了自身的融合发展。百花齐放的研究状态,也使得中国在过去数十年中刑法学在立法和司法的各个层面都有着长足的进步。这其中存在着结合国家发展政策的专项治理,也存在着结合未来发展前景还在继续推动的重点问题和研究成果。未来刑法学的研究将依然立意于建立更完善的刑法体系,迈向更深层的善美生活目的这样的方向,最终以更为成熟的刑法学研究,改变这个世界。
[1]杨兴培.刑法学研究应当使用通识性语言——兼对几种刑法理论现象的反思与批评//《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 总第3卷)[C].上海市法学会,2019:27.
[2]贾元,焦旭鹏.走向未来的刑法学——“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学术研讨会综述[J].人民检察,2019(3):67-69.
[3]黄京平,包涵.面向历史与未来的刑法学研究[J].人民检察,2019(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