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量刑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2019-08-17 07:25王健伊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定罪犯罪人入户

王健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39

我国刑法本身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以及柔和的谦抑性,为保护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依据,而保护法益时刑法惩罚性方面的主要机能。由此可见,对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理论界相关学者早已充分意识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各种讨论和研究,但是由于相关学者的意见大不相同,从而致使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解读比较混乱,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而立法方面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最终导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无法得到合理利用。

一、禁止重复评价的概念含义

(一)定罪上的禁止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首要在定罪之中进行体现,定罪主要是对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有罪进行确认的过程。而定罪过程中的確认,是对某一行为事实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是否相互一致进行判断的过程,对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在定罪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行为仅能以一个罪名认定,换言之,对一个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与否判断仅有一次。定罪情节与犯罪之间的衔接主要取决于刑法中的具体规定。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犯罪手段要求比较单一,对犯罪手段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明确规定,而此时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手段被认定为定罪情节,不能在量刑环节中再次使用,否则将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二)量刑上的禁止重复评价

量刑主要是在定罪的基础上,结合事实对行为人的刑事活动进行使用刑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使用过程中,要对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进行明确,将量刑情节作为量刑评价的主要内容定罪情节、量刑情节、角色分工、功能作用大不相同,定罪情节功能主要是运用犯罪构成形式,对罪或非罪、重罪或轻罪进行区分;量刑情节功能主要对行为人承担何种程度刑罚或免除刑罚进行决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在量刑过程中,不得对定罪时已使用过的情节进行再次使用,避免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功能混淆,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要求不符。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古罗马时期的法谚语中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定义,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再次或反复进行受罚,换言之,任何人不可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双重的刑罚处罚,或者是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如今刑法理念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是通过17、18世纪法学家们对公民的自由、平等、争议、价值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形成的禁止重复原则。从本质上讲,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是对公民自由的思想提供相应的保障。我国刑法本身技能不仅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法益,还要为犯罪人员的自由的提供保障。对于那些有罪的人员,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反复处罚,则意味着对有罪人进行无限制的处罚,换言之,犯罪人员自身的权利会受到无止境的剥削,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机能并不相符。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犯罪人员的自身权利提供保护,避免其陷入无穷无尽的痛苦深渊之中。

三、国外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相关规定

现如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是健康的危险。日本国家在《宪法》第39条规定:对统一犯罪行为不得重复追究其刑事责任。德国在《宪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依一般刑法对其进行多次受罚。刑法在行使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宪法中相关规定,如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等诸多国家一样,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规定列入宪法之中,从而对犯罪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避免出现国家对个人过分剥削的问题现象。而俄罗斯直接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任何人不可因同一犯罪行为而承担两次以上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严格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对其加强重视关注。

四、我国刑法中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相关规定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是对我国传统的一报还一报的公平正义理念进行真实反映。现阶段,虽然我国宪法、刑法中相关条文并未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法》第5条中表明,刑罚的轻重,主要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要求其承担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罪行相适应原则进行如实反映。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是指不能因为犯罪人员的同一个犯罪事实,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刑罚处罚的共同依据。通常而言,犯罪人在实行一个犯罪行为,一般只按照一个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当前,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可以在确定罪数方面进行使用,还可以在定罪或者是量刑方面使用。对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情节,在定罪或者量刑方面,不得作出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行为,危害犯罪人的权利。但是我国刑法中部分规定对此进行突破。因此,本文主要运用两个案例对此进行阐述说明。

案例一,徐某入户进行盗窃,在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被他人发现,而在抓捕过程中,徐某使用暴力抵抗,导致他人轻微受伤。问题是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徐某因入户抢劫被他人发现之后,又因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抵抗,致使他人受伤,对此,应转化为入户抢劫。但是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徐某入户行为在盗窃中已经给予评价,在后续转化抢劫中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再次评价。我国最新司法中明确指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例如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的抢劫行为,均被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样是否存在再次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但仅仅认定其抢劫罪行,是否存在放纵之嫌。而直接入户抢劫与转化为的入户抢劫二者之间的危害又有何不同。入户抢劫被提升为法定升格条件,主要是因为在户内或者封闭的空间内,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甚至被害人会因此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是对于转化的入户抢劫,其不被认定入户抢劫,而是认定成普通的抢劫,严重忽略对被害人构成的威胁与伤害,司法对于如此认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罪行相适应的问题。但如果详细划分,由存在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嫌。在我国《刑法》第264条中明确规定,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并且入户情节在盗窃罪中获得相应的评价,如果不考虑入户情节,显然无法构成盗窃罪,既不能构成犯罪,又如何使用抢劫相关条文对其进行转化。因此,法律解释在对转化入户抢劫规定进行明确过程中,需要对入户抢劫的实际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否有违重复评价原则需深思熟虑。

案例二: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当其进入匝道时,将正在穿越高速公路匝道的李某撞倒,最终导致李某当场死亡,而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王某驾驶车辆导致李某当场死亡,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王某被认定负主要责任,主要是因为其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如果王某并未逃逸,那么就构不成犯罪。换言之,在定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逃逸情节对其进行定罪,那么在量刑时,是否需要适用法律升格条款,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对其实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根据相关资料调查研究得出,大部分学者认为王某在定罪时已使用了逃逸行为,那么在量刑时就应排除逃逸行为,避免出现重复评价,对肇事者的处罚过重。如果肇事者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那么王某则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案件事实极有可能被判定意外事件,换言之,王某只需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即可。由此可见,正式肇事者王某的逃逸行为,致使其在责任认定上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从而构成交通肇事者。但众人也因此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案例二中的被害人李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对此,肇事者王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一旦认定王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就要考虑是否违反重复评价原则,对王某的逃逸行为进行再次评价。如果只对肇事者王某认定交通肇事罪,那么对于其逃逸后致使被害人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的事实。如果认定王某交通肇事罪,那么王某的后续行为将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此一来,这样对肇事者王某更加的不合理。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将判处七年以上刑罚,而故意杀人将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这样的刑罚早已超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量刑,而对于这样的刑罚,还未将之前的交通肇事罪计算在内。对此,这样的认定对于肇事者而言量刑过重,更为不公。因此,在对其罪行进行认定过程中,是否可以参考转化抢劫的相关规定内容,结合实际情况,从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缓解问题矛盾。根据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五、对刑法量刑中禁止重复原则的一点思考

正如上文所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要来源于法谚语,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促使其在17、18世纪时期得到完善,逐渐达到成熟阶段。现阶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早已成为刑法量刑中的重要原则之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仅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行政法中的一事不二罚。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经历多年的历史考研,足以体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在适用刑法时,需要严格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上却打破了该原则,那么是否对犯罪人的有所不公,危害到犯罪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予以突破,无非不可。如何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需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用。例如,我国刑法中关于转化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表面上对犯罪人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危害到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但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既要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同时还要对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在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情况下,被害人处于高度的危险性,一旦不能对该行为进行更高程度的法律大集,则会导致罪行不相符。无论是入户盗窃转化抢劫,还是直接的入户抢劫,二者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是一样的。一旦规定不一致,则会导致量刑不公。因此,这种突破虽然表面上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与我国《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一致。

六、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刑法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所突破,但是这种突破不宜过多,否则会对刑法的整体适用构成危害。同時,这种突破不可由司法人员自由行使,以免造成司法人员恣意妄为,对于刑法中并未规定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保证法理情理相统一,进而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欢.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D].河南:河南大学,2017.

[2]彭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法中的应用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7.

[3]黄细芬.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D].福建:华侨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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