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视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问题探索

2019-08-17 07:25龚周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公安

基金項目:本文系贵州警察学院2018年校级课题“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索”(课题主持人:龚周杰,课题编号:18YBSK0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25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同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其中实践教学是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法学实践教学重要性的看法高度趋同。而在法学实践教学机构设置方面,国内众多法学院系无论是名称还是组织架构以及功能定位均不尽相同,不像法学理论教学般相对统一。本文将要讨论的是,贵州警察学院应如何建立自己的法学实践教学机构。文章将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也是决定我国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一计划能否实现的必经环节

“法学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学存在着重书本而轻操作、重理论而轻实践的传统,这一传统导致了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间接导致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滞后。近年来,在理论实务界的推动下,中央越来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意见》指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意见》还专门指出要把培养西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计划的着力点。”

从《意见》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法学实践教学则是在法学教育通向法律职业之间必经的桥梁,是法学教育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法学教学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告诉我们,“法学教育在本质上应与实践相结合,进行应用型教育。” 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各国,对于法学实践教育都高度重视。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本科后教育 ,且美国的法学教育堪称是律师行业的准入教育,因此十分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已经开始在全美盛行,到今天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院都建立有自己的涉及法律多个领域的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已成为“美国法学院课堂之外最重要的教学方式。” 在德国,法学教育的核心紧紧围绕实践学需要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步,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需进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并考核合格方能报考第二次司法考试,只有两次考试过关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行业。

对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而言,将法学实践教学完全融汇到法学教育各环节,使其与法学理论教学的内容互补互通,一起构建科学化、规范化、整体化的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的一体化,最终才可能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深度的有效衔接。可以这样说,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学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法学实践教学,我国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就是一句空话。

二、关于贵州警察学院法学实践教育现状的分析

贵州警察学院法学教育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该校建校之初,在国内和省内院校中也堪称历史悠久。近年来,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形式主要包括课堂案例讲授、法学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建设、寒暑假实习、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实地调研、建立校外实践实习基地等。比如,学院每年都会举办一届以法科学生为主参加的模拟法庭;又如:学院采用统一安排为主、自主选择为辅的方式,几乎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的寒暑假都让法学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到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再如:学院近五年来对法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考评进行改革,不再采用传统的论文方式,代之以实地调研报告,让每个法科学生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利用实习或实习以外的场所机会去完成实地调研,完成实地调研后撰写实地调研报告,经指导老师考评通过后方可毕业。这几乎涵盖了现阶段法学实践教学的一切形式,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从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算得上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表面上看与省内包括国内其他法学院系并无二致。

但通过研究比较发现,从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角度,学院当前针对法科学生开展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当下法律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笔者通过在省内部分地方走访、实地调查后发现,学院毕业的法科学生中,由于达不到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或者能力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等原因,相当大一部分只能被迫从事保安等与法律专业相关度很低的职业。 究其原因,通过调查发现,该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呈现碎片化、零星化的特点,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甚至整个学院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法学实践教学的机构。如何建立该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机构?下面将展开论述。

三、建立贵州警察学院法学实践实验教学中心的思考

貴州警察学院作为一所地方性的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是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让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国家及地方的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是学院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2017年,学院出台了《贵州警察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指出,贵州警察学院的定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和法律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按照《意见》的要求,即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把培养西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计划的着力点”。 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其相对于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共性的同时还具有其特殊性。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公安院校在专业设置上高度趋同,即都设置了两大类专业: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是,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分为两大类:一是面向公安专业开展的法学教育;二是面向非公安专业开展的法学教育。更进一步,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甚至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面向公安专业开展的公安法学教育;二是面向公安大类的法律专业 开展的法学教育;三是面向普通法学专业开展的法学教育。就课程设置而言,上述三种法学教育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笔者对国内部分高校进行考查发现,各家院校在具体做法方面不尽相同,如在机构名称上:北京大学称“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称“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则称“法学教学实验(实训)中心”等。但有一点相同的是,这些院校均建立有统筹全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机构。对于该学院借而言,建立一个负责统筹管理全院法学实践教学的机构是必须的(笔者暂且将其命名为“贵州警察学院法学实践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

首先,将学院当前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工作统一放置在该中心下管理,比如:模拟法庭、假期实习等。在此基础上,该中心的职能定位是负责统筹管理全院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例如:制定学院层面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全院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实施、对整个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包含师生)过程及结果进行考核评价管理、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组织编写法学实践教学教材等。

其次,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且艰巨的工程,一是其包含的科目几乎涵盖了法学教学中的所有主干课程,内容十分庞杂,工作量十分巨大;二是法学实践教学从制定计划到组织实施,再到对师生的考核评价等,战线漫长且环节众多;三是法学实践教学在当前国内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体系,各家法学院系都有各自的做法,学院打造自己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可循。

再次,根据学院的现状,将贵州省法律援助贵州警察学院工作站、贵州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公职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职律师办公室)与该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以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公职律师纳入到法学实践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中来,以壮大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团队。公职律师办公室有着多名兼具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职律师,这些公职律师同时兼具教师身份,是学院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仰仗的中坚骨干力量,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学院实践教学的成败。

最后,跟建立法学实践教学中心紧密相关的是师资,当前学院面临的棘手问题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严重不足,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进一步完善“双千计划”,在原有的贯彻落实“双千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双千”的各方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经济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得到优先考虑,使他们安心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使“双千”人才的作用能最大化发挥。第二,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引进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充实和壮大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学院几十年的法学教育为贵州全省各地的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输出了大量的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才,在此情况下,笔者相信,这一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这一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将极大的推动和提升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向更高层次迈进。第三,改进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的年轻教师进入到法学实践教学岗位中去。在学院近几年新进的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青年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但囿于现行制度的藩篱,这些青年教师无法获得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机会,又由于身份的限制,也无法获得公职律师身份。因此,如何协同相关部门改进机制,从内部挖潜,从而壮大师资队伍,也是学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6.

王利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高等教育,2014(1):55.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郭艳梅,刘洪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探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9):43.

美国在本科阶段不开设法学专业,报考美国法学院的条件之一是已经获得学士学位(作者注)。

孟涛.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4):154.

郭德香. 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2):165.

笔者认为:不是学什么专业就一定要干什么专业性质的工作,也并非所有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只是笔者调查发现,贵州警察学院相当大比例的法科学生怀揣着法律职业梦想,却因为能力水平的原因进入不了法律职业的门槛,其原因值得深思。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如我国很多公安院校目前都开设的公安法制专业,该专业从性质上属于公安大类,但与传统的公安类专业(如刑事技术学、侦查学、治安学等)不同的是,该专业的课程设置更接近法学专业,因此笔者称之为公安大类的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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