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探析

2019-08-17 07:25周世伟李祖兴刘炳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机关

周世伟 李祖兴 刘炳君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79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仍处于各地各自探索、完善阶段,需建设成熟、完备的机制与规范。本文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探索、现实状况、存在问题和完善路径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探索

(一) 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逻辑

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担负追诉犯罪和诉讼监督双重职能的必然要求,具有与生俱来的正当性、必要性;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核心是证据裁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落实证据裁判的必然选择,是诉讼监督转向亲历性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探索路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司法实践早已有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对包括提前介入侦查、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试点探索。2015年,最高检已将“推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作为重点工作;2016年最高检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如2016年贵州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试行)》,对介入侦查遵循原则、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捕诉一体改革同步推进完成,检察机关比以往更加强调、注重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2019年8月28日,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发表重要讲话,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标准;随后孙谦副检察长讲话中对捕诉一体下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介入范围、时机、方式及适度原则予以阐述。同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江苏“昆山反杀案”、湖南“操场埋尸案”等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这些案例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的现实成效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对于提前介入侦查无论是机制构建还是司法实践都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现实成效,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法律明确了提前介入侦查的基本原则

如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合作型检警”模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者各自职能。因此,从检察机关实践介入侦查伊始就明确了适度原则,即不干预、不替代、不妨碍侦查的原则。2017年8月13日检察日报刊登《六项举措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具体表述“参与不干预、参谋不代替、指导不包办”。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提供了根本的遵循。

(二)探索确立了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

提前介入侦查主要任务是为案件后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服务,这也决定了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因而司法实践中定性有重大分歧、新型疑难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等案件成为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范围。具体来讲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危害公众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食药和环境领域犯罪等案件。如2019年高检院一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普通刑事犯罪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对尚未提请逮捕或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提前介入侦查。

(三)不断明确了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方法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发展。根据介入案件数量分为个案介入与类案介入,个案介入是指对单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而类案介入是指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类案研讨反馈等方式对一类案件存在问题、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提前介入;根据提前介入启动方式不同分为通知介入和主动介入,侦查机关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为通知介入,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适时主动介入,二者互相结合,以确保案件侦查质量。

(四)逐步细化了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职责

提前介入侦查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责不断细化。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对取证方向、内容和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取证;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提出补充调取证据意见,并对瑕疵证据提出补证要求;对案件管辖及侦查活动监督提出建议等等。而侦查机关具有配合的义务,全面介绍案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按照检察机关提供的意见继续侦查取证等职责。

三、提前介入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侦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有益的经验,介入侦查的效果不断展现,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检警部门对提前介入侦查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一点更多反映在基层检察机关和侦查部门。虽然提前介入有助于员额检察官提前了解、掌握案情,但少数检察人员仍然认为:自身面临大量案件办理,提前介入耗时费力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且个别情况下不受偵查人员的欢迎。而侦查人员对此项工作也不甚了解,认为:这与通过电话向检察人员咨询案件办理中的问题没有什么区别;个别办案人员对向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公布案情、接受引导侦查存在抵触情绪。以上现象集中反映出了检察机关自身及侦查机关对提前介入消极的看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提前介入工作的有效规范开展。

其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数量仍较小。现实情况是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数量有限。由于案件信息沟通不顺畅,司法办案中多数案件侦查机关不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导致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庭审需要的客观性证据已经无法调取,进而影响了案件质量。

再者,部分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由于提前介入案件数量考核的要求,通过与侦查机关的协调对少数案件主动进行了提前介入,但对介入过程、质量无硬性规定,此类案件介入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在证据调取、侦查策略等方面有着自身形成的习惯,与检察人员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致使部分建议很难被侦查人员采纳,直接导致介入侦查效果不佳、质量不高。

最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方法和职责仍有限。由于介入侦查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刚性要求。虽然上面归纳了通知介入、主动介入等不同方式,但现实中介入时机、介入程度等情况更多的由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需求和意愿决定。而对于双方的职责并无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能否落实也取决于侦查机关采用的程度。

四、完善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对策

首先,进一步做好提前介入侦查的机制建设。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案件办理情况对前介入侦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通过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前介入的操作流程、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典型提前介入案例、定期联系会议、共同学习培训向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讲清、說明提前介入侦查的意义和方式,不断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开展。

其次,进一步明确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方式和职责。除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地区应结合案件办理具体情况对辖区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予以适时介入,不断明确提前介入案件具体范围;在遵循适度原则下,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不断丰富介入侦查方式,可包括参与现场勘查、检查,对存疑的证据了解掌握获取、制作过程;此外,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引导侦查意见,侦查机关无特殊情况应予以落实等。

最后,进一步加强提前介入工作的效果。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机关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针对性的选派办案经验丰富、刑法理论扎实的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从而有效引导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确保侦查程序合法;同时,要根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案件全程跟踪办理机制,即“谁介入、谁办理、谁监督”办案模式,真正让提前介入者成为案件办理者、案件监督者,实现权责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提前介入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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