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的构建

2019-08-17 07:25刘沛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检察机关

刘沛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51

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是司法的灵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谋发展重自强,首先要有正确理念的指引。”他在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强调:“基础理论研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強检察工作理念研究,把理念搞清楚,搞端正,具体检察监督工作才有灵魂。”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法律监督业务,是由监所检察发展而来(“刑事执行检察”以下简称“执检”),2018年,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检厅调研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部门之一,在整个检察业务当中,刑事执行检察的定位、角色都需要重视研究。” 然而,长期以来,引领该项工作的理念表述不断变更,且缺乏系统完整的理念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建设和业务发展,如何进一步创新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以此引领刑事执行检察实现“精装修”,这是当前检察机关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及功能探讨

(一)理念的概念及功能

“理念”是什么?有人认为:“理念是指理智的对象或理解到的东西,……是一种超越经验的概念,或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 有人认为:“理念,意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词与人的思维活动密切相关,是人们关于事物本质的理性认识,是关于事物原理、信念和价值观的集合体。” 古代西方哲学家对理念一词曾从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一种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 《辞海》将理念解释为:“意同理式、观念,也可以理解为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观念,有时也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留下的概括的形象”。《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信念、思想、观念、意念”等等。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理念一词就其抽象意义而言,是指人们经过实践和理性思考所概括出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现象系统的思想观念、理想追求或哲学信仰。本文所谈的理念,主要是指关于某项事物本质属性的理论观点和引领该项事物发展的价值观念。基于上述范畴限定,可以概括出它有以下特性:其一,理念是理论的结晶和载体,是对客观事物认识而形成的观点,是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其二,理念来源于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较强的实践性;其三,理念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正确的理念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能够揭示事物运动内在联系及其变化发展规律的观念;其四,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导向性,它能够引领事物发展的方向。

由此可知,理念的功能在于它能使人们在实践中明确方向,减少盲目,对人们的实践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二)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及其功能

何谓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基于对理念的认识,我们认为,所谓刑事执行检察理念(简称“执检理念”),就是指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践加以概括总结而形成的思想观念,是对刑事执行检察的总体目标任务、法律监督属性、具体执法特点和工作开展方式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追求,是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的理论观和价值观。它从属于检察理念范畴。人类全部社会活动的本质是实践的,思想来源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它决定和指导人们的行动,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动,正确的实践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有学者认为:“主体人的任何价值意识或价值观念都要以其真理性认识作为它的认识基础,而任何真理性认识也只有在转化为主体人的价值意识或价值观念之后,才能成为实践的直接动机并成为掌握实践的精神力量。” 由此可见,作为主体人的价值理念对引领实践活动的作用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检察人员只有掌握了特定理念,形成特有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才能提高执行制度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我们认为,执检理念的引领功能主要表现为:其一,执检理念的引领有利于培养检察人员的职业意识,提升专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 因而,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检察人员职业意识的培养。执检理念存在于执检工作制度和业务规则之中,检察人员只有通过工作实践,掌握制度规程,才能使执检理念转化为检察人员的理性认识,进而形成特有的执检职业意识,也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同理,执检理念引领对提升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也至关重要,可以说,检察人员具备什么样的执检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检工作动力,产生什么样的工作成效。其二,执检理念引领影响着执检业务的发展态势,有利于提升专业化程度。执检理念是检察工作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理念在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各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因而,先进的执检理念能够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和工作方向发挥着引领作用。例如,自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诉讼理念规定在法典中后,在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就体现出了对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权利规定了更高标准和更广泛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刑事诉讼规则条款中得到了具体贯彻。其三,执检理念引领有利于健全完善执检工作制度,促进业务规范化建设。理念是制度的精髓,是制度建设的指路灯。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必然要以一定的理念为指引,体现其特有的规范价值,并通过科学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的合法性、制度内容的完整性、制度环境适应性以及各层面制度设计的严谨性。如果没有先进的理念引领和周全、细致的科学论证,就难以达到上述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制定的一些制度之所以指导功能差,效果欠佳,不同程度与理念不明确、制度规范价值权衡的缺失或与实践脱节、缺乏实施制度的理论基础等有关。因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离不开正确的理念指引。近年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刑事执行检察要牢固树立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理念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调要树立“标本兼治、共赢监督、人权保障、规范监督、效果至上、改革创新”的执检新理念。 在这些执检理念引领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各项执检工作的文件,对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

二、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的依据和标准

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符合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不仅主责、主业、司法办案工作要有科学管用的理念,案件管理、队伍建设、科技强检、综合行政等方方面面的检察工作都要有科学管用的理念。” 这一观点说明,理念是可以分类别、分层次和分功能的,从逻辑学的角度看,用于指导事物发展的理念是可以归纳出系统的理念体系的。理念是特定理论的表达载体,任何一套理论体系均产生于不同层面的实践,并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功能的理念观点构成;任何一套理论体系均可以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理念加以表达。就刑事执行检察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决定》都将执检业务细分若干项更为具体的职能,每一项业务分别承载着不同的理念,因而,我们可以把执检理念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和研究,构建起执检理念体系,进而在创新和把握执检理念体系基础上,根据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不同职能理清相应层级的理念;并可以通过不同事項的执检理念的引领,指导人们多层次、立体化地探索执检业务,促进执检业务工作创新发展。

同时,根据系统论方法,我们也可以把执检理念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构建起执检理念体系。“所谓系统,就是指处于一定相互联系中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系统论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不仅可以把整体系统分解为各个组成元素(子系统),然后找出各元素间的相互联系,更重要的是要回答各元素间如何实现的问题” 。根据系统论的方法,处在同一体系之中的各组成元素是相互联系的。当各元素之间的联系保持有机协调,处于协同状态时,这种联系才是健康的。

任何事物的分类必须确定个标准。依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体发展方向、法律监督属性、司法业务特征和工作推动方式,我们可以提炼出相应的执检业务理念,从而实现对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具体监督理念、司法办案理念和工作推动力理念四个层面理念的构建,建立起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并以此为引领,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拓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领域,打造刑事执行检察新品牌。

三、刑事执行检察检理念体系的构建

准确把握总体目标理念,明确业务发展方向。总体目标理念是指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任务和发展目标,引领刑事执行检察总的发展方向的理念。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创新发展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理念,对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的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精准定位,明确当前执检工作总任务,并探索刑事执行检察新职能,创新执检工作新局面。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十年刑事执行检察理念的梳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理念的创新发展。201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牢固树立“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理念,即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理念。2015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以司法理念的提升促进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决定》中,强调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 使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扩展。2018年6月,根据张军检察长对刑事执行检察提出的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和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新理念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调要树立“标本兼治、共赢监督、人权保障、规范监督、效果至上、改革创新”的执检新理念。

(二)关于对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体系的构建

我们认为,发展无止境,创新也无止境,用于指导事业发展的理念同样需要与时俱进。这正如有论者所言:“一些过去的理念在大方向上依然管用,但在具体内涵上要有新的发展才能适应新形势,对这类理念要进行更新升级;有的工作面临全新的情况,必须树立全新的工作理念。” 因而,着眼于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体系,结合法治建设新形势和执检工作发展新阶段,我们可以对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加以调整完善:

第一,坚持把“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的同时,并把“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明确这一理念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彰显法治文明进步。维护法治文明进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开展司法工作应当突出这一理念。而“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法治文明进步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结合以往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违反法定程序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个案例的惨痛教训,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理念为引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各项监督规程。二是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以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理念为指引,能够进一步强化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体现为:通过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的羁押;通过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通过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保护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业务。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对特定的精神病人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监管和医疗性质的措施,将强制医疗执行中的约束性保护措施、交付执行、对安康医院医疗活动、中止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等执法活动作为监督重点。能够更好地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拓展和创新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加强对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基于贯彻“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理念”的需要,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身体检查监督”“讯问合法性核查”以及“羁押合法性核查”三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模式,拓展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新领域,进而强化对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实践中发现的冤错案件,绝大多数与办案部门非法采取在入所前讯问、刑讯逼供、非法关押(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判)等措施有关。因而,应当确立羁押法定原则,通过完善法律,健全羁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实施依法核查等法律监督职能,监督预防刑讯逼供和通过频繁改变羁押场所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执行行为。

第二,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改为“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和教育改造秩序稳定”理念。这一理念前后表述虽然只增加“教育改造”一词,但后者体现的职能更丰富,因为刑事执行场所的秩序既包括监管秩序,也包括对刑事被执行人的教育改造秩序。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要把犯罪改造成守法公民。因而,开展执检工作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力求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与对被执行人教育改造工作秩序的监督均取得实效,探索将犯罪改造成守法公民纳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督促并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强化责任担当,深化刑罚执行改革,抓好教育改造工作,尽可能多地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实现“标本兼治”目的。

第三,把“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作为目标理念的第三项排序。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表现就是期待合法权益得到更多尊重和更充分保障,这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在刑事执行检察等环节得以体现。所以,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执检目标理念,即排序为:“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和教育改造秩序稳定”。

第四,可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理念”改为“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理念”。理由为:一是确立“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理念”既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根本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又体现了执检工作的司法属性。二是更准确地明示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总体目标任务。做好刑事执行环节法律监督工作,直接目的就是保障各项法律在刑事执行环节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法治权威和法治秩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三是有利于将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和刑事执行理念统一起来。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与被监督机关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理念”不仅可以作为领执检工作的理念,也是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确立这一理念有利于使“双赢、共赢、多赢”的工作理念落地生根,推进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四是从逻辑上统一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目标理念。前面的“四个维护”是刑事执行检察的直接目标理念,各自对应着具体的目标任务,但是“四个维护”理念最终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注释:

姜洪.坚定“四个自信”抓好“五个结合”,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N].检察日报,2018年4月25日头版.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2018年6月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暨重点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第2页。

谢佑平.程序法定原则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53-257.

张国臣.论我国检察理念文化的建构与发展[J].贵州社会科学,2012(5):73.

全增瑕.西方哲学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34.

邵龙宝.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系统论方法与视域[J].河南社会科学,2010(4).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10.

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518.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王守安厅长《在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暨重点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做好检察工作当务之急是树立正确的理念[N].检察日报,2018年5月7日头版.

邵龙宝.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系统论方法与视域[J].河南社会科学,2010(4).

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决定》中,强调“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一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二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四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每周社评:做好检察工作当务之急是树立正确理念[N].检察日报,2018年5月7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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