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康
【摘 要】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已在刑事审判中广泛适用,但由于刑事法律尚未对被害人过错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的审判中,由于地区不同、法官不同等因素差异,在是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过错是否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影响,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通过描述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构成条件、分类以及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对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进行探索。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刑事责任;量刑
一、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一)被害人的定义
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狭义上的被害人则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自然人。在本文中,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首先是指狭义上的被害人,即自然人。原因在于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要考虑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行为的互动,而法人与国家不具有這种特性,故对法人和国家这两类被害人不予考虑。其次,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的过错行为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程度推动作用的自然人。对于那些对加害人犯罪行为没有起到刑法可评价意义作用的自然人则排除在外。总而言之,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是指因其过错行为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起到推动作用的并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二)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1、被害人过错的定义
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实施的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引发或者激化作用的应受刑法否定性评价的行为。
2、构成被害人过错的条件
(1)被害人过错由被害人所实施。
这是认定被害人过错的主体条件。例如,加害人因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是激化起到推动作用,而将犯罪行为宣泄到被害人身上,由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被害人过错。
(2)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应受刑法否定评价的行为。
首先,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事实上客观存在的行为。对于一些只存在于被害人思维中而没有付诸实践行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于被害人对犯罪人发表过错的言论,因而激发了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这种言论也应当视为是一种行为。因为这种言论已经成为对犯罪人实施侵害的一种手段,在被害人的精神上产生了刺激和压迫。
其次,被害人过错行为是应受刑法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这其中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被害人对加害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其遭受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被害人存在过错应是自不待言的。对于被害人实施违背社会道德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社会道德是一个社会长期积淀形成的行为准则,对加害人进行道德上的侵犯,则仍然是对其权益的侵犯。当然并非所有的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都是本文中的被害人过错,这涉及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问题。
在臧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钱某与被告人臧某某在一次因宅基地发生的纠纷中,钱某对藏某某说了一句“孤老”,藏某某就将被害人钱某打至肋骨骨折,造成轻伤。在该案中,被害人钱某的前行为是轻微的,尚未达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构成违背社会道德的被害人过错应该是严重的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对“严重”的认定应以社会一般大众的道德标准为依据。此外,还应考虑到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状况,例如犯罪人的信仰、疾病、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等等。
(3)过错行为是在被害人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做出的,包含故意形态和过失形态。
刑法评价的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客观行为,如果被害人做出的一行为,既非出于故意又非出于过失,那么即使该行为导致了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也不能算是被害人过错,也就不能作为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的量刑情节。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某在公众场合对乙某进行肆意谩骂,乙某情急之下殴打了甲某,致使甲某重伤。甲某先前的谩骂行为引发了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某的谩骂行为构成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某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超速行驶,乙某违反交通法规横穿公路,结果乙某被甲某所驾车辆撞死。乙某的行为构成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间隔的时间长短,是认定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重要因素。二者的间隔时间越长,则越不宜认定二者具有关联性,原因是时间越长,犯罪人越有时间化解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被害人先前的过错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人的量刑情节。
3、被害人过错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被害人过错做出不同的分类,更为常见的是将被害人过错分为完全的被害人过错、重大的被害人过错、较大的被害人过错、轻微的被害人过错。
完全的被害人过错就是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发生要承担完全的责任。最为显著的例子就是正当防卫。被防卫的一方即使受到损害,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重大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引发作用。此种被害人过错的意义对犯罪人而言,是要让犯罪人承担轻微的责任或者免除其责任。
较大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激化作用。典型例子是防卫过当行为。在该种情况下,要对加害方的刑事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
轻微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刑事案件发生起到了触发的作用。常见的案例是双方因为日常的口角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在该种情况,被害人的过错一般不会对加害方的定罪与量刑产生影响。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可以有所发现。例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处的不法侵害人就具有被害人过错。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该条文中,加害人在该档量刑的前提是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受害人在事故的发生中所承担的责任会影响到加害人的定罪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实施的《全国法院维護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时,一般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定使得在该种类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影响到了法院对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该文件的第22条也提到了被害人过错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内容。该《意见》相较于1999年的《纪要》,扩大了适用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的案件范围,具体表现在因恋爱、劳动纠纷、管理不当引发的案件,对被告人量刑时也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因素,而且在刑种上也不局限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规定相较于《刑法》有明显进步的,但是仍有局限性,原因是未能将被害人过错的适用扩展到所有存在被害人过错的刑事案件中,而不是仅仅存在于上述的几个案件种类中。有鉴于此,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应该明确地写进《刑法》,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办案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找到明确地依据,避免因法官个人差异的存在,而使得面临相同的被害人过错的情节时,做出差异较大的判决,这将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国玲主编:《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2]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初红漫:“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依据”,《河北法学》,2012 年第1期。
[4]彭新林:“被害人过错与死刑的限制适用”,《法学杂志》,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