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 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 87号)发布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三次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2010年9月27日《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88号),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016年2月3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39号),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将免征房产税,其他的优惠政策涵盖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7大税种。
——2019年4月1 5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 2019] 61号)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的连续颁发,均体现为多方位减税,不仅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使公租房从建设、使用到管理愈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而且更加体现出公租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供应形式:首先,从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需求等领域的减免税效应来看,有助于降低相关成本,促进公租房的发展;其次,通过对公租房减免税,有助于专业营运机构参与到公租房运营中来,进而积累运营公租房经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再次,加强公租房的供应,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支持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这是对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住不炒”“住有所居”的指示,进一步推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探索建立住房新制度的认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