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艳文/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
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形成统一的经费管理制度、重视脑力劳动价值以及适当的经费结余激励等举措,有助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进一步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7,606.1亿元,比2016年增加1,929.4亿元,增长12.3%,增速较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其中,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8,383.6亿元,比2016年增加622.9亿元,增长8%。由此可见,国家对科研项目投入了巨大的经费支持,经费短缺已经不再成为制约科研事业发展的瓶颈,经费管理、使用效率成为经费管理的关键点。
我国科技资源在宏观层面的协调方面“政出多门”,不同的部门均具有独立的科技资源配置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改委、国资委、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含科工局)、军委装发部、军委科技委、地方政府等等。
研制单位性质纷繁复杂,有高校、部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央企、军工集团、民营企业、军队单位(主要承担试验任务)等等,这些单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门类,而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单位又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
由于主管科研项目的部门多,不同部门对科研项目又有多个分类,因此造成了各种各样不同渠道、不同分类、不同名称的科研项目。
当前,科研经费管理中往往存在预算编制较难,无法计入人员费用,脑力劳动得不到认可,结余经费使用难等问题。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当前,财政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了针对不同行业的会计管理制度,比如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中都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内容,因此,可在此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牵头,出台统一的科研项目经费计价管理办法,不再由各主管部门(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分别制定经费办法,因而同一单位在进行项目经费制度制定、经费预算、经费支出管理时,只需要按照统一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出台适合本单位的经费管理规定,科研人员在使用经费时也不会眼花缭乱、无的放矢,极大有利于经费的统一化管理。
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经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审计,在职业判断的基础上,对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超支、结余情况进行认定。
该平台至少具备三个职能:经费预算管理职能、经费审查监督职能、经费决算审计(验收)职能。
经费预算管理职能,成立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公室,承担预算编制审核、中后期调整、经费调拨、收回及补偿工作。
统筹预算编制工作。项目研制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统一的经费管理办法,测算本项目经费概算并上报至经费预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同一单位上报的所有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同时可以征求参与该单位项目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根据国家财力可能,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概算;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概算的基础上,微调项目明细预算,上报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经费预算明细作为该单位经费支出的全周期预算。
下放经费预算调整权,并允许单位调增、调减项目总预算。对于不需要调整项目总预算的,允许单位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经费明细预算,比如调减调研支出、调增人员费用;调减会议支出、调增材料购买。对于需要调整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上报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经费总额予以调减的,开具收款通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多余经费上交至预算管理办公室开设的账户,留作调剂使用;经费总额需求增加的,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调剂资金的额度,相应拨付至该单位,确实无调剂金额准备的,由该单位自筹经费承担。
经费调拨、补偿及回收工作。对于调整项目总预算,经费总额予以调减的,及时收回多余经费;经费总额需求调增的,根据调剂账户金额情况,定期(一般于年度)一次进行相应金额的补足,无法补足的,暂由单位自筹承担。对于结题项目,根据项目审计认定的结果,存在经费结余的,及时回收结余;存在超支的,根据调剂账户经费情况,适当的予以补偿。
经费审查监督职能,成立项目经费审查监督办公室,承担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抽查、监督功能,承担项目承制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结题项目审计后的复核工作。
统筹经费使用检查、抽查工作。采用多维度的方法,抽取部分单位或者部分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根据审计结果进行重点检查、复核。对于经费使用情况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形成信用白名单,优先予以经费调拨及补偿;对于经费使用出现挪用、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按次进行处理,出现一次该情况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一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出现二次及以上的,暂停该单位同性质的科研项目一年的申报资格,出现五次及以上的,暂停该单位所有科研项目一年的申报资格。建立并形成正向反馈机制,引导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诚实守信、脚踏实地做研究。
对已审计的项目的复核工作。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对已经结题审计的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跟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按照相关的审计复核制度对审计请款进行合规检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合规、有效。
项目经费决算审计(验收)职能,成立项目经费决算审计(验收)办公室,承担所有项目的审计、验收工作。建议将财务验收跟技术验收进行剥离,相对弱化经费验收功能。
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合格名录,每年在名录中选取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同一单位当年结题的所有项目由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三年内本单位项目审计事务所可保持不变,这样既有利于稳定预期,又能保持审计的连续性,降低单位的审计成本。
对于一般的项目,审计已经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可不再进行单独的财务验收;对于重大项目,或者在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需组织单独的财务验收,保证财政经费使用的合理、安全、高效。
对审计结论中的超支、结余情况进行认定,将结果反馈至项目预算管理办公室,及时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回收及补偿工作。
在科研计价时,根据人工的投入量,按照高于地区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可参考的标准为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只有大幅度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中脑力价值计量,才能更大程度上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科研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从表面上看,国家投入了大量经费进行科学研究,但是本质上,成果应当属于研究人员和所在单位,在单位和个人之间明确比例分成,只有把知识产权确权到个人和单位,才能从本质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将科技成果应用于产业化市场。在成果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通过税收的手段,能够获取财政收入。因此,将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国家、单位与个人均能获益,形成知识产权正向激励,形成良性循环。
需要强调的是,科研成果是评判科研项目好坏成败的标准,科研经费仅仅是科研的保障、科研过程中的“补给”,因此更应强化成果激励,而不是强化经费考核的作用,过于注重经费结余考核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建议把经费结余作为正常的经费使用结果,对于有经营业绩考核的单位,可在经费结余中提取部分项目收益(转为本年利润)作为对单位承担科研的奖励;无需进行收入利润考核的单位,可将结余全部回收,作为单位、项目间经费调拨、补偿的备用金。通过上述方式,让科研经费真正成为科研的推动机、助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