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黎华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芬太尼(Fentanyl)是20世纪50 年代比利时科学家保罗·杨森( P.Janssen)研发的一种化学合成类药物[注]刘志民.芬太尼及其衍生物的滥用与管制: 危害与挑战[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7,(4).,为μ阿片受体激动剂,具有高脂溶性、高亲和力及很强的生物活性,是一种强效广谱性的止疼药,其止疼效果为吗啡的80倍。临床上适用于治疗多种疼痛,可以用于外科、妇科等手术过程中和手术后的止痛。同时,由于其药理作用和吗啡、海洛因相似,滥用后会带来愉悦、欣快等精神感受,具有成瘾性,是阿片类毒品家族主要成员之一。
图1 芬太尼化学结构
芬太尼化学分子式为C22H28N2O,分子量341.50,化学结构式如图1所示。临床上常用其枸橼酸盐,为白色结晶粉末,味苦,在热的异丙醇中易溶,在甲醇中溶解,在水或氯仿中略溶。熔点为150~153℃,熔融时同时分解。
由于芬太尼特殊的化学结构,通过结构改造和构效关系研究,很容易对芬太尼进行修饰,就得到一个新的衍生物。芬太尼类物质是指以芬太尼为母体结构,使用其他基团替代丙酰基,苯乙基被其他任意非氢原子的基团取代,哌啶环上有烷氧基、卤素、羟基、酯基、烷基、烯基、醚基、卤代烷基、硝基和氨基等取代基团,用单环芳香基团取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物质。
通过对这些衍生物进行筛选,就可得到一系列活性更高的芬太尼类。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在地下黑实验室合成出一系列的芬太尼类物质。我国于2012至2015年间总共发现芬太尼类物质仅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占到了66份[注]陶凤,常蕾.芬太尼类物质正式列入管制毒品(N), 北京商报, 2019, 04, 02.。某些芬太尼类物质药效和毒性超过了芬太尼,如卡芬太尼,其药效和毒性是海洛因的5000倍,约为2毫克就足以使一个成年人死亡。2017年,美国滥用阿片类药物致死的4.2万人中,近一半是由于滥用芬太尼导致的。
芬太尼类物质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阿片受体激动剂,与鸦片、海洛因、吗啡药理作用相似,一旦滥用,极易成瘾。由于其作用强度大于海洛因,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急性中毒,乃至死亡。
当前,芬太尼类物质的滥用问题在北美洲较为突出。根据UNODC的报告,2016年,美国由于滥用芬太尼和芬太尼类物质导致 19,413 人死亡,2017年致死的人数近3万[注]2018年全球禁毒报告.。加拿大也有大量的人员吸食这类物质导致死亡。芬太尼类物质麻醉作用极强,不依赖于毒品源植物种植,不受地域限制,合成工艺简单价格低廉,在欧美发达国家滥用日趋严重,已有替代海洛因等传统阿片类毒品的趋势。由于某些芬太尼类物质是临床上常用的止疼药,具有成瘾性会导致滥用,如果缺乏相应的药品管制措施和处方管理措施,在利益驱使下,如果医生的处方管理不严,就会导致芬太尼类物质用量增加,滥用的发生率也大幅增加。特别是一些地下实验室非法合成的芬太尼类物质纯度高,作用强,相对容易得到,更容易发生成瘾及滥用问题。在美国芬太尼类药物的滥用情况就远远超过海洛因[注]苏园林.美国阿片类药物风险管理行动[J],中国疼痛医学杂志,2010,2,65-66.。
我国芬太尼类物质主要作为止痛药物在临床上使用。目前使用的主要有盐酸瑞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和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我国把芬太尼归为麻醉药品进行管制,对医药和科研使用的芬太尼从生产、流通、使用和出口的管理都非常严格,对生产芬太尼的原料也实行严格管理,所以我国没有发现芬太尼从合法领域流入到非法市场滥用的情况。但是,由于国际上非法研制出来的芬太尼类物质种类较多,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我国也一样存在芬太尼类物质被非法合成和滥用的潜力和风险。所以,为防止芬太尼类物质被非法合成和滥用,同时也防止合法渠道的芬太尼类物质流入非法市场,我国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这类物质进行严格管控。
介于滥用芬太尼类物质带来的严重危害,联合国和我国很早就对芬太尼进行了列管。
早在1964年,芬太尼( fentanyl)就被联合国列入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管制。而一直到1980年才将舒芬太尼( sufentanil)进行管制。之后,1984年管制阿芬太尼( alfentanil);1988年管制了三种,分别为: 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α-乙酰-甲基芬太尼 (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α-甲 基 芬 太 尼 ( alpha-methylfentanyl);1990年管制了六种,分别是: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α-甲基戊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B-羟氧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β-羟氧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对-氟代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1999年管制瑞米芬太尼( remifentanil);2013年管制了乙酰芬太尼( acetylfentanyl)和奥芬太尼( ocfentanil);2015年管制了呋喃芬太尼( furanylfentanyl)和酪酯芬太尼( butyrfentanyl);2016年管制了乙酰芬太尼( acetylfentanyl)和丙烯酰基芬太尼(acrylfentanyl),para-fluoroisobutyrfentanyl。[注]UNODC,Fentanyl and its anolognes -50 year on. Global SMART Update.2017,17: 3-8.截至2019年5月,联合国共管制芬太尼类物质21种。
我国于1996年将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2005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管制了芬太尼(fentanyl)、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阿芬太尼(Alfentanil)、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Alpha-methylthiofentanyl)、阿法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倍它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倍它羟基-3-甲基芬太尼(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仲氨代芬太尼(Para-fluorofentanyl)、舒芬太尼(Sufentanil)、硫代芬太尼(Thiofentanyl)共12种。2007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增加了瑞芬太尼(Remifentanil),管制达到13种。2015年我国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共增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16种,其中芬太尼类物质6种,为乙酰芬太尼(Acetylfentanyl)、奥芬太尼(Ocfentanyl)、丁酰芬太尼(Butyrylfentanyl)、β-羟基硫代芬太尼(β-Hydroxythiofentanyl)、4-氟丁酰芬太尼(4-Fluorobutyrfentanyl)、异丁酰芬太尼(Isobutyrfentanyl)。2017年我国将呋喃芬太尼(Furanylfentanyl)、丙烯酰芬太尼(Acrylfentanyl)、卡芬太尼(Carfentanyl)、戊酰芬太尼(Valerylfentanyl)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截至2019年4月,我国共管制芬太尼类物质25种。2019年,中国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三部委联合宣布,中国从2019年5月1日起将芬太尼整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中国把所有的芬太尼类物质归为毒品进行管制。在此之前已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该类物质依照原有目录进行管制。
联合国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列管采用的是增补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管制 。我国2019年之前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列管采用的是增补入《麻醉药品管理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一旦发现某种物质被滥用,并且造成危害,及时把其增补到目录里,极大地提高了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对目录的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导致一个物质从出现滥用到对其管制中间有一个时间空挡,由于法律的滞后,带来一系列问题。早在2016年我国发现的芬太尼类物质已经达到66中,而到2018年底,管制的只有25种。所以,增补入目录进行列管这种方式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增补入目录。
2019年5月1日,中国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是我国对毒品管制的一项全新的举措,弥补了增补入目录列管所带来的法规滞后性等问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改头换面、层出不穷的今天,引入“类物质”概念,按照物质母体结构,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可以有效打击和惩治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活动,同时完善了我国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注]丁小溪.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EB/OL].2019-04-01.http://sh.qihoo.com/pc/9d5f29aa05980bbac?cota=4&sign=360_e39369d1&refer_scene=so_55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进行列管,为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做了有益的尝试。[注]包涵.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的国际经验和中国路径[J].公安学研究,2018,3:43-62.但是,芬太尼类物质仅仅只是被滥用的阿片受体激动剂中的一部分,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可以有效打击非法生产及滥用芬太尼类物质,而对其他可能出现的阿片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不适应。为了扩大管制力度,有效解决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问题,除了根据母体结构进行整类列管,还可以尝试根据药理作用来进行列管,如:具有和芬太尼类物质相似药理作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旦出现,自动归为这一类物质进行列管。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把芬太尼类物质列入毒品进行管制。但是,由于管制时间较短,我国打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打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需要公安部门、药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现在,我国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常见毒品比较熟悉,但是对芬太尼这一类物质,认识不到位,管制不准确,导致查缉、监测、检验鉴定等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介于这种情况,应当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这类物质的识别能力。同时,积极研发芬太尼类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检验标准,以更好的打击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
由于芬太尼类物质更新换代迅速,目前我国对这类物质的监测技术、毒情评估和预警机制还存在一定差距。相关行业科研院所应进行芬太尼类物质基础研究,研究芬太尼类可疑物质和谱图分析技术,建立毒品评估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大众对芬太尼类物质缺乏认识,不知道这类物质也是毒品。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最有效的途径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应当加强预防芬太尼类物质滥用、贩卖、制造等的宣传教育。让民众认识到芬太尼类物质的本质,自发抵制这类物质的滥用、贩卖、制造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于2019年5月1日,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这项举措弥补了之前芬太尼类物质增补入目录列管所带来的法律的滞后性等问题。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虽然还存在一些监管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重要意义在于建立了我国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条全新之路,可以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被非法合成和滥用,同时也防止从合法渠道的芬太尼类物质流入非法市场,这是我国对毒品类管制的一项全新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