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华 胡健松
(1.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 650228;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官的采信率比较高,而如果当事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及存在的虚假鉴定等,相同的委托事项可能会得到不同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均集中在鉴定结果上。而法官可能由于个人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对鉴定的方法、论证的根据和过程的科学性充分性及得到的结果进行科学判断。
因此,一般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会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出庭会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各种合理的解释,而对此法官与当事人对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仍可能会一无所知,最终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变为了一种看似合理的程序,而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否却没有太多帮助。因此,如果法官采信了某个错误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最终导致案件实体的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通过专家辅助人和司法鉴定人之间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质证和论证,使法官及陪审人员有可能判断司法鉴定意见有无客观充足的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及陪审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提供强有力的专业保障,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
以下通过一起两家鉴定机构得出相悖鉴定意见的案件为例,说明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工作程序、复核过程以及在复核当中对遇到的技术问题的科学分析判断,最终得到正确判断的过程。并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和论述。
笔者与专家辅助人共同参与了一起原告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诉讼案件,参与了对整个案件的复核检验过程,就存疑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并出庭对司法鉴定人当庭进行口头质证并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证,以及法院对此案进行联合会审,最后采纳了专家辅助人的复核意见书,撤销了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其他有效证据链,判决原告胜诉的典型纠偏案件。
2017年11月某市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原告方某诉被告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涉及的一张《备忘录》的真伪问题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文章中命名为甲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对《备忘录》中右下方“向生洲”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是否同一人的笔迹进行鉴定。甲鉴定中心给出了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书。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服,于是又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以下文章中命名为乙鉴定中心),结果得出检材签名笔迹为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
两家鉴定中心出具了结论相悖的鉴定意见,法院法官审理陷入僵局。经法院允许,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对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检验。聘请从事文件检验工作三十余年的资深文检专家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人对甲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复核检验。
检材是委托人方某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7月26日的《备忘录》”1页。检材全貌如图1所示。样本是甲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使用的原告和被告提交的有向生洲本人签名的不同时期文件20份。
首先要确定甲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对检材的初步检验,意见书中描述检材是粘在A4白纸上的28行活页纸,内容记载“2001年11月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半壁街南路8号汇景阁1612房”的相关事宜。落款时间2001年7月26日。从书写的时间上看是事前记录事后发生(购房)的事情,这种方式与备忘录的体裁要求有悖,违背常理。对检材进行复核检验确定意见书对此分析属实(见图1检材全貌照片)。
其次,复核鉴定意见书中对笔迹检验的技术问题是否具有科学性,分析论证是否客观和有充分的根据。意见书分析认为《备忘录》上的字迹存在三种不同规格(粗细)的书写笔字迹。正文内容为一种,签名“向生洲”和日期分别各为一种黑色硬笔书写形成。
正文内容字迹运笔舒展、流畅,笔画的墨水分布均匀,为一气呵成书写形成,“向生洲”签名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运笔不正常、伴有抖动。通过对三者笔迹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三者笔画粗细、大小、书写速度、着墨浓淡、字间排列的整齐程度和疏密程度不同。综合分析,检材正文内容字迹、“向生洲”签名字迹及落款日期字迹不是在同一时空书写条件下一次连续书写形成,而是间断分次书写形成的。因此,意见书中确定的“存在三种不同规格(粗细)的书写笔字迹”分析属实。
第三步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对笔迹宏观特征、微观特征的检验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对符合点的价值和差异点的性质综合评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论证根据的充分性。甲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认为检材签名笔迹形快实慢,有不自然地停笔、重起笔,转折角度生硬,有他人模仿书写的迹象。
专家辅助人进行复核检验认为签名字迹书写正常,线条流畅、运笔自然、富有节奏感、形断意连、有一气呵成之势,属于正常签名字迹,不存在摹仿书写的迹象。将检材与样本相比较发现,二者相对位置、字的写法、大小、笔画顺序、运笔动作、倾斜角度、搭配比例及字间的搭配比例,笔压的力度等稳定性特征充分反映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经复核得出检材样本为同一人的书写笔迹的意见。复核意见与乙鉴定中心的结论一致,推翻了甲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特征比对表如图2所示。
图1 检材全貌照片
图2 特征比对表
最后,专家辅助人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对检材中有悖常理的两种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原告方某与被告向生洲是亲戚关系,为了商业目的私下口头协商好由方某以向生洲的名义在北京购买商品房,首付及按揭款全部由方某支付,待方某交清全部按揭款后被告无偿归还该商品房。因此,方某书写了备忘录的正文,由于客观原因过了几天才由被告向生洲本人进行了签名,这时所用的笔与正文不同。当方某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时被告否认自己在《备忘录》上的签字,因此被诉至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提出《备忘录》没有落款日期,方某当庭情绪失控,一怒之下抄起笔在检材《备忘录》上添加了日期,这时用的是第三支笔书写。由于方某情绪不稳定,日期添加出现不应有的失误且笔画出现抖动弯曲现象。法院庭审法官证实原告在法院添加落款日期的事实。
专家辅助人本着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态度对于甲鉴定中心认为“备忘录形成存在三种书写笔字迹,及非一次时空形成和备忘录的正文日期与落款日期相悖违背常理”进行了合理的解释。从笔迹检验技术层面深入剖析了笔迹的形成特点,分析比较了检材样本的笔迹特征,得出检材样本签名笔迹是同一人的书写笔迹的复核意见,与案情及原告的诉求内容合理一致。最终法庭采信了复核意见,纠正了甲鉴定中心错误的鉴定结论。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社会专业分工细致化、多元化的趋势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裁判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诉讼双方的诉讼对抗。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也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效参考。
上述实践工作中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检验并经过法庭质证,法院采纳了专家辅助人的复核意见,撤销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链,判决原告胜诉。纠正了一起可能发生错判的诉讼案件。经过司法实践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的讨论。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否属于诉讼中的证据,这在学界及实务界都有着不小的争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专家辅助人及其意见的定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专家辅助人属于庭审第三方,按申请人的申请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复核检验出具复核检验意见书,出庭质证司法鉴定人并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质证。
但目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并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证据效力尚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其证据资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当事人陈述,具备了证据资格(也即证据能力),但“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通常比鉴定意见位阶要低得多。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有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些案件中专家辅助停留于走过场,背离了立法初衷。但就在目前情况下,有些庭审案件启动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也在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慢慢步入正轨。
我们上面已经谈到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的案件,鉴定人会被要求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会为了维护自己的鉴定意见而作出有时是看似合理的解释,而对此法官与当事人因为对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可能一无所知而无法判断对错。专家辅助人复核和出庭制度的引用使得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会听到或知悉除鉴定意见外的更多有关专业领域的信息,对单一的鉴定意见产生较好的监督及矫正的效果。在实践中专家辅助人意见有三方面的作用:
1.采纳复核意见纠正错误判决
如果庭审法官觉得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复核检验意见书客观、科学、合理、合法,也能与其他证据链意见一致的话,法官可以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撤销有争议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案复核的案件就是法院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撤销甲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成功案例。
2.采纳复核意见,有争议的鉴定机构主动撤回鉴定
如果专家辅助人在出庭质证中,能够指出有争议的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意见书确实客观存在的问题,比如用错样本、鉴定时限违规,严重的错别字等司法鉴定程序问题以及鉴定意见错误的问题等,该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主动撤回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
3.法院不采纳复核意见,专家辅助人可建议诉讼方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专家辅助人在出庭质证中,能够指出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意见书确实客观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法院不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书,专家辅助人可以建议诉讼方请求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或者委托一家具有较好资质及较高鉴定水平的鉴定机构做二次鉴定。
鉴定人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无论检验难度大小,无不凝聚着鉴定人正确的思维方法、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五个方面是构成笔迹鉴定或其他技术鉴定成功的重要条件。专家辅助人有助于督促鉴定人加强专业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鉴定结论的失误,其原因离不开鉴定人在这五个方面的素养不完备。上述案例中甲鉴定中心将本案正常签名字迹错断为模仿签名字迹,其失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没有细致考虑案情诸多细节,例如检材字迹有三种书写笔形成和落款日期出现笔误及笔画有不正常现象的案情因素根源,鉴定人可能受上述现象的干扰而做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所以首先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排除案情表象影响,对检材进行广度的认识和深度的挖掘,对检验特征的现象和本质把握到位,忌先入为主,才能避免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优秀的专家辅助人还应当坚守科学、法律、道德底线,将其受聘于当事人可能产生的一定程度倾向性降至最低,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要坚持基于案情又不能受案情影响的原则。专家辅助人在实战中必须要详细了解案情,充分运用已知的各种确凿证据例如印文、指纹、相关的有效文件及各种合乎逻辑的证人证言等。笔迹鉴定意见不应与其他已知的证据发生冲突,而应该是案件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本案例中甲鉴定中心之所以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主要由于鉴定人没有深入了解和结合案情,也没有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房产首付、分期贷款等购房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做出与其他证据发生冲突的司法鉴定意见。
再次,重要的是专家辅助人本身应该是技术水平十分过硬的专家,其在技术领域的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较强,应当熟悉司法证明的程序、方法、技巧并能驾轻就熟的灵活运用。基于科学检验的基础,在质证过程中不仅能够用明晰的思维、充分的逻辑论证和简单明了的表述说服法官、鉴定人、诉讼双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这无疑需要很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以上述复核案件为例,庭审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是从事文件检验工作三十余年,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前景十分乐观,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的产生满足了诉讼案件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导致社会关系复杂和多变化,纳入审判调整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日益繁杂,而且审判案件的类型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早在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即已确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质证的规定。并且在民事、行政诉讼实践中,当事人诉前举证、鉴定路线设计、鉴定咨询、鉴定意见审查及鉴定意见质证环节都早已出现专家辅助人忙碌的身影。
专家辅助人制度涵盖了诉讼、仲裁、非诉讼案件等所有案件类型,不仅可以介入庭审质证程序,也在介入审前程序。特别是在笔迹鉴定领域。笔迹鉴定是一种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以鉴定人的经验为主,鉴定成败主要取决于鉴定人的经验多少、水平高低、综合评断能力强弱来决定。本案例专家辅助人纠正了大量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及存在的虚假鉴定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损失。在这些纠偏案件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专家辅助人制度将会在中国市场上从不成熟慢慢走向成熟,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前景极其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