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许多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渐渐在网络中出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尤其是网络销售环境,有利于规范销售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合法交易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了经济法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如今高速运转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是人类离不开的工具,更是成为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渐渐从现实走进了网络世界中,新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为网络环境的规范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在国外的应用
19世纪的中叶,在法国产生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直到1896年才在德国产生了单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于法国、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制定单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进入20世纪以后的事情了。
对比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规制,其中美国最为详尽与完善。在美国,有四部法律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罗宾逊?帕特曼法》和《塞尔·科芬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加以规定,以限制和解决影响正常竞争的行为,建立“开放、互通、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美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主要依靠判例法,以成文法做辅助。由于成文法是有滞后性的,经常不能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变化,需要不断加以修订,故美国主要适用判例法作为审判的依据。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目前存在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在网络销售平台,由于是远程销售,平台管理者也只是凭借互联网技术对网络销售者进行管理,很难做到各方面的规范。许多销售者钻空子,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混淆行为。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销售者为了增加销量,模仿知名产品的包装、名称等自己进行生产,且大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网络环境就为其销售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销售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曾有一段时间网络上爆出大量的冒充知名企业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且知名企业发布声明未入驻网络销售平台,令消费者十分震惊和愤怒。这些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原商品所享有的权益。
(二)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1月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载体等方式,“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今网络销售平台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参考,都会提供自由评价的选择,让消费者对该产品做出“好评”、“中评”或是“差评”。许多网络销售商为了打击同行,自己去购买同行产品后给予“差评”并添加十分恶劣的描述,使消费者看到评价后对该产品的印象大打折扣,从而减少同行的销量。销售商又或是雇佣“差评师”,给同行增加大量差评。大量的差评对一个店铺来说,很可能名声扫地卖不出货,更严重会导致店铺倒闭。这种恶性竞争给卖家之间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网络销售中,虚假宣传行为十分普遍。由于消费者只是通过销售者上传的图片、详情描述以及评价来了解产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销售者往往对产品过度美化,夸大功能、吹捧质量、增加虚假销量等误导买家购买产品。这便引出了“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对比这一话题,甚至还有很多对比图,网民们如今大多只将其当作一个笑点,笑而抛之脑后,不妨想想笑点背后暗藏的社会问题。
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销售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的制裁。
(四)欺骗性有奖销售
如今网络上十分流行“转发抽奖”这一类似的活动,具体为商家通过发布抽奖信息,参与抽奖活动的人需要关注商家并做出点赞、评论、转发等操作。参加抽奖活动的人一是抱着好玩的心态,二是抱着“天上掉馅饼”的心态去了解这个活动,进而对商家、商品进行了解,商家因此能够吸引到一大批顾客,提高了知名度。但从这样的角度看来,似乎并无不妥之處。
抽奖活动深受消费者喜爱,紧接着便有了不良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销量而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五)新型运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没有考虑到用户的意愿,违背了用户的选择权。
不当干扰其它经营者合法的互联网经营行为。经营者运用误导、欺骗、强迫手段,使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便是搜狗拼音输入法引导用户无法再行使用QQ拼音输入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恶意的不兼容行为。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认为对于经营者并非恶意造成的软件冲突,尤其是在经营者发现后于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解决了软件冲突的情况下,因为该经营者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恶意”的认定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的法律适用
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競争法》,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全面界定,故增加“一般条款”,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不管什么行为,只要有违诚信、公平、公正,有损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不正当竞争,这样就使得那些游离在法网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规制,从而维护网络经济平稳、安全、有序的运行。
如今科技仍然在快速发展,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同时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随之变得更加具有技术性,更加隐蔽,强化责任制度,培育信用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网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施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网络经济环境的公平竞争必将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冷丹青.《网络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3] 张楚.《关于网络法基本问题的阐释》.
作者简介:
魏朝欣,出生年月:1998.1.1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浙江台州,当前职务:学生,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