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法财税方面的几点思考

2019-08-06 04:41童红莉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11期
关键词:登记税法会计

童红莉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法呼之欲出,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产生很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市场监管、税收、物流、知识产权保护、刷单、售假、争议解决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发展电子商务新商业模式,构建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电子商务法出发,结合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财税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登记;会计;税法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383-02

一、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规范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亟待通过电子商务立法来解决。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实施《电子商务法》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在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时,对于如何准确理解电子商务法,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本文从工商登记、会计、税法三个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思考。

二、电子商务相关概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新电商法。电商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次电子商务法约束的范围相当的广泛,只要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要遵守电商法的规定。比如淘宝、020网约车(滴滴)、互联网旅游(携程)、微商等都属于电商法中规范的范畴。

通过电子商务法明确了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出来以前,一些电子商务行为是灰色地带,无部门监管,比如微商、朋友圈、直播等。一方面无人监管,商家在商业创新中得到利润最大化,但存在名不正言不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法可依。这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正是顺应时势。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很多种,我们最常见的销售货物模式包括:1.工厂销售给商户,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2.工厂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销售商品。除了货物交易,还有很多提供销售服务的模式,比如通过旅游平台订购机票,通过平台打滴滴。正因为电子商务新模式的不断创新,需要更多方面进行监管和规范。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1.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笔者认为:这是对电子商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商事登记的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和税务登记相比,范围是有区别的。

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可见,税务登记的范围大于商事登记范围,包括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一部分纳税人。

2.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税收政策平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国家层面对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一视同仁,在市场监管方面要求做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

笔者认为:既然商务活动采取了一些公平措施,在税收角度,也应保持一种线上线下活动同样的税收待遇。这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一种不利的消息,但也是一个企业成长过程中必有的阵痛。

四、电子商务相关的会计核算

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按不同的主体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账、会计核算。电子商务属于新兴经济形态,表现出不同以往的经营模式,会计核算也需随之更新,不同业务事项有不同的核算要求。

1.电子商务交易,最常见的是货物交易,交易流程从下订单、在线付款至担保方、发货、确认收货、担保方清算货款。整个交易流程,会计处理有一些特殊的地方。(1)提交网店订单时,不需要任何账务处理,相当于我们线下签订销售合同。(2)在线付款至担保方,该笔款项未能确定是否最终流入企业,此时不做会计处理。(3)发货时,由于发货仍未能确定能否成交,控制权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和成本,先从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用,则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4)拒收退回时,将退回货物从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重新发货时,按发货时一样处理方法。(5)确认收货时,交易成功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6)担保方清算货款时,收到经第三方扣了手续费的货款,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一支付宝账户存款借: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

2.对于电子商务一些特殊的业务,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1)针对我们网上购物经常碰到的好评返现业务,是作为促销费用的一部分,发生时,借:销售费用贷:其他货币资金一支付宝账户存款。(2)客户收货后破损或不满意时,作为商家的赔偿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存款。(3)针对电商平台经常举办的预售购物卡活动,对于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平台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进行会计处理,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则对于收取佣金的部分代表电商平台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已收取的售卖购物卡的款项确认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五、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规定

1.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电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厘清了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纳税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征税范围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的商品销售或者提供的服务。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商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无论有证或无证,只要有纳税义务发生,均需如实纳税申报,同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19年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放宽小微企业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加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政策。这对于电商企业也是同样的享受,在实际中,电子商务企业为了减少纳税,降低成本,争取更多的竞争优势,会存在收入不确认现象,这也促成了线上线下更多的不公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的出台,对于促成企业自主纳税意识,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环境。

3.平台经营者的协税义务。电商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将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提供了及时、准确、完整的基础数据,对征管的意义非凡,同时征管上突破了前期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4.依法出具发票。电商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发票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宝c店购物,消费者也可索要发票了。

六、结语

电子商务法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以后长远、规范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的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只有不断创新、思考,提升企业的合规性,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才能让企业发展得更好,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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