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油气资源对外合作项目产品分成的税务风险分析

2019-08-06 04:41吴庆海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11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

吴庆海

摘要:本分析建立在A公司对外合作项目(以下简称“B项目”)运营管理基础上,结合国家财税政策,从为经营管理提供价值的角度思考,通过解读陆上油气资源对外合作项目产品分成的经营模式,深入细致的分析合作项目税务风险。本文旨在通过税务问题分析,梳理业务流程,挖掘合作项目的风险点,引导防范经营风险,加强风险事前控制,为对外合作项目业务的开展寻找最优方案,推动合作项目合法合规运作。

关键词:对外合作;产品分成;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221-02

一、背景

(一)行业背景

陆上油气资源是宝贵的能源资源,也是能源产业中的主导者,国家为加强陆上油气资源开采利用力度,解决油气开采投资回收期长等经济问题,大力深化陆上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体制和机制改革,要求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吸引具有经济技术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陆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陆上油气资源产业;借助外部成功经验,有助于引导油气资源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发展需求对油气资源不足的矛盾,进一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合作项目背景

1.A公司对外合作情况

A公司主要从事陆上油气资源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享有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资源专营权,签署多个陆上油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引进外资数十亿元人民币,B项目即其中一个合作项目。

2.B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与外方基于《B项目陆上油气资源资源开采产品分成合同》对B项目进行合作开发、销售陆上油气资源,该产品分成合同最早A公司和其他外国公司签署;后经过修订,合同主体变更为A公司和目前合作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c公司为B项目作业者,负责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并负责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存在问题

B项目自2017年1月开始进行产品销售,截至2018年lO月底,已经累计实现销售额3000多万元。根据产品分成合同,对于B项目的陆上油气资源销售,由c公司向客户按照陆上油气资源全部销量开具销售发票,在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按比例分给A公司。

当地国家税务局對上述操作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该销售属于两个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应由C公司按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全部完税后对税后利润进行分成;同时,A公司应就合作项目分得的金额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问题分析

(一)法律依据

A公司对外合作专营权及对外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一般对外合作项目

A公司一般对外合作项目,对方均为外资企业,合作方式属于中外合作,所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均约定“A公司、某某公司共同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陆上油气资源购销合同,全部销售收入由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并相应地由A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除B项目外,其他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均认可A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的税务处理操作模式,未对此提出异议。

(三)B对外合作项目

B项目中的合作方发生变更,即作业者变更为c公司,该合作业务较为复杂。c公司为中资企业,双方合作属于中中合作,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八条”等对外合作相关规定。

当地税务局观点:C公司向A公司按税后利润分配,且A公司按分得的金额向c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因未发生实际货物转移,A公司向c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既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也不符合税务上的三流合一原则。如执行税务局意见,向c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才能取得分成,则A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无法作为投资收益免税,需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大幅削减A公司从B项目可获得的利润,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

通过查阅、梳理国家关于合作项目的法律规定及比较分析,并与税务机关沟通,目前B项目的产品分成及税务处理方式暂无税务政策依据,这一操作模式对税务合规性产生一定挑战,需理顺B项目的业务流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以规避税务风险。

四、建议采取的措施及总结

鉴于A公司与c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且已经进行了销售。A公司需要从源头梳理商务模式,寻求符合B项目实际情况的方式开展合作,争取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税务风险,消除税务隐患。针对税务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从B项目角度考虑,鉴于A公司与C公司已签订相应协议,建议c公司作为作业者与当地政府及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协调,使其认可协议约定的销售及开具发票模式。此方案保证了双方利益最大化。根据前期与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此方案执行难度较大。

方案二:从国家税收政策考虑,A公司与c公司作为两个纳税主体按比例各自对客户开具销售发票,独立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在陆上油气资源销售分成模式下,按分成比例双方分别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方案下,一是双方需修改相关协议,变更业务合作方式;二是A公司需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以便在当地缴纳各项税费。

方案三:基于双方长期合作考虑,改变现有合作方式及相应协议,A公司与c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开发、生产、销售作业,理顺合作项目流程,规范业务处理;同时达到了当地国家税务局增加当地税收的目的,可从根本上解决B项目涉税问题。

方案四:建议c公司尽快引入外资,成为外资企业,理顺合作模式,相应税务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综合考虑上述方案执行的可行性,对比效果优劣,最优方案为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开展后续业务;其次是c公司尽快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外资企业。

B项目税务问题的出现,对今后的合作项目业务开展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加强业务财务融合,共同参与筛选合作伙伴,尽可能选择最优合作对象;发挥财务专业价值,强化税务管控,规避税务风险,根据财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存在的历史问题。

A公司针对合作项目业务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需要加强过程管控,发挥财务价值,强化税务引领。事前做好税务风险评估,合理审慎选择合作方;事中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跟进业务开展情况,理顺业务流程;事后针对关键节点逐一检查,强化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全流程分析,提高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水平。

针对合作项目业务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结合国家财税政策,深入分析陆上油气资源开采产品分成的经营模式,挖掘合作项目的风险节点,引导防范经营风险,加强风险事前控制及过程管控。通过梳理业务流程,提出有效解决合作项目税务问题的多种方案及措施,以促进合作项目的良好有序发展,更好的维护中方利益。加强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强化税务管理方向引领,事前做好税务风险评估,合理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事中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跟进业务进展,理顺业务流程;事后针对关键节点逐一检查,强化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全流程管理,提高合作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油气资源行业的国际经济合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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