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 艺 贺京同 付婷婷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促进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政策手段,也是构建现代税收制度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意味着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我国调整现行税收结构的重要方向。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若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作为间接税测算口径,则截至2016年我国直接税的比重仅约占36%,而根据OECD的2016年收入统计数据(OECD Revenue Statistics),同时期主要发达经济体如美、英、德、法、日等国的直接税比重分别高达83%、68%、73%、75%和79%(尽管统计口径略有差异),且所有OECD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均值也达到 69%。可见,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直接税比重偏低,税收结构具有较大调整空间。
由于税收结构牵涉到直接税与间接税两大税种,因此若想对税收结构的优化调整提出合理建议,必须首先考察不同税种可能带来的差异化经济效应。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一般性观点是:一方面,提高直接税比重有助于通过收入分配效应来改善社会公平(Heer和Trede,2003;Cagetti和Nardi,2009);而降低间接税比重可减少税收向消费品终端价格的传递,增强价格信号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指导意义,这有助于市场发挥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功能(高培勇,2016)。另一方面,由于直接税的课征对象涉及多种财产类别,因此提高直接税比重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收益率,从而扭曲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并阻碍长期经济增长(Summers,1981;De Mooij和 Ederveen,2008)。此外还需重视的是,间接税由于税源稳定、税基广泛,因此具有相当明显的筹资功能,故而降低间接税比重将可能导致政府的税务管理成本上升(李升,2016)。
可见,当前学界关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经济效应尚存在不一致看法①还可参见郭靖和岳希明(2015)关于税制结构增长效应的实证研究综述。,这意味着对于如何调整税收结构还需探索其他视角并作进一步研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还应“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受此启发,本文试图从居民消费的角度来探讨税收结构的优化调整问题。
根据文献,当前国内外关于税收结构的消费效应已有一定研究,但所持观点并不一致。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直接税可促进消费需求而间接税会抑制消费。如 Boeters等(2010)针对德国税制的研究发现,在维持财政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利用增值税的提升来补贴并减免个人所得税,则家庭整体的消费水平将会受到抑制。又如 Alm 和El-Ganainy(2013)基于欧盟15国面板数据的研究发现,个人所得税会鼓励消费而抑制储蓄,而增值税的效应则恰好相反。从国内来看,储德银和闫伟(2012)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实证估计了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结构效应,结果发现财产税会挤入居民消费,商品税会挤出居民消费。 烜王智 和邓力平(2015)利用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发现,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一升一降能够双向刺激我国的消费增长。刘胜和冯海波(2016)利用近年跨国数据,通过动态面板与空间面板方法发现如果间接税在一国总税收中占比越高,则越容易引发消费外溢。这些研究为我国当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改方向提供了经验支持。也有学者指出,直接税会抑制消费需求而间接税会促进消费。如 Blumkin等(2012)发现,当实施等价的消费税和所得税时,劳动者面对所得税时会选择更多休闲和更少消费,而面对消费税时会选择更多劳动以便获取更多最终消费。又如 Chetty等(2009)、Kurokawa等(2016)以及国内学者如刘华、陈力朋和徐建斌(2015)等也发现,由于纳税人对不同税种的感知程度有差异,所以各税种具有不同的税收显著性,这导致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也各不相同。现实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显著性较高,因此对居民消费行为具有抑制效应,而消费税的税收显著性低,所以对居民消费行为无明显影响,这提示我国在税改过程中需要重视税收显著性的消费效应问题。
基于上述文献,我们似乎无法对税收结构的消费效应得出一致性结论。其原因可能在于,这些研究其实主要关注不同税种对消费行为的短期效应,所考察的变量仅能反映短期内的消费量、边际消费倾向的变动等,而对于税收结构来说,其政策属性决定了它一旦被确立,则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延续性,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应当更着眼于税收结构对消费的长期效应,比如对居民跨期消费路径或长期福利水平的影响。然而,基于常规的现实数据则难以对这些长期议题进行实证考察,因为我们很难对居民的长期消费路径或较长时间内的福利水平进行追踪观察和测算,故而必须寻求其他的可行研究方法。据此,本文将主要基于近年来新兴的实验宏观经济学方法展开研究。
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现代宏观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推进是实验宏观经济学的兴起——大量宏观经济理论与问题被置于受控的经济学实验室中进行检验与分析,且相关研究还在迅速增多(Duffy,2016)。尽管传统上宏观经济学被认为是一门非实验性的科学,但现代宏观经济学对微观基础的细致建模,以及受控的经济学实验在微观领域的成熟运用,已使得实验室下的宏观经济研究具备了充分的可行性(Duffy,2008)。当前,与本文研究直接相关的实验宏观经济学文献尚不多见,但针对消费与储蓄行为的宏观实验研究大量存在(如 Carbone和 Duffy,2014;Carbone和 Hey,2004;Chua 和 Camerer,2011;Hey 和 Dardanoni,1988;Meissner,2013)。从一般意义上看,这类研究主要以标准的生命周期跨期选择模型作为实验模型,该模型是现代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微观基础,已成为当前在实验室下研究消费和储蓄类问题的常规方法,故而也被本文实验所选用。这些研究主要以被试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水平作为观测对象,而本文却试图对多时期下的消费选择路径加以考察,因此在分析方法上我们还借鉴了另外两篇文献。其一是 Luhan、Roos 和 Scharler(2014)的研究,他们通过观察被试者跨期消费选择路径的结构性变化,来探讨确定性的货币政策是否具有前瞻指引效应。其二是 Duffy和 Li(2018)的研究,他们也以被试者的跨期消费选择路径作为观测对象,用于考察当政府改变养老保障替代率时个体的消费模式与福利水平会受到怎样影响。
在上述文献基础上,本文试图以生命周期跨期选择模型作为基本实验模型,考察在不同税收结构下居民消费选择路径与福利水平会发生怎样变化,以期对我国当前税收结构的优化调整提出建议。为此,我们需要设置多个实验局,每个实验局代表一种税收结构,即每个实验局下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是各不相同的。为了各实验局之间可以进行对比,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对实验模型采取控制:其一,通过某些决策规则安排,我们可使各实验局下的总税收规模保持不变,即总税收水平不受税收结构的影响,这一设置与我国当前“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的总体税改要求相一致;其二,通过选取合适的实验参数,我们还可使各实验局下基于理性人假定的消费选择路径与福利水平保持不变,即基于理论预测的最优消费路径不受税收结构的影响,这保证了各实验局在理论意义上是等价的,也为我们观察被试者的实际消费路径提供了理论参照。在研究中,为了便于实验操作,我们选取财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代表,以消费税作为间接税的代表,因此实验中的税收结构将具体表现为财产税与消费税在总税收中的相对比重。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本文实验所基于的理论模型的具体表述,并据此给出本文的实验设计细节,包括实验的参数赋值、实验局的设定以及实验流程等;第三部分是对实验数据的具体描述以及对重要实验结果的分析总结;第四部分是全文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将采用标准的生命周期跨期选择模型作为实验室下的运行模型,该模型可追溯至 Modigliani和 Brumberg(1954)以及 Friedman(1957)关于消费行为的早期研究,目前仍广泛见于各类宏观经济学及金融学文献,是探讨家庭消费和储蓄行为的基本模型。在本文中,由于仅从家庭消费行为的角度来探讨税收结构的优化问题,因而是一个典型的基于局部均衡方法(Partial Equilibrium Approach)的宏观经济学实验。为了使被试者面对的实验环境尽量简化,我们在实验中排除了任何不确定性,因此所涉及的是一个完全前瞻型的决策环境(Perfect Foresight Case)。
据此,本文实验所基于的理论模型可表述如下。假设居民的生命期为 T期,他需对一生内的各期消费Ct进行规划。于是,居民的生命期效用函数可写为:
其中,ρ是居民的贴现因子且ρ=1/(1+η),η表示居民的时间偏好率(假定为常数,η>0)。u(Ct)是各期效用函数,具体形式为:
其中σ是不变的相对风险厌恶系数,且
① 本文使用的这类效用函数形式,不仅常见于宏观经济学文献中的各类微观基础建模,同时也是当前涉及消费和储蓄的实验室研究中通常使用的效用函数形式(Ballinger,Palumbo和 Wilcox,2003;Chua和 Camerer,2011;Feltovich 和 Ejebu,2014;Yamamori、Iwata 和 Ogawa,2018)。
假设在生命期开始时,居民拥有的初始财产是 W,且在其一生期间不再获得其他收入,也不存在利息。这样一来,我们相当于在实验中排除了借贷情形,因为借贷行为并不是本研究重点关注的问题,将其排除有助于简化被试者的决策任务。此外,我们还规定商品价格P在生命期内保持不变,其目的是为了对价格变量进行控制,以便于将考察对象更聚焦于各种税收结构的影响效应。
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假设居民会面临两种税收:其一是财产税,税率为τ1,且在生命期开始时即征收,那么居民缴纳的财产税为τ1W,而可支配的初始财产为 A0=(1-τ1)W;其二为价内计征的消费税,税率为τ2,那么若居民在时期 t的消费量为Ct,则该期缴纳的消费税为Pτ2Ct,剩余的可在时期t+1支配的财产为:
于是,如果居民是理性的,那么在生命期预算约束的限制下,他的跨期最优消费问题为:
居民通过选择消费路径{C1,C2,…,CT}以最大化其一生效用,于是欧拉方程为:
由于在本实验中,我们仅考察居民在生命期内的决策,且规定其在生命期结束时不会留下任何遗产,所以最末一期(即第T期)的消费量需满足:
将边界条件(6)与欧拉方程相结合并进行递归推导,就可得到时期1的最优消费量为:
于是,利用式(7)与式(5),其他各期的最优消费量均可递归求得,不再赘述。
由式(7)可发现,在本模型中,居民在各期的最优消费不仅取决于初始财产和商品价格,还取决于财产税率与消费税率。根据我们的模型设定,由于在生命期结束时居民必须消费掉全部财产,因此当政府的总税收 R不变时,无论财产税与消费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如何,居民一生的总消费量将保持不变,为(W-R)/P。这进一步意味着只要政府的总税收维持不变,则无论政府如何改变税收结构,对于理性的居民来说,他的最优消费路径以及总福利水平(以生命期内的总效用表示)将不会发生改变。
上述理论模型显然无法完全反映现实情形的复杂性,但该模型具有重要的实验意义:如果将总税收规模、居民的最优消费路径以及福利水平加以控制,我们就可考察当税收结构发生改变时被试者的行为是否仍符合理性人假定的预测以及他们的福利水平是否会偏离最优水平。如果在如此简单的实验室情境下尚且存在偏离,那么在更复杂的现实情境下将更有可能出现此种状况,这对于政府如何制定现实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接下来,我们将具体地描述本文的实验设计及流程。
1.实验参数
在本实验中,我们对一般性的参数赋值以 Luhan、Roos和 Scharler(2014)的文献为依据分别设为:商品价格 P=1,居民的初始财产 W=1000,生命期 T=5,时间偏好率η=0.2,相对风险厌恶系数 σ=0.5。在实验中选择以上参数赋值并不意味着这些参数满足实验的外部有效性,而仅是为便于实验操作。基于这些参数赋值,再给定财产税与消费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就可推算出居民在某一总税收水平下的最优消费路径。
2.实验局的设置
为了在总税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考察不同的税收结构是否会影响居民的实际消费路径与福利水平,我们设置了5个具有不同税收结构的实验局。显然,不同的税收结构对应着不同的财产税率和消费税率组合,但这些税率组合的设定又需保证各实验局的总税收恰好相同。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可将总税收R表达为:
根据前文模型的假定,由于居民在生命期结束时必须花费掉全部财产,因此他一生的总消费可进一步写为:
“把社区命名为‘腾飞’,就是希望大家跟着飞机一起腾飞,早日过上好日子。”响水乡宣传委员颜登席说,乡里拟投资3.17亿元启动70余个建设项目,把响水乡打造成一个4A级景区。“现在,不仅是腾飞社区依托机场建设‘腾飞’,整个响水乡也和毕节一样,依托立体交通网络在‘腾飞’。”
将式(9)代入式(8)并稍作整理,可得到:
式(10)表明,在本文的模型设定下,政府的总税收与居民的消费量无关,仅取决于居民的初始财产禀赋以及各税种的税率。这意味着仅需恰当地安排税率组合,即可使得各实验局下的总税收保持相同。这对于实验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保证被试者无论选择怎样的消费路径都不会影响总税收水平,这样才能在不同实验局之间进行比较。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在表1中给出了5个实验局的基本信息设定。
表1 各实验局的基本信息设定
在表1中,实验局 1的税收结构是财产税与消费税各占总税收50%的等比例情形。在其他实验局中,我们分别设置了财产税和消费税的多种占比关系。其中,实验局2将消费税设为占总税收的70%,这模拟了前文测算的我国间接税比重约为70%的现状(参见李颖,2016);而实验局4将消费税设为占总税收的30%,这反映了OECD国家近年来的平均情况。为了进一步考察可能的更极端的财产税和消费税占比情形,我们又在实验局3中将消费税比重提高到90%,而在实验局5中将这一比例降低至10%。此外,为了使各实验局具有可比性,我们将总税收规模均控制为300①之所以将总税收控制为300,是考虑到本文模型中的居民初始财产为1000,因此在实验中的宏观税负可表达为300/1000=30%,该值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年发布的我国宏观税负相接近(比如2015年为29.1%),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因此居民一生的总消费量将为(W-R)/P=(1000-300)/1=700。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前述的参数赋值,我们就可根据式(7)递归算出居民在其生命期内的最优消费路径,见图1。由前文的理论推导可知,居民的这一最优消费路径不随税收结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任何实验局下都是一样的。继而,我们还可根据式(1)和式(2)算出居民在各期的效用以及一生的贴现效用之和,后者反映了他在生命期内的最优总福利水平,见表2。
图1和表2所展示的理论预测为我们的实验分析提供了基准参照。其中,各期的贴现效用之和体现了居民在生命期内的最优福利水平,为 72.78。在后文中,我们将于各实验局下具体地观察被试者的行为及其福利水平是否符合如上的基于理性人假定的预测。
表2 生命期内的各期最优消费与效用
3.实验流程
本实验采用 z-Tree软件(Fischbacher,2007)完成电脑编程,整个实验共持续约两小时。
被试者抵达实验室后随机就座,每人享有独立隔间,随后由实验者宣读实验说明。被试者被告知,他们的任务是充当一名需要纳税的消费者,而他们的选择结果将决定其实验收益。本实验采取被试者内设计(Within-subject Design),每名被试者一共需要进行 23轮决策,每一轮决策代表一个生命期,由 5个时期组成。其中,最初的 3轮决策按照实验局1设计,主要用于被试者的决策训练,相关数据不计入实验结果分析。其余的20轮决策则分属于5个实验局,每个实验局包括4轮决策。我们将20轮决策随机排序进行,以考察被试者在属于每个实验局的4轮决策中是否表现出学习效应。
在每一轮决策中,被试者都需要对 5个时期的消费量进行规划,同时缴纳一定税收,包括财产税与消费税。我们规定,在每一轮决策开始时,被试者就可选定整个生命期的消费路径,并且允许之后加以修改,即如果被试者不满意自己的初步规划,他可随时将各期消费全部清除,并从本轮生命期的第1期重新开始规划。当然,这样的重置修改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每轮给定的两分钟期限内完成①之所以允许被试者可制定完整的消费路径并作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被试者实施跨期任务的难度,因为如果只能逐期选择消费量且不能修改,那么前期的失误将无法得到纠正,这势必会影响被试者后续的规划优度。如果在这样简易的实验设置下仍观察到被试者显著偏离理论预测的最优选择,那么可以推断在现实中类似的最优跨期规划是更难以做到的。。
在每一轮决策开始时,被试者首先会在电脑屏幕上看到他的初始财产禀赋(以1000个实验币表示)、本轮的财产税率和消费税率。当被试者开始进行第 1期的消费选择时,他所能支配的财产将自动转换为扣除税收之后的剩余财产。当他完成第 1期的消费选择后,电脑程序会自动算出他在本期的花费、所缴纳的消费税款以及可在下一期支配的剩余财产,这些信息将一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余下的4个时期也是如此,并且在任一期均可观察到前面各期的选择信息。此外,我们还告知被试者,如果在每轮决策结束后还剩有实验币,将会被电脑自动清零,直至新一轮决策开始时,被试者才会重新获得1000个实验币的初始财产。
当全部 5个时期的消费路径被选定并得到电脑确认后,该轮决策才宣告完成,随后电脑将自动算出被试者在本轮可得到的收益点数,以福利水平表示,也即 5个时期得到的贴现效用之和。根据前文的式(1)和式(2)以及所选定的参数赋值,我们可将被试者在每轮的收益函数表达为:
其中ut表示每一期的效用,即需指出的是,被试者在每一期进行选择时,该期的效用不会由电脑自动显示出来,但被试者可使用屏幕上的Windows计算器自行计算。仅当本轮的消费规划最终完成后,电脑才会对该轮的收益进行计算并反馈给被试者,这是为了促使被试者更关注整个生命期的福利,而非某一时期的消费量与效用。为了帮助被试者理解每轮收益的计算方法,我们还在电脑屏幕上展示了式(11)。
当整个实验结束后,即全部20轮决策都已完成,电脑将随机选取其中一轮的收益点数作为被试者获得现金报酬的依据。这样的安排意味着,被试者如果在任一轮决策中都力争更高的收益点数,那么他在实验结束后获得更高现金报酬的概率也越大。其中,现金兑换率是每10点收益=2.5元人民币。
本实验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和9月25日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与政策实验室举行。共有 44名被试者参加实验,均为来自南开大学各院系的本科学生,其中经济类与非经济类的学生占比各为 59%与 41%,且他们之前从未参与过任何与此类研究相关的实验。所有被试者都需要参与本实验中的 5个实验局。在实验结束后,每名被试者会被安排到隔壁房间独自领取报酬,金额从人民币 25元到 38元不等,平均为36.5元,另包括5元出场费。
表3给出了根据实验结果计算的某些基本统计量,具体为在各实验局下对所有被试者在每轮决策中的各期消费量求取均值。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也列出了基于理论预测的逐期最优消费量。另外,我们在图2中绘制了各实验局下的各期消费均值与理论预测值之间的离差图。
从表3与图2可见,每个实验局下的各期消费均值与最优消费量之间表现出了明显差异,但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差异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然而,由于本实验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税收结构对居民长期消费行为与福利水平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将每名被试者在每轮决策(即一个生命期)中的整体消费路径以及总效用值看作一次观测。据此,我们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描述本实验的主要结论。
表3 生命期内的各期实际消费与理论预测值的对比
结论 1:在不同的实验局下,即在不同的税收结构下,被试者的整体消费路径乃至实际福利水平均表现出显著性差异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特征: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接近的税收结构可带来较优的福利水平;直接税比例较高的税收结构次之;直接税比例较低的税收结构最差。
结论 1描述的是各实验局下由税收结构的不同而导致的被试者消费行为和福利水平的差异,可称为“税收结构效应”。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结论 1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这将在后文进一步讨论。在此处,我们仍把阐释的重点放在税收结构效应上。为此,我们主要选取两个用以考察的指标:其一为被试者在每个实验局下的各轮决策中的总效用,即每个生命期内的贴现效用之和,可以反映被试者的福利水平状况。其二为被试者在每个实验局下各轮决策中的实际消费路径与最优消费路径之间的均方根偏差(RMSD),用以衡量实际消费选择与理论预测选择之间的偏离度。其定义式可表达为:
其中,Cijlt是指被试者 i在实验局 j的第 l轮决策中的第 t期消费选择;i=1,2,…,44;j=1,2,3,4,5;l=1,2,3,4;t=1,2,3,4,5;而表示基于理论预测的第t期最优消费选择。可见,如果RMSD值越小,说明实际消费路径对最优消费路径的偏离程度越弱。
表4给出了每个实验局下所有被试者在各轮决策中得到的福利水平均值与RMSD均值。从中可以看出,在5个实验局下,实际福利水平的均值普遍低于理论预测的最优福利水平 72.78。此外,如果按照福利均值对各实验局进行排序,则依次为局 1>局 4>局 5>局 3>局 2,而若按照RMSD 均值进行排序,则为局 1<局 4<局 5<局 3<局 2,可见无论从哪个指标来看,实验局 1似乎代表着最优的税收结构调整方向,其中财产税与消费税的占比各为 50%,即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相当;其次则是实验局 4和实验局5代表的直接税比例较高的税收结构;而最差的则是实验局3和实验局2所代表的直接税比例较低的税收结构。
然而,表4的统计分析过于直观化。为了进一步说明被试者的福利水平在每两个实验局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我们还针对 44名被试者在各实验局下的福利水平均值做了威氏符号秩次检验(Wilcoxon Signed-Rank Test),方法是将44名被试者在每两个实验局下的福利水平均值序列求取差值,然后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检验其中的正差与负差是否在均值 0两边呈对称分布。表5是对相关检验结果的展示,其中第二行展示的是实验局 1与实验局 2、3、4、5的对比,第三行展示的是实验局 2与实验局3、4、5的对比,依此类推。其中,每一个“>”都表示它所对应的行实验局与列实验局的符号秩之和为正,意味着行实验局的福利水平是大于列实验局的。如果是“<”,则含义恰好相反。类似地,我们在表6进一步给出了各实验局之间的均方根偏差比较,方法是对 44名被试者在每两个实验局下的 RMSD均值序列进行威氏符号秩次检验,故表6的结构与表5相似,其中的“>”和“<”反映了对各实验局下RMSD的比较。
表4 各实验局下的福利水平均值与RMSD均值
表5 各实验局下的福利水平比较
表6 各实验局下的均方根偏差(RMSD)比较
从表5可发现,各实验局的福利水平之间在大部分的两两比较下具有显著性差异,这表明在实验室内确实观察到了由不同税收结构所引致的福利水平变化,且按由大到小可排序为局 1>局 5>局 4>局 3>局 2。与之类似,从表6我们也可清晰地看到,各实验局的 RMSD均值在两两比较下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显著性差异,且按由小到大排序为局 1<局 5<局 4<局 3<局 2,这进一步意味着在不同税收结构下确实存在着消费路径的差异,并且这一排序与由表5得到的福利水平排序是逻辑一致的。此外,我们还可发现,尽管由表5、表6得到的排序情况与表4的结论略有出入,但关于税收结构效应的基本结论是一致的,即:由实验局 1代表的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相近的税收结构可产生最高的福利水平;随后是由实验局4、实验局5代表的直接税比例较高的税收结构所带来的福利水平居中;而由实验局2、实验局3代表的直接税比例较低的税收结构带来的福利水平最低。
结论 2:无论在哪个实验局下,随着决策轮数的增加,被试者在选择消费路径时均表现出了显著的学习效应,从而使福利水平逐渐提高。
前文的结论 1虽然意味着不同的税收结构会引发不同的福利水平,但由于其结论是基于每个实验局所有轮次的数据得出的,因此可能掩盖了各轮次之间存在的学习效应。于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试者进行了学习,那么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被试者的行为在各实验局下是否会收敛于最优消费路径?若真如此,那么由不同税收结构而导致的福利水平差异在学习效应的作用下是否会消失?为了探讨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定被试者在重复决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学习效应。
对此,我们首先给出一个总体性概览。考虑到每个实验局均由 4轮决策(生命期)构成,我们可把 44名被试者在所有实验局下同一轮次的数据进行汇总并计算福利水平的均值和 RMSD均值,见表7。从中可明显地看到,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福利水平呈逐渐上升之势,且 RMSD逐渐下降,这意味着被试者可能通过学习而使消费路径逐渐接近于理论预测的最优路径。为了进一步看出这一趋势,我们还可把所有实验局下同一轮次的各期消费量求取均值并绘制成折线图,见图3。为了便于对比,我们还将最优消费路径也绘制了出来。从图3可见,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所有被试者的平均消费路径越来越逼近于最优消费路径,这也在直观上体现出了被试者的学习效应。
表7 所有实验局下同一轮的福利水平均值与RMSD均值
以上是在不区分实验局的条件下对学习效应的综合性考察。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分别对被试者在每个实验局下的学习效应进行讨论。为此,我们对44名被试者在每个实验局下4轮决策(生命期)中的福利水平和RMSD值分别进行威氏符号秩次检验,目的是考察被试者在同一种税收结构下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是否会进行学习。相关检验结果见表8、表9。这两个表格的基本结构与前文中的表5和表6相似,其中将每个实验局下的每一轮决策(生命期)的福利水平和RMSD与其他各轮(生命期)两两比较,故而其中的“>”和“<”的含义与表5和表6也类似。以表8中出现“<”为例,这意味着它所对应的行生命期与列生命期的符号秩之和为负,于是行生命期的福利水平可认为是小于列生命期的。余皆类此。
表8 基于福利水平的学习效应考察
续表8
表9 基于RMSD的学习效应考察
续表9
从表8可见,无论在哪个实验局下,福利水平的均值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都几乎呈上升趋势,并且各轮之间在大部分的两两比较情形下符号均显著为“<”,意味着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被试者的福利水平在逐渐提升,即被试者存在学习效应。与之对应的是,在表9中符号均为“>”,且各轮之间在大部分的两两比较情形下均呈显著性,意味着随着实验轮次增加,被试者的消费路径逐渐趋近于理论预测的最优路径,这同样反映了被试者在各实验局下均表现出显著的学习效应。
结论 3:随着决策轮次增加,被试者在不同实验局下的消费路径差异和福利水平差异未受到明显影响,换言之,学习效应并未改变不同税收结构下被试者的行为差异。
结论3是对结论1的进一步补充。正如上文所述,结论1是基于全样本数据得到的,可能无法反映学习效应对不同实验局下被试者行为的影响,即我们在结论 1中得到的由不同实验局引发的被试者行为差异,很可能是因为我们的计量检验混同了每个实验局下前后各轮的数据,而如果存在强烈的学习效应,那么在每个实验局的最后几轮,被试者的行为很可能都收敛于最优消费路径。为了检验这一推断,我们首先基于各实验局下的第1~2轮数据来对44名被试者的福利水平均值和RMSD均值做威氏符号秩次检验,然后再使用各实验局下的第3~4轮数据来做这两个威氏符号秩次检验,相关检验结果分别在表10至表13中展示了出来①需指出的是,鉴于数据量的原因,我们并未针对每个实验局下的逐轮数据进行检验。,这些表格的结构与表5和表6是相似的。我们的目的在于观察各实验局下第 1~2轮的消费行为差异在第 3~4轮是否还存在。如果仍存在,说明学习效应并未导致被试者在不同税收结构下的行为趋于一致,否则,则意味着学习效应消除了不同税收结构给被试者带来的差异性影响。
表10 各实验局下第1~2轮的福利水平比较
表11 各实验局下第3~4轮的福利水平比较
表12 各实验局下第1~2轮的RMSD比较
表13 各实验局下第3~4轮的RMSD比较
从表10和表11可见,无论是在各实验局的前两轮还是后两轮,实验局1的福利水平都可认为是最高的,尽管在后两轮中它小于实验局 5,但不显著。如果对各实验局的福利水平进行比较,可发现都大致维持着局 1>局 5>局 4>局 3>局 2的排序,这与前文表5的基于全样本的排序是一致的,同时也表明随着决策从第 1~2轮进行到第 3~4轮,尽管存在明显的学习效应,却并未改变不同税收结构下的福利水平差异,说明其背后所隐含的被试者行为特征在不同税收结构下的差异未随学习效应而消失。这一基本结论还可从表12和表13关于各实验局下RMSD在第1~2轮和第3~4轮的比较中得到进一步支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在本文所展示的实验室条件下,随着决策的重复进行,被试者表现出的学习效应不足以消除税收结构效应。诚然,在我们的实验中,每种税收结构下都仅进行了4轮决策,故而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如果决策的轮次足够多,则学习效应最终会使不同税收结构之间的差异归于消失。然而,我们的实验至少可说明一点:学习效应对不同税收结构下消费行为差异的影响是缓慢的,这意味着税收结构效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可指出的是,本文实验仅涉及较为简单的任务环境,被试者的表现尚且如此,所以可预料的是,在更复杂的现实情境中,税收结构效应可能会更为明显和稳定。
本文基于实验宏观经济学方法,以生命周期跨期选择模型为基本模型,在实验室条件下考察了不同税收结构对居民消费路径与福利水平的影响。在控制了总税负和最优消费路径的前提下,我们设置了5个实验局,在每个实验局下以不同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代表不同的税收结构,其中直接税以财产税为代表,间接税以消费税为代表。据此,我们的实验结论可表述如下。
其一,不同的税收结构对被试者的消费行为具有显著性影响,由此导致福利水平存在差异。其中,在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相近(各为50%)的税收结构下,福利水平较高;在直接税比例较高(为70%或90%)的税收结构下,福利水平居中;而在直接税比例较低(为30%或10%)的税收结构下,福利水平较低。
其二,无论在哪种税收结构下,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被试者的实际消费路径逐渐接近理论预测的最优路径,于是福利水平得到提升,这意味着被试者表现出了明显的学习效应。
其三,尽管被试者具有学习效应,但随着决策轮次的增加,不同税收结构下的实际消费路径并未完全收敛于最优消费路径,因此福利水平的差异格局保持不变,这表明学习效应未能消除税收结构效应,或至少意味着税收结构效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上述三个结论中,第一个为主要结论,其他两个为补充结论。对第一个结论的解释可能是:当直接税占比很高时,由于直接税以财产税为代表,而财产税的税收显著性较强,因此可能导致被试者产生过度反应,于是在跨期消费规划上趋于保守。另一方面,当间接税占比很高时,由于间接税以消费税为代表,而该项税种的支出又涉及到每一期的消费决策,这实则提高了被试者的任务难度,所以也会降低其规划跨期消费的能力,且过高的消费税还意味着商品的实收价格将较高,这也易使被试者产生“价格幻觉”而在规划消费时过于谨慎。因此可以认为,当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相近时,被试者受税收结构特征的干扰相对较弱,其消费路径将更为接近最优路径,得到的福利水平也相对较高①有关第一个结论的解释还可从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得到启发,即个体决策具有强烈的情境依赖性(Context-Dependency),不同的情境会“激活”个体的某些认知模式,或是“干扰”、“框定”他们的某些认知进程,从而导致他们的决策会系统性地偏离理性均衡结果(Thaler,2018)。在本文实验中,不同的税收结构实际上为被试者构造了差异化的决策情境,从而使他们的决策行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于是导致其决策结果与福利水平偏离了潜在的最优水平。。
以上实验结论及相关解释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在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提高直接税比重”是调整现行税收结构的重要方向。基于这一税制调整目标,本文的实验研究发现,直接税比重与居民福利水平之间存在一种类似于倒 U型的关系,即较低的直接税比重与较高的直接税比重都会损害居民的长期福利水平,而当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相接近时,居民可获得较高福利水平。其政策启示是,尽管我国当前的直接税比重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偏低,尚有较大调整空间,但在优化税收结构的过程中应把握好直接税比重的提升力度,确保直接税与间接税在整体上维持相对接近的比例范围。在这一总的思路下,我们进一步提出,如果从个体居民的福利水平考虑,那么在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结构中,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占比也应接近。由于不同个体购买同量商品的间接税税负是相当的,因此针对不同人群的税负结构调整就更依赖于直接税的差异化调节,尤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如以当前的个税改革为例,政府在税收减负背景下更应注重不同收入群体的相对减负差异,以防止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结构出现比例失衡,以此才能维持居民长期福利水平的稳定与提升,从而达到切实减负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