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飞 杨君
〔摘要〕十九大后,反腐被继续推进和加强,在这样的语境下,网络社区治理却呈现出三种困境。通过历史文献法与案例分析法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一,网络社区的反腐需要规则及其意识;第二,网络社区的反腐需要公私边界分明;第三,网络社区的反腐需要语言理性。而这三个方面又是法治社会背景下网络社区公共性建设的体现。总之,在新时代下,我国网络社区需建构和执行基于公共性的网络行动规则,从而确保每一个主体的基本合法权益,营造出健康有序的网络中国。
〔关键词〕网络反腐;公共性;网络社区治理;网络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4-094-07
当前,网络社区呈现出网络互动规则的不规范、公私边界不明和话语表达非理性的等现象,如放在公共性的议题下来看,这是规则构建与意识不强的表现,更是规则执行不严的后果。对于每一个网络主体来说,包括腐败的官员在内,其实也有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此,构建网络社区的公共性就意在对人们的权益进行保障。同时,本文的研究视角有别于纯粹的法理学研究,我们认为网络社区中的这些问题也与公共性缺乏有关系,其是一种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更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基础。当下,伴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社区公共性建构急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倡导社会不同主体来为之努力,从而营造出一个健康和有序的网络政治生态。
如今,中国民众的生活与网络已经越来越分不开,并形成了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网络人数日渐增加,并形成了相当规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人,较2017年末增加3.8%,互联网普及率达57.7%。”〔1〕值得注意的是,网民还会被网络赋权、增能,从而导致整个网络政治结构近乎于“平权结构”之中。如将其与之前进行比较,则意味着会有更多的网民和公众对一些公共议题进行参与,从而形成Neumann所说的舆论漩涡(The spiral of Silence)与网络舆论(Network paradox)。进而言之,如今的网民网络(政治)参与,又多半集中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并形成了同时性(Simultaneity)的网络舆论社区。
在本文看来,网络社区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虚拟性,正如王欢等人(2003)所认为的那样:“网络社区是对现实社区的引喻,无论是其功能还是组织形式和现实社区都存有明显差别,不再具有地域含义而变成了一个数字化技术支撑的拟想社会空间。”〔2〕虚拟的网络时空并非意味着网络社交的不现实性,且网络社区的各个主体可以跨地区、同时性进行社会互动。问题是,8亿多网民所构成的网络社区及其内部互动又存在一定问题,比如长期存在的网络暴力、侵权、网络社交不安全与网络道德滑坡等,这些问题的本质几乎都指向了网络规则的缺乏。在此,我们可以举出两个方面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以反腐为例。某些案件中往往以曝光他者隐私为手段而达到舆论聚焦,进而反腐,这种做法显然是侵权。一方面,监督行政权力是每一个网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以道德与污名化的方式来“监督”权力,不仅侵犯了他者的基本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还容易造成网络反腐的娱乐化。
第二,以公共议题为例。事实上,对于一些公共议题来说,需要网民在网络社区中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商议,但这种网络互动又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但有些网民动辄以语言暴力隔空式地对他者进行侮辱、威胁等,导致他者精神压力巨大,甚至自杀。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虽然我国的网络社区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网民数量已经到了8亿多人,但理性和富有网络规则意识的公共场域还未形成,这恰好是当前出现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以反腐及其中的一些公共议题为分析对象,沿着建构网络社区公共性的思路对网络社区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虽然,既有研究对网络社区的治理已有一定成果,并提出了类如“必须以国家法与自律规则结合构建网络社区的良序”〔3〕,“从治理途径与方式看,网络社区治理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入手:技术治理方式;法规及行政治理方式;关系治理方式;文化治理方式”〔4〕等等,但我们也发现,将网络社区治理和公共性建构联系起来的研究少之又少,何况网络社区是存在一定公共性的。因此,本文的创新之处也就在此。
公共性(Publicity)是西方哲学与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公共性的研究文献丰富,其理论资源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对雅典城邦政治的有关论述。同时,张凤阳(2016)对古典的公共性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公共性是共和传统所确立并一贯秉持的治国宗旨。在古典共和时期,基于这一宗旨的国家治理有两条主要进路。一条进路是:为确保天下为公,怎样通过教化和培养,引领公民对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做出优先选择?可称为德治。另一条进路是:为免于天下为私,如何借助混合与均衡,防范公权蜕变成操控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的私器?可称为法治。”〔5〕所以,建构公共性的两个方法即为法律与道德,旨在建构城邦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国家治理、社会建设、公共利益维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也有相关论述。比如孙柏瑛(2001)認为:“公共性应是现代国家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与核心精神 ,决定着公共收入与支出活动是否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因此 ,公共性特征在国家财政的分配过程中应得到最明显的体现。公共性的缺失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收支行为的扭曲 ,违背公民的意志,并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长远而根本利益。〔6〕张康之(2005)认为:“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它决定着政府的目标和行政行为的取向。当代公共行政需要在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鼓励行政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加强责任感之中来表现公共性。”〔7〕李友梅、肖瑛和黄晓春(2012)认为:“公共性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又是其支撑性条件之一。近年来的政治制度建设和促进社会组织发育等政策的实施对于公共性的生长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但是,公共性依然是当下中国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除部分的制度性因素之外,社会心理、共识缺失以及管理的技术化也是阻滞公共性发展的重要原因。”〔8〕
因此,建构和发展当代社会中的公共性是当务之急,而我们在此处所说的公共性又是指的什么呢?第一,公共性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和意识交互性。〔9〕公共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属性,是在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的整合中所形成的人类生存的共在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依性。在这个过程中,人既不断为生存创造条件,又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和提升自我,推动社会发展。〔10〕公共性是公平和正义不可缺少的背景性支撑。〔11〕第二,“就政治领域而言,随着公共领域的扩展,具体个人在特定国家身份逐步变成了富有一定权利及意识的主体,而特定范围内的群体则变成了公众,且个人通过具有公共性质的手段、方式与方法实现了具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就社会而言,在精神意识方面,因集体性决定而形成的公共意志正在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并且,人们所表达出来的广泛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公共舆论。”〔12〕总之,公共性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关键所在,且覆盖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其秉持公平与正义,对公私或公共领域的活动制定了一套规则。
同理,作为“普遍性准则”的公共性也是自媒体和新媒体领域的一个必须要建构的原则〔13〕,换言之,媒体作为平台所孕育出来的舆论场也离不开公共性的约束。这事关公共舆论的规则性和每一个主体的基本权益维护。
反腐是政治主旋律之一。“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具体而言,十八大以来,中央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多人,处分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14〕而且,反腐工作还要继续推进,力争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和长震慑,最终“形成压倒性态势”到“取得压倒性胜利”。
在达到这个目的的过程中,网络反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反腐“这种公众通过网络以政治参与的形式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方式,提升了公众参与反腐败行动的积极性,被证明是有效的权力监督新形式”〔15〕。其与制度反腐、运动式反腐和权力反腐一起被我们称为“四维一体”的反腐新模式〔16〕。虽然有一些腐败行为因高压反腐而变形〔17〕,但网络可以将部分变形腐败曝光,这和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网络工具密不可分,还与中央对网络反腐的重视有关系。
事实上,如今的网络反腐主要是在微博或微信社区中进行。一方面,微博反腐的逻辑是“曝光-围观/舆论-反腐”。另一方面,“微博反腐功能逐渐被网友开发出来,人肉搜索、全民侦探等新词语不断产生。微博反腐,已经成为惩治贪腐的一把利器”〔18〕。同时,“不少腐败的官员纷纷在微博上‘触礁。微博从单纯的个性社交工具升级成了舆论监督的新平台”。〔19〕当然,微信也在监督权力和反腐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形成与微博的“双管齐下”之效果,为进一步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开辟了一条新路。
总之,在网络社区中进行反腐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且这种反腐模式背后也暗含了一定的公共性,例如“围观”或“舆论”,它们都是因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形成。换句话说,腐败伤害了公共利益,所以网民围观和制造出舆论要求治理腐败。进一步说,基于公共性的维度来讨论网络反腐,又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规则及意识。网络反腐中的规则,往往体现在如何在合法与正当的渠道下进行反腐,尤其是网络需在制度框架下进行利益诉求,且不以伤害他人利益为前提。但近些年来所爆发的一起起网络反腐事件,有的则以损害涉案人员的尊严和隐私进行反腐。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但现实社会中却依然有不遵从此规定的反腐做法,如采取跟踪、偷拍他人生活等方式,甚至还将其偷拍的视频公然上传至网络社区。显然,此种手段的网络反腐是对规则的无视,侵犯了一些官员的隐私权等。正如冯会明(2014)所说的那樣:“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保障个人隐私利益、维护个人人格尊严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然而,没有无边界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隐私权也不例外,尤其是当隐私权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官员这一权利主体结合在一起时。”〔20〕所以,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个人或群体不能以牺牲公共规则为手段而进行反腐,相反要以保护他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二, 缺乏公私边界。反腐过程中的“人肉搜索”或“扒粪运动”即为一种典型的“公”“私”不分。“自媒体的发达催生了人肉搜索这一独特的网络狂欢现象,然而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便捷的同时,人肉搜索也引发了以隐私权侵犯为代表的负面效应。”〔21〕所以,当公共性中的利己与利他出现矛盾时,自媒体所携带的便利性、匿名性和及时性就会造成“网络狂欢”,然后“公”“私”不分。2012年爆发的“杨达才案”就是典型。〔22〕需指出的是,类似杨这样的人,既是公职人员,又是独立个体,而对个体采取“人肉”即为触犯规则。所以,民众有监督与知情的权利,但对官员又需要某种意义上的“适度保护原则”,正如韩红(2016)所说的那样:“在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而且有利于化解隐私权与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冲突。但基于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其隐私权保护应定位于公共利益除外标准,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合理划定保护范围。”〔23〕总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反腐依然存在“利己”与“利他”的混淆问题,“公”与“私”的边界不清问题。
第三, 缺乏理性话语。日常生活中的“骂”可谓是网络生态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且在反腐的过程中也不少见,比如“有的贪官的事曝光到社会上后,引起的舆论,也是‘骂声一片”〔24〕。从这段话中可以发现,网络政治视域下的反腐不仅仅是纯粹的“权力VS权力”,还有“话语VS权力”和“话语VS话语”。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我们认为这与非理性话语有关。
总之,在反腐语境下,网络社区治理存在以上三种困境。它们又该如何治理呢?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法律与道德建设,并让理性回归〔25〕;第二,建议政府占據主流话语并引导舆论〔26〕;第三,“尝试界定网络交往秩序、建立规范的公共话语网站以控制话语冗余;完善网络法制以及执法、规范网络话语发言原则以完善网络法律明确网络话语发言原则”〔27〕等等。除了这些方面,还需从建构网络社区的公共性维度上来破解这些难题。下面是我们从公共性角度进行的对策论述。
四、网络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建构
潘墨涛(2016)认为:公共性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础所在。在实践中,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并未得到有力伸张,治理的公共性缺失问题也确实存在。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应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执法的细密与严谨;公共诉求的有限和理性;治理主体的使命感和匠人精神;社会价值体系的开放和包容。〔28〕如把这样的论述放在网络社区当中也适合,因网络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并且,之所以要进行网络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建构,其原因有:第一,建构规则;第二,分明公私边界;第三,减少非理性行为与对话。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构建网络社区治理的公共性。
第一, 网络反腐需要一定的规则。网络并非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反腐被“正规军”化①,但也存在一些失范行为。“目前,网络举报是最易受到舆论关注的一种方式,但其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诬告、误伤、传播虚假信息甚至是谣言。”〔29〕所以,要想杜绝这样的情况,避免出现官员被误伤和被侵权,我们需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富有公共性内涵(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网络社区规则,以及培养网民遵守这种规则的意识。进一步说,如今,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的法律措施,但依然还有谣言、诬告等现象存在。要想遏制网络非规范的行为,就需要在规则方面切实做到“有违必究”和“执法必严”,否则就会缺乏制度治理的有效性,则网络也就会缺乏相应的公共性。
第二, 网络反腐也需要一定的公私边界。当前,网络社区中的“公”“私”边界不明确,导致个人权利很容易被侵犯。“人肉搜索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共领域,它发挥了监督作用,推动了反腐工作的开展。在个人领域,它却起到了反面作用,侵犯了公民隐私,损害了公民权益。”〔30〕所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基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定义,他们的“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等私人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刺探、公开或传播。(他们的)储蓄、社会关系、档案材料、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私人信息,未经许可,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等”〔31〕。其次,“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立法规范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网络隐私信息的管理,既要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属于私人领域的隐私,又要公开他们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2〕。再次,“国家公职人员是权力的执行者,而权力是基于权利的让渡所形成,作为私权利拥有者的公众,有权了解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情况及私生活,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的冲突实际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因此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其个人道德操守、财产收入、社会活动等情况应置于公众和监督机关的掌握之中,以防止权力腐败的滋生”〔33〕。如此,反腐语境中的公私边界界定也就非常明晰了。
①据新华网报道:伴随着中组部12380举报平台与中央纪委监察部12388举报平台的开通,一支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反腐“正规军”基本建成。见《网络反腐“正规军”,该怎样步入正轨》,载《广州日报》,2014-12-12。
第三, 网络反腐也需要一定的理性。网络社区当中非理性的话语可谓繁多,而“骂”可能是最突出的一种。同样,“骂”在反腐过程中也存在。要知道,这种非理性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其它问题。“谩骂侮辱能解决问题吗?不管别人的行为多么荒诞不经,也不必使用语言暴力。一些带有浓重的侮辱性质词汇会直接导致社会空气污秽。”〔34〕
因此,无论是对官员还是对网友,都不应该采用网络语言暴力的方式来对待彼此,这也不符合网络社区的公共性。相反,如果我们遵从网络社区的法律建制与道德底线,则网络社区的风气净化才会有希望,理性对话才有希望,网络暴力的消失才有希望,网络社区中“人与人的相依性”才有希望。
总之,网络规则所构建出来的公共性是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可缺少的基础,从而促使人们在网络社区中自觉尊重他者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不采取诽谤、骚扰等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这才是构建网络社区公共性的目的所在。
本文首先提出了问题,即阐述我们所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随后阐释了公共性的重要性及现代意涵,而后论述了网络社区的治理困境与基于反腐语境下的网络社区公共性构建路径:第一,网络社区中的反腐需要规则及其意识;第二,网络社区中的反腐需要公私边界分明;第三,网络社区中的反腐需要语言理性。而这三个方面又是法治社会背景下公共性建设的具体体现。
在新时代,反腐依然在路上,网络反腐还在继续和强化,因此网络社区的公共性建立需及时跟进,从而创造出理性、有序与健康的网络社区、网络政治生态和网络空间。而且,此种公共性建设不仅有利于网民,也有利于官员,更有利于社会发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社区中的公共性建构更多需要依靠法治,让网络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各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35〕。所以,基于法的公共性建构才可能塑造出更好的“人与人的依附”和“良性的干群互动”。
〔参考文献〕
〔1〕 中国网民超8亿,人数最多的居然是这个群体〔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8-20.
〔2〕 王欢,郭玉锦.网络社区及其交往特点〔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4).
〔3〕 廖成忠.关于网络社区的法律思考〔J〕.南方经济,2005,(10).
〔4〕 朱瑾,王兴元.网络社区治理机制与治理方式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 2012,(8).
〔5〕 张凤阳.公共性的理念与现实——以古典共和治国纲领为中心的政治文化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6〕 孙柏瑛.公共性: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J〕.中国行政管理,2001,(1).
〔7〕 张康之.论“公共性”及其在公共行政中的实现〔J〕.东南学术,2005,(1).
〔8〕 李友梅,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國社会科学,2012,(4).
〔9〕 〔12〕高鹏程.公共性:概念、模式与特征〔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10〕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11〕谭清华.哲学语境中的公共性:概念、问题与理论〔J〕.学海,2013,(2).
〔13〕许鑫.传媒公共性:概念的解析与应用〔J〕.国际新闻界,2011,(5).
〔14〕何家弘.论反腐败机构之整合〔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7,(1).
〔15〕王世谊.网络反腐:权力监督的新形式〔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
〔16〕金飞,刘成晨.反腐模式的转型:从“制度—文化”走向“制度—文化—个人”〔J〕.领导科学,2017,(11).
〔17〕刘晨,陈建平.高压反腐下的腐败变形与“腐因”再分析——基于网络田野调查的案例讨论和分析〔J〕.党政研究,2017,(2).
〔18〕杜治洲,张阳阳.微博反腐:模型、现状与对策〔J〕.理论视野,2012,(6).
〔19〕李国青,杨莹.网络反腐研究:主要问题与拓展方向〔J〕.理论与改革, 2013,(1).
〔20〕冯会明.官员隐私权保护的界限〔D〕.西南政法大学,2014.15.
〔21〕徐敏.“人肉搜索”现象背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J〕.科技传播, 2016,(6).
〔22〕刘成晨.网络政治、群众路线与反腐体系的转型——以“杨达才案”为个案的考察〔J〕.领导科学,2015,(9).
〔23〕韩红.网络反腐中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适度边界〔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24〕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怨恨心理解救——“骂声”蔓延恶化社会心态〔J〕. 人民论坛,2011,(12).
〔25〕李磊.网络公共话语权的断裂与治理〔D〕.中南大学,2010:56.
〔26〕徐元善.话语失序与网络舆情治理危机研究:困境与路径〔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5,(4).
〔27〕李思滨.微博语言暴力现象的成因及治理策略〔J〕.新闻战线,2015,(14).
〔28〕潘墨涛.“公共性”应表现在哪〔N〕.学习时报,2016-7-28.
〔29〕王冰.从辟谣专栏看党报的舆论引导〔D〕.安徽大学,2013.91.
〔30〕薛霞.“人肉搜索”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9,(1).
〔31〕戴继翔.论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兼谈制度反腐〔J〕.中国检察官, 2004,(6).
〔32〕倪东辉.论网络时代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与信息公开〔J〕.德州学院学报, 2013,(5).
〔33〕甘艳.浅论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J〕.文教资料,2005,(23).
〔34〕徐毅成.治理网络语言暴力刻不容缓〔N〕.人民日报,2012-3-23.
〔35〕习近平.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EB/OL〕.
【责任编辑:朱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