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博
(210005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对于公司的传统理念来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一个公司的最终目标,公司在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公司法理论对此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的本质一样,都是属于社会成员中的一名,然而传统的理念仅仅是反映出了公司作为司法上的人的一面,并没有展现出他作为社会成员中人的一面,因而是不能避免在与社会实践经济发展过程的所遇到的矛盾,并且受到了社会实践过程中带来的巨大挑战。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穿入中国的时间相对较晚,大多数只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之后我国开始系统的研究社会责任,我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社会责任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认可,公司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群众和政府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
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的现代化一直都是人们一直在追求的一个远大的目标,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更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公司的法理论一直都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引导市场经济使其逐渐的实现现代化。同样的,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的法理论也必须适应现阶段有利于我国现代商业的实践发展要求,同时引导现代商业实践的发展方向,作为商业活动执行的理论依据,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并在这个基础上走上现代化的道路。
自从出现了股份制有限公司以后,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在确保了其核心价值地位以后,又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必定会有很多关于制度的不合理性,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很多都在冲击着公司法的传统。比较常见的现象有,公司的法人是否认真的遵循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执行,一人公司被肯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等等。所有遇到的问题都是源于实践,在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实践的发展,因为其“量”的变化引发了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的“质”的变化,可以这么说,这些制度现象以及理论已经成为了公司法现代化的元素。那么,公司社会责任能够成为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的现代化元素呢?这关键是在于是否有自我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基础,有满足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可持续性发生作用的机制,同时也能成为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现代化的主要动力。
因此,我们必要明白公司的身份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法律法规将公司归类为商人,这一点是没有错的。正是因为在这一基础上,社会中的各界人士认为,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法内在的固定要求,一般在这个假设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司才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被扩展了的个人,既然是作为“扩大了”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自然和人一样被赋予了个人的权利。假如,公司是以“假想人”(想象中的人、法律中的人等等)的身份被构建出来,在实际意义上他们毕竟也是人,因此他们也是在法律统治下的公民,和大多数人一样,既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我国,公司依照相关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的营业资格,追求公司盈利的最大化是商人的根本目标,但是却忽视了公司的另一种身份,即公司是社会成员。其实,法律上的人不仅仅只是享有私法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私法上的义务,他还享有社会上的权利,承担社会上的责任,公司作为法律中的“假想人”自然也不能例外,公司作为一个好公民,应该主动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并将承担的社会责任规范化,融入到公司的法理论当中去,能够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另一个身份。
公司的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通过大量时间进行讨论研究的问题,我们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根本利益,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主要的治理目标,公司与利益者建立和谐的关系,谋求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