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丰成
(736400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 酒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以及为解决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所做出的努力,《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提出,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此次修改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调整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在各个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员认罪从宽制度,增加快速裁定等程序。这三方面的修改都与刑事检察工作的工作内容息息相关,同时这也给当下的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时代下,不断完善刑事检察中的各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应倍加重视的事情。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是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的行为时。《宪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各类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诉讼监督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刚性,主要针对抗诉等行为;另一类是当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提出意见或建议,至于监督的对象是否按要求进行修正则无权干涉,此类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监督与被监督自古以来就存在矛盾,监督者具备一定的刚性是满足监督效果的重要方式。从检察机关重建四十年来所处理事务的经验来看,侦查职务犯罪与纠正违法行为相辅相成。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前提是权利行使范围和程序的规范。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应该以侦查的罪名、管辖、分工以及调查案件的衔接为主。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得到了有效的保留。对所属辖区内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尤其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情节较为重大的案件,可由省级以上的检察院判定是否需要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院行使机动侦查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辖区内针对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权,通常只针对于特定的案件。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检察院来说,机动侦查权只针对于特定的案件。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2018年3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这两个法案中,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性质、社会地位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4月,我国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2018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针对公职人员的犯罪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并发起诉讼。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过去检察机关工作成果与问题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出台了新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帮助检察机关惩治罪犯、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有助于提升刑事案件的侦查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给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运用到工作当中。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用19个条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该制度在正式生效前,曾有过两年的实践期,在实践期内,可以发现,正确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条件和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无范围的限制,对自愿坦白的嫌疑人挥着被告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不同,在应用过程中不应混淆。
(2)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过程中,要准确的定罪,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行以来,证明标准一直备受争议。
(3)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认罪的概念是广义的,包含刑法中所说的“自首”与“坦白”。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对“认罪”有了较为明确规定,可用作参考。从传统的理念上讲,认罚属于被告或嫌疑人接受处罚,在案件处理中,更多的是关心“认罪”,对“认罚”关注度不高。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赋予了新的工作内涵,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只有在不断的角色变换中准确找到自己的定位,才能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不断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