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若干要点解读

2019-07-30 02:49应朝阳
汽车与安全 2019年5期
关键词:车辆管理解体安全法

应朝阳

2019年4 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令第715号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行政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本文对国务院令第715号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部分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题一: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具体包括什么情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规定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注: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并规定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综上,第二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中列明的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有关技术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被查获时一直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参照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问题二: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中,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

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的“第五节注销登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机动车档案收存资料、监督解体要求等进一步进行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中,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都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与国务院令第715号的相关规定一致。

问题三: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监督解体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与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號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四、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

“5.3.3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

“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

五、《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2018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18]692号文件印发)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监督校车、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机动车查验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审核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传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行驶证照片以及机动车标准照片、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1:1还原照片或者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核对车辆识别代号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机动车。

“(二)通过视频监督机动车解体过程,审核机动车解体后的整体照片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照片,确认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已切割解体。

“(三)查验业务岗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并签名或者签章。”

综上可知:

一、需要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的具体车型包括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校车以及《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运(细类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租赁、教练)”的其他类型机动车。

二、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时,可以现场或者远程视频监督解体,且发展方向为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远程视频监督解体。

三、关于监督解体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解体过程的监督要求,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操作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一、关于需车辆管理所(派员)监督解体的车型,是否包括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但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如大型轿车、车长大于6米的旅居车等大型专用客车),是否包括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以及是否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轻微型货车等车型,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国务院令第715号施行之后,鉴于其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GA 802-2014的6.1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相应调整。GA 802-2014的6.1.8中“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等文字宜删除。

问题四: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中,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否会导致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流失、拼装车泛滥?

答:国务院令第715号明确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到位的情况下,由此导致拼装车泛滥的可能性较低: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无论是否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均应如实记录其流向,并且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具备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严格管理的条件。

二、 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交易,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

三、商务部(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正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加以规范,出台相应的标准规定,如“报废机动车(用于再制造的)的五大总成应具备再利用、再制造价值且符合再制造企业旧件回收标准”、“再制造企业需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交售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等,进一步明确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管理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正在组织制定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系列标准。根据再制造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再制造件不得用于新车生产,且再制造的五大总成上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所以,理论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并不会对新车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问题五:第二十條中,规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条第三款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条第五款规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的规定,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利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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