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淳安女童失踪案,监护人失责怎么办?

2019-07-29 02:00闫肖锋
中国新闻周刊 2019年26期
关键词:淳安民政部门抚养费

闫肖锋

7月12日,浙江宁波乱石滩,失联女童的父亲在搜救现场。图/ 视觉中国

7月13日,杭州淳安9岁女童的遗体终于在大海上被找到了。在叹息和谴责之余,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也给整个社会提出了一个沉重课题:如何保障孩子的安全?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失责,社会机构如何兜底?

出事家庭确实有其特殊性。从女孩成长的环境看,她就是一名“留守儿童”。很多幼童受伤害的案件背后都有不健全的家庭的影子。有的孩子“留守”,有的父母缺乏管教能力,有的家庭充满暴力。原生家庭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不到位,让孩子的成长脱离了正常轨道。

此案情节离奇,却有着造成悲剧的社会基本面。据统计,中国每年失踪儿童约有20万,其中仅有0.1%能找回。更有千千万万“留守儿童”在監护失效的环境下孤苦成长。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危险,成为巨大的社会安全漏洞。我们如何从法律上补上这个漏洞,又如何在法律失效时由社会机构和公益组织兜底,成为值得关切的难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而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

最近,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今后,法院将支持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并且针对那些只生不养的父母将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其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怎么办?《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当前现实层面上看,父母、亲朋好友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还不够,针对千万数量级的“留守儿童”困境,社会必须为他们的成长做好充分的兜底工作。从淳安女童失踪案中可以看出,对于这类“特殊儿童”,当地社区管理部门理应表达密切关注,而非等到事件发生再去补救。同理,众多乡村“留守儿童”也理应得到村一级及乡一级机构的监护和关爱。

“父母不养,社会给养”。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全社会的、属于未来的。对于儿童监护的问题,我们的思想必须更新迭代到这样的现代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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