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视角下的婚姻伦理本质探析

2019-07-26 03:17龙晓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离婚伦理婚姻

摘 要 在当下新时期婚姻自由时代,离婚已不再像过去被指责。从结婚、离婚再到结婚,个人不断在情感归宿的世界里寻求幸福。如此而言,婚姻的意义何在?抛开传统意义上的以“生产”为目的的婚姻,个人情感的寄托能否成为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本文以当下社会中普遍增多的离婚现象作为切入点,从人类社会歷史发展的角度、离婚案件中附属的法律视角,宗教婚俗中的婚姻伦理观念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新时期下婚姻背后的伦理价值以及构建和谐婚姻的路径。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爱情 伦理 责任

作者简介:龙晓敏,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21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来自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报告指出,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140余万件,比2016年略有上升。其中,2014年为112余万件、2015年为120余万件。离婚数量逐年上升。在这份报告中还指出,在离婚原因中,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而一旦离婚,就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重在“从一而终”。在过去传统经济制度下,男尊女卑的思想让很多婚姻同时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由于对离婚存在一定的顾虑,因此离婚现象较少。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肖平在《90年代中国大陆地区家庭观念及关系变化状况研究》中就提出:“50年代初和80、90年代中国大陆经历的两次离婚高潮的基本倾向有所不同。50年代初的离婚是以反封建、争取婚姻自由为主导的,90年代的离婚情况要复杂得多,但主流是追求婚姻生活的满意度。把婚姻看作是个人性欲与情爱得到满足的重要途径。” 而进到入21世纪,中国目前的离婚率大概在40%左右,相当于每100个家庭,就有40个家庭会瓦解。

中国离婚率增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碎片化经济的到来,社会聚合力减弱,社交经济的巨大诱惑使家庭关系松散。其次,婚姻自由思想的渗入,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致在社会舆论上,人们不再对离婚人群另眼相看。再次,婚俗的简易化以及婚姻立法上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程序的便捷性让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取消变得轻而易举。最后,男女双方经济上的彼此独立,让夫妻关系较之于传统婚姻更加平等独立,作为传统社会弱势一方的女性不再一味委曲求全。

那么在当下社会,婚姻的缔结带给人们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呢?离婚率高涨的背后又透露了怎样的婚姻本质?

一、从历史视角看婚姻本质

“五四运动”让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尤其在婚姻观念上,中国几千年的包办婚姻逐渐瓦解,人们开始勇敢去追求自己喜欢的人。直到今天,我们依然以追求爱情作为婚姻的前提。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常提到的婚姻的结合以爱情为基础的“爱情说”是不符合历史和现实的。

在现代社会,爱情的确先于婚姻产生,对待婚姻的忠诚和神圣性也来自于对爱情的信仰。而在古代,婚姻则是先于爱情产生。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三编“家庭观念的发展”中提出,人类婚姻和家庭发展史曾经经历了血婚家族、群婚家族、对偶家族、父权家族到单偶家族的家庭进化理论。 在原始社会早期,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也是合乎道德的,而其结为配偶的关系则主要是因为生存的需要。“财产——随着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对于向着单偶制方面的进展给予了一种不断的及经常增加的影响。在人类的文明中,财产所给予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财产观念在人类心灵中的发展,始而微弱,而终于成为主要的嗜欲。” 正基于此,单偶制的婚姻形态才成为永久的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提到,社会财富转归家庭私有之后,男子掌握了家庭的财产权,要求变革家庭财产继承制,把财产传给自己亲生儿子。因此,婚姻家庭动力是财产的私有和继承。由此可见,婚姻是以财富、便利和需要为基础,而爱情则有可能是在后续的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情感。

显然,从历史发展来看,把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婚姻更多的却表现为一种世俗本质。倘若按照当下以爱情作为衡量婚姻价值的主要标准进行考量,将爱情视为婚姻的基础。那么,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如中国封建社会婚姻讲究的父母包办等无数的婚姻都将不符合婚姻的本质。

二、从法律视角看婚姻本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分别为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此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加了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以判定离婚”,并列举了有违诚信和婚姻生活目的的若干离婚理由以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定离婚理由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中国婚姻法除了规定结婚自由,也规定离婚自由,并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观。这使得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必须兼顾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

探讨婚姻背后的本质,既可以从众多美满的婚姻家庭案例中获得,亦可以从各种破裂的家庭关系中探窥一二。从笔者收集到的离婚案件看来,离婚缘由大多因为所谓的“感情不和”,而引起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源于经济因素、婚前不了解、婚外恋以及个人对于婚姻期待的错位等。

就经济而言,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的夫妻双方,要么因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二者感情破裂,正所谓婚姻离不开柴米油盐,经济的压力必然引起感情上的焦虑。要么是为了生计,双方长期分离,丧失了婚姻家庭本该拥有的温情,由于聚少离多造成感情疏远。在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恋爱时间短,往往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最终在组成家庭后难以忍受对方,导致离婚。此外,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占比长期以来也是位于前列,一旦涉及到婚外恋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对婚姻的不忠诚,其对婚姻的伤害也最大。

抛去以上种种既定现实因素,被认为感情不和的最大杀手依然是来自于当事人思想意识上的主观判断。随着夫妻双方经济上的独立,他们可以超越物质条件的限制,追求自己向往的生活方式,“凑合”意识已经减弱。加之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压力的逐步增大,夫妻双方自我选择更加自由,而个人的欲望一旦在家庭夫妻关系中难以得到慰藉和满足,就会倍感失望。正是由于个人在对待婚期关系上的希冀与现实存在偏差,从而造成对婚姻信心的丧失。

尽管离婚原因有多种,但是一旦涉及离婚,其背后牵扯到的经济利益便尤为突出,尽管大部分的婚姻都是从当初自由恋爱而来,但离婚诉讼法庭上的男女双方却再难见到所谓的当初的“甜美爱情”。

爱情追求的是两个人关系的唯一。而婚姻来自世俗,其追求的目标可能包括了生活、家庭、生育等,所以情况更为复杂。当离婚成为既定事实,所谓的“爱情”也会变得不堪一击,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成为争夺的焦点。从撕破嘴脸、相互诋毁,到露出夫妻双方人性中最真实的面目,不难发现,婚姻最终留给人们的,实质上与最初的爱情无关,而是被赋予了道德和责任的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当婚姻伦理规范被双方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人的婚姻情感、婚姻意志和婚姻意念时,那些违背婚姻伦理的行为自然会被社会成员所否定和抨击。所以,一旦促成婚姻,自然也理应考虑到双方的经济、人品、原生家庭、责任等综合因素。

三、从宗教视角看婚姻本质

婚姻伦理依靠婚姻双方的内心信念和个人意志自觉地遵守,而这种信念最直接的表现或许可以从宗教教义中探寻。

基督教的教义认为,上帝设立婚姻,婚姻是神圣的。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上帝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以后,认为他独自一人甚是寂寞,便从他的身上取出一根肋骨,造了夏娃,两人共同生活,这就是人类婚姻的开始。《圣经》并没有述说亚当夏娃之间的爱情,而只是被上帝安排成为了夫妻。隐约可以看出,所谓婚姻就是用来统管男女关系的“契约”,并且这种管理从男女关系的开始一直到人的结束。

宗教故事虽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考证,但在庄重神圣的婚礼仪式中,却可以感受到婚姻和家庭所赋予个人的责任感。在教会的婚礼中,牧师会让新婚夫妇在上帝和众人面前彼此许诺,今后无论遭遇任何困难都要信守婚约,彼此忠诚、厮守终生。“你愿意娶这个女人(男人)吗?爱她、忠诚于她(他),无论她(他)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你愿意吗?”在这简单的誓词中便可以看出,基督教义对待婚姻是严肃的。结婚不草率,甚至结婚后要预见到未来所遇到的困难,即便如此,双方也应该担负起扶持另一伴的重任,不离不弃,这体现的是一种良心和道德,更像是一种制度化的保险机制。

佛教提出的“前世姻缘,今世婚姻”、“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等观点,虽不易考证,但无非都是想说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虽然佛教对结婚和离婚没有明确的论述,但是基本态度却是提倡夫妻间的相互尊重,重视家庭的价值和稳定,如“破镜重圆”就是希望家庭出现裂痕也能重修于好,但佛教绝不提倡为了满足个人的情欲而离婚,这是不道德的。

有趣的是,从古代宗教文献中也可看出,婚姻讲求的也正是夫妻双方的相互协作。在中国传统道教文化中,最初的婚姻观就是希望夫妻通过劳作,创造美好生活。《太平经·丙部之一(卷三十五)》提到,“女之就夫,比若男子就官也,当得衣食也。” 可以看出,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妻子在家庭中的付出便得到尊重和认可。《太平经》作为早期的道教经典,距今已千年,如今看来,这种强调夫妻间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创造财富,稳固家庭和谐的观念,似乎比当代人看待婚姻关系更加透彻明白。

四、婚姻——从“爱”到“责任”的伦理选择

认清了婚姻的本质再来判断维系婚姻和谐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则显得更加明晰。

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人们大多将现实的婚姻归结于爱——“有爱即合,无爱即离”。这是当下众多离婚案件的普遍理由。前文也讲到,离婚的理由将个人情感作为重要支撑,而从理性的角度考虑,婚姻受道德伦理的支配,而非爱情的维系。这样看来,即便爱情是婚姻的前提,也丝毫不影响婚姻应是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基础上通过理性的考量而缔结的关系。所谓个人的欲望,则是以“爱”为基础,双方从美好的爱情中获得快乐以及被关怀的温暖;而理性的考量,则是婚姻当事人早已预见结为夫妻之后可能遇到的各种苦难以及担负的责任。

事实上,“所有人类动机都是‘自我关怀的,虽然并不是所有自我关怀的行为都是自私的行为,但是如果一个人所从事的任何行为都只关心自己,由于这些自我关怀的行为必然会损及他人、对别人不公平,这些基于自我关怀所做的损人利己行为,就可以说是出自于自私的动机。” 而这些自私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恋爱到婚姻亦如此,倘若婚姻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私欲损及另一方,导致婚姻的破裂,很显然,有过错的一方是不道德的。

人们选擇配偶或者结婚均是由各人的道德观所决定的。在结为夫妻后,婚姻的存续和维持同样受伦理道德的支配。伦理制约夫妻感情的变化,责任心是促成家庭和谐的重要支柱。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彼此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停留在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上,二者的关系因为伦理规范而变得牢固。在这些伦理规范中,婚姻关系不再单纯的考量“爱情”,更多的包含了抚育、赡养、财产等。因此,与结婚相伴的离婚同样也受到伦理的支配,倘若只考虑个人幸福,不顾及子女和家庭境况以满足自己的私欲,自然也是不道德的。而离婚也决不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更是家庭社会关系的解除。

可以肯定的是,抛开离婚背后当事人的对与错,离婚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伤害。它消耗的不仅有时间、财富、精力还有感情,而这种情感在当下社会亲密的关系中是最为昂贵无价的。因此,基于理性考虑,人们有必要让婚姻关系更加长久。

如何让婚姻更加和谐美满?不仅需要眼光,更需要智慧。

首先,学会理性看待婚姻。婚姻意味着责任和承担,一旦结为夫妻,选择婚姻,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所做出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责任、扶持、陪伴、养育、赡养……从恋人角色到丈夫(妻子)角色再到父亲(母亲)角色的转变,都需要做出理性的认识和合理心态的调整。

其次,学会改变自己。弗罗姆说:“一切类型的爱所共同具有的要素是:关切、责任、尊重、知识。” 不可否认,家庭的美满依然需要爱的力量。这种爱从心理学上说,就是要将个人的知、情、意、行有效的统一起来。新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影响到个体的知、情、意、行,而个人心理的变化则会影响个人行动的变化。因此,要促进婚姻的长久,必然要从自身做起,心怀感恩,心有善意。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 孔子更是以“吾日三省吾身” 的态度修身养性。古之圣贤尚且提倡如此自我修养,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作为社会和谐的支撑点,那么,今天想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家庭,则更应该从自我做起。

最后,学会沟通,经营婚姻讲究智慧。马斯洛在《人类动机的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其在婚姻生活中也同样得以体现,从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到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男女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家庭之后,夫妻之间更需要彼此尊重对方的想法或者意见。可以肯定的是,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爱情变淡,这种被尊重乃至自我实现的需求并不会随之而变淡或者消失。

五、结语

本文以当下离婚现象作为背景进行探究,并不是提倡为个人私欲而离婚,亦不是反对为追求幸福而离婚,而在于认识到婚姻所给予每位当事人的责任,了解婚姻的严肃性以及背后的可贵之处。“所谓感情,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性同情,这种同情让我们关心自己的亲友,希望他们的生活多一些快乐少一些痛苦。由于生活在能自然产生同情的环境里,亲属们彼此分享这种感情。这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同时也构成了一条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亚当·斯密的这段话让我们看到,即便人或许是自私的,但基于情感,人们依然愿意为亲人的快乐而感到满足。婚姻的可贵之处也正在于夫妻双方因为共同的志趣结合为亲人,通过共同成长和生活结下了亲密关系,这在笔者看来是最难能可贵之处。正因为在亲人之间有“情”的存在,婚姻家庭也就有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注释: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肖平.90年代中国大陆地区家庭观念及关系变化状况研究[J].应用心理学,1999(4).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蒪,张栗原,冯汉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655页,第882页,第883页。

《太平经》丙部之一·卷三十五。

林火旺.伦理学入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德]弗罗姆.爱的艺术[M].陈维纲,等,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孟子·告子章句上》。

《论语·学而篇》。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1版)[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参考文献:

[1]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第1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杨伯峻.论语译注(第1版)[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3]沈晓阳.关怀伦理研究(第1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第1版)[M].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李常枫.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论[D].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

[6]宗沭均.从经济学角度看婚姻[J].青年科学,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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