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执行难”是司法运行当中的老难题,从上世纪90年代起,法院系统便采用了各种策略来解决该问题,并且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执行难”毕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仅仅从法院系统的角度出发,并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本文通过当事人的角度,通过运用天眼查、芝麻信用、混合担保、诉讼保全、迟延履行金、控告拒执罪等各种方式来预防和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种新的视角和探索。
关键词 “执行难” 拒执罪 混合担保 诉讼保全 迟延履行金
作者简介:王玉清,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59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便已经是法院系统工作报告中的常见词,时至今日,执行难也分明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全部的履行,被称为“法律白条”,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执行难的存在降低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性的信任。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系统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和机制的改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多部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执行管理权限由高级人民法院垂直管理,执行庭变更设置为执行局,建立和银行总部、房管局等部门“总对总”的查控系统,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限高令、唯一住房可被拍卖、子女上学就业受到一定限制,网络拍卖,远程视频办理执行案件等。“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
应当看到,在法院系统多管齐下的措施下,执行难确实得到了极大程度的解决。但是,笔者作为一线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很多执行难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策略来解决,并不能一概把责任全部推到法院身上。笔者查阅了知网和万方大量关于解决执行问题的文献发现,各种研究基本都认同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其形成包括历史、经济、法律、文化的综合因素,但是到了最后的解决方案,却都落在了法院身上。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经典名作《国富论》中写道,行为人往往会高估自己的能力,低估市场的风险,于是在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大量的违约、侵权等责任。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当事人不能把市场的风险最终转嫁到法院的头上,而法院大包大揽,把责任放到自己的头上,不仅增加了本就人少案多的压力,而且在执行难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我国法制不健全的不良影响。本文通过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寻求预防和解决执行难的策略,希望能为解决这个困扰司法界的老问题、硬骨头找到新的应对之道。
二、 人行征信、天眼查、芝麻花呗
当事人应该充分运用现代化征信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征信信息,事前进行违约、执行难的预防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建立的,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电子网络系统。天眼查是唯一获得央行备案企业征信资质的公司,在136家备案企业中唯一一家采用公开信息的大数据高科技公司。芝麻信用是阿里巴巴集团建设的面向社会的信用服务体系,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以上三者,是日常经济运行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征詢查询系统。通过以上三种系统,可以简单便捷的查询到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用、注册信息、股权变更、法律诉讼、失信信息、行政处罚、欠税公告、经营异常的较为充足的信息。比如在天眼查上,查阅在河南南阳因“水氢”汽车而轰动全国的庞青年,可以查询到其有158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南阳市政府在与庞青年及其控制的青年汽车公司合作之前,通过天眼查系统进行事前的查阅防范,则可以避免与明显信用不佳的对方当事人合作,防范出现资金损失。只可惜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很多市场经验少或者信息化知识少的行为人,没有充分意识到市场的风险或者不会运用现代化的查询技术,从而少了一道预防违约和执行难的防线。
三、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指的是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我国《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混合担保中,债权人与物保人、保证人可以就相互间所担保的份额进行约定。在债权人与各个担保人之间对担保份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各担保人之间构成了连带关系,此种担保方式称为连带的混合担保。在笔者的实务经验中发现,很多当事人注意到了违约风险,以为在合同中写明违约责任便万事大吉,却忽略了违约责任的实现。比如在单纯只有物保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阻碍执行。又比如在最近发生的几起银行骗贷案当中,银行采用了企业互保的人保方式,岂料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上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专门为骗贷而注册的不同公司,造成了银行的巨大损失。
采用物保的方式,有资产好查,相对于保证人方式,物保资产容易变现的优势。而采用保证人的方式,则有无限连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债务违约的优势。同时采用物保和保证人的混合担保方式,可以较大程度提高防止“执行难”现象的出现。
四、抵押登记
在笔者的法律实务工作当中发现,合同双方当事人,重视违约责任,忽略违约责任的实现是常见现象,尤其是在抵押合同中。《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双方,仅仅签订了抵押合同了事,殊不知,不动产抵押权自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登记时才成立,单纯的抵押合同并不足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当违约情况出现,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才发现一房数抵押,抵押权各个不成立,此时真是难为法院执行机关了。同样,对于动产,虽然无需登记,抵押权即可成立,但是如果不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就会出现先签订合同的,执行时却要让位给抵押合同在后,但进行了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
另外,当事人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还有附加的查询的职能,可以查询到对方的资产信息。只可惜实务过程中,当事人忽略了登记的重要性,简单的一步,可以避免执行难的大麻烦。
五、财产保全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出卖财产,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当事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实务中,从起诉到最终的执行,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时间充裕,资产很容易被转移。《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了执行员必须在执行前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给予了被执行人履行期限,结果,该履行期限期间,被执行人不是积极主动履行其责任,反而成了最后的逃跑期间,于是,执行通知书被戏称为“逃跑通知书”。在实务中,当事人不重视财产保全,在诉讼之前已经打草惊蛇,让被执行人有了足够的时间和方法转移、隐匿资产屡见不鲜,而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才能采取措施,即使此时法院完全意识到某个具体案件提前采用诉前保全措施,可以起到震慑被执行人,预防或者“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却不能主动出击,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是此时,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未必有清楚的了解,并且法院碍于人力物力所限,加上尚未最终判决,为了避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一般尽量不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也需要申请执行人及时调查对方资产状况,及早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避免以后通过审判,获得了胜诉,最终却因为执行难的原因,不仅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反而白付出了自己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拒执罪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同时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宂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機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但是,我国没有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关于民事执行的举证责任,没有相关的规定。从法院的角度出发,由于人少事多,积案累累,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力量来尽全力查询和执行被执行人的各种资产,此时,对于查控系统和登记系统以外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就要尽量去通过各种方式去查询和举证。并且,即使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裁判书的情况,考虑到自身和公安系统的实际情况,一般也不会主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责任,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主动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由此,拒执罪不仅仅可以采用公诉的模式,还可以采取自诉的模式由当事人提起。
七、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区别于迟延履行利息,两者不同点在于执行标的分别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方式明确,迟延履行金只有原则上的计算方法,具体操作中难于适法统一。此时,申请执行人就应当主动计算损失,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执行迟延履行金的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
在当前“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各种研究普遍把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放到了法院系统,笔者结合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认为,通过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一样能找到比较好的解决思路,毕竟,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综合性难题,应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解决。并且,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依靠的是全社会的努力,而不仅仅是依靠立法和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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