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我的收益我做主

2019-07-26 03:22江德斌
民生周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公司

江德斌

社区的公共收益由谁来管理,是问题的关键,把“钱袋子”抓紧了,自然就不会让本该属于业主的钱白白流失。

身为小区业主,每年缴纳物业费,这是常态,但小区给业主发钱的事,现实生活中却很难见到。事实上,很多人不知道,包括小区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配套商铺租金、场地活动租金、会所租金等,都是社区的公共收益,这些公共收益并非物业所有,而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返还给各位业主,这就是小区给业主发钱的由来。

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园小区的1288户业主,已连续几年“真金白银”地分到了这笔钱,而不是被物业拿去,可谓是物归原主。

之所以如此,实则是跟该小区的业委会有关。早在10余年前第一届业委会筹建时,大家就决定牢牢地把社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抓在能切实代表业主权益的业委会手中,几家广告公司都是与京师园小区的业委会而不是物业公司签的合同,10余年来,物业公司没有从中得到过一分钱,所有收入都以各种形式返还或用到了全体业主身上。

显而易见,社区的公共收益由谁来管理,是问题的关键,把“钱袋子”抓紧了,自然就不会让本该属于业主的钱白白流失。此前物业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大都将社区的公共区域经营攥在手里,并将公共收益隐瞒、私吞,构成对业主利益的侵占。近年来,随着各地业主权益的觉醒,部分小区业主通过组建业委会、打官司的方式,从物业手里拿回了公共收益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笔者居住的小区为例,前任物业公司就刻意隐瞒公共收益金的收支,导致這笔钱不明不白,引起众多业主的不满。前几年,在业委会换届之后,一致投票换了新物业,并改由业委会负责管理社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每年都将公共收益金的收支明细公告,将余额部分均分到每家业主,抵消部分物业费用,从而确保了公共收益都落入了业主的口袋。

法律对公共收益的收取、归属、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相关条款则规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可以看到,不能再任由物业私自收费、侵占业主权益。业主拿回小区公共收益有理有据,不能再忍气吞声,应主动站出来声讨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由业委会保障自身权益。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协调,或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同时,各地政府应鼓励业主自治,举办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通过业委会代为管理相关事务,管住“钱袋子”,做好费用收支账目,监督物业对小区的日常管理、维缮等,以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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