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19-07-26 03:00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7期
关键词:公务公务员机关

问题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它是合作社间共同的法律行为,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合并无效。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问题二:公职人员可以在合作社担任职务吗?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里所指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政府序列人员,履行一定的管理国家经济的行政职能,如果在合作社兼职,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或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因此,我国有关的人事政策均禁止国家公务员在经营性组织中兼职。同时,禁止有关公务人员在合作社任职,有利于避免其对合作社治理的干预,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违规输送,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干部不是公务人员,可以在合作社兼职。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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