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19-07-25 01:18
乐活老年 2019年5期
关键词:谢某撤销权房屋买卖

谢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某小区购买了刘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刘某称自己着急用钱,故合同签订后第三日谢某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房产证后谢某很是欢喜,心想终于有自己的一个小家了。可是令谢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刚搬进去不久,邻居们便议论纷纷,最后他竟然听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原来,在一年前,刘某的妻子在该房屋内自杀,后来刘某很快就搬走了并把房屋挂牌出售。房子被谢某买走了,谢某是外地人,他哪里知道这个房子死过人,如果知道的话他是绝对不会买的,当初中介公司也没有告诉过他这个情况。

谢某知道后,一下子瘫坐在地上,当晚他便没有再回这个家,而是选择了住在宾馆里。此后,谢某多次给刘某打电话,质问他:“当初为什么没有告知房屋内有人自杀?如果你说了,我是绝对不会买你房子的!”刘某态度很强硬:“房子是你自愿买的,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死人又不影响住,你现在想反悔?门儿都没有!”然后“砰”的一声就挂了电话,再后来刘某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

谢某买了一个这样的房子感觉很倒霉,整天心神不宁,他想把房子卖出去,可是觉得这样做太缺德,任何人都不愿意住死过人的房子。谢某在极度郁闷中希望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大家一听到“凶宅”这个词都比较忌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买房子都想图个吉利,如果在购房之前知道某个房子死过人或者发生过命案,大多数人都不会购买。通常意义上的“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凶杀、自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如果仅发生过属于正常的生理死亡及意外事件死亡则不应被界定为凶宅。

其次,凶宅的房屋价格要远远低于正常房屋的价格。通常按照交易惯例,如果某套房屋发生过凶杀、自杀等事件,往往房屋再次出售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都不愿意购买此类房屋,因此,其价格也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最后,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愿意购买房屋的重大事实,则很有可能最终会因欺诈而致使合同被依法撤销。

本案中,刘某故意向买受人及居间方隐瞒了其妻子在屋内自杀的事实,其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而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买受人做出是否购买此套房屋的判断,谢某在决定购买房屋时对这一情况并不了解,因而,其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误将此房作为正常房屋来对待。

事实上,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对于出卖人刘某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欺诈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均赋予了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所以谢某可以撤销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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