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明
摘 要 现在社会中,二手房的交易量不断增加,相关的房屋买卖纠纷层出不穷,下面以一个学区房的买卖合同为例,对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法律纠纷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385 文献标识码:A
1基本案情
王某欲出卖自家的学区房,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王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王某的同事马某听说后,提出购买。王某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马某担心王某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王某将房屋卖与自己,王某同意。王某、马某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王某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但王某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王某找到钱某作为保证人,并用孙某的房屋抵押。孙某与马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王某马某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王某忘记告诉马某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王某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王某还是瞒着李某与马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2法律探讨
2.1如果王某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即草签的书面合同),马某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1.1解读
这里涉及到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违反预约,将启动对方解除权及违约责任诉求,但不可强制执行预约。
2.1.2法律依据
A、预约的违约责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违约赔偿:《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3结合本案得出结论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强制继续履行,即法院不能强制王某签订正式合同,马某可按《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
2.2如王某不履行对马某的合同,预告登记将对马某产生何种保护效果?如王某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2.2.1解读
这里涉及到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预防一屋多卖的情况,即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买卖过程中,一经预告登记,则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2.2.2法律依据
A、预告登记:
a、《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B、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3结合本案得出结论
王某卖房并预告登记给马某后,马某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优先权,王某再处分房屋给第三人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但王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2.3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2.3.1解读
这里涉及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买受人可善意取得。
2.3.2法律依据
A、《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婚姻法解释(三)》第106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3结合本案得出结论
王某瞒着李某与马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李某没有举证价款是否合理,所以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李某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