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馨怡,孙学文
(苏州市职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04)
伴随中国经济的新一轮转型升级,产业技术的加快发展与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使得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成为新的人才需求增长点。为此,探索职业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满足市场需求,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矛盾,对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导致企业出现招工难的问题。上述两者共同促进了以高校与企业缔结契约为基础,以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并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学生顺利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为目标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产生与发展[1]。从本质上而言,订单式人才培养是校企合作中的一类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教学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趋势与重要的人才培养方式[2]。鉴于此,如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发展成为教育界与学术界关注的重点。
当前,高校与企业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越来越多的阻力与挑战。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教育资源的异质化等原因,高校与企业之间天生并不具有相互依赖性,在合作过程中往往存在“校热企冷”的现象。特别是有部分企业消极合作,承担极少部分的培养风险与成本,尽可能获得高校培养出来的人力资源,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在订单式人才培养中的惰性。在理论方面,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的人才培养方面,包括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与表现[3-4]、订单式人才培养的现状与发展策略[5]、影响订单式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6-7]、构建合理的订单式人才运行机制[1]等几个方面。大多数文献从定性角度分析订单式人才培养活动有效运行机制,缺乏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活动中高校与企业间的行为分析与相互作用。为此,本文基于合作博弈的角度,运用委托代理模型,通过分析高校、企业之间的行为选择及其相互作用得到提升企业积极性与努力程度的有效措施,从而使订单式人才培养发挥重要作用。
订单式人才培养中,高校与企业是最重要的参与者。从高校的角度出发,参照委托代理理论,将企业视作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代理人。在高校与企业订立契约合同后,企业需要向学校提供行业发展需求和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以企业需求为主制订相关岗位的人才培养方案,企业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授课,同时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在此前提下,企业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积极合作(努力)或者消极合作(不努力),选择何种策略取决于企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获得的利益。在双方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企业的行动策略可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高校的人才培养绩效。高校需要建立相关机制,以促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高校最有利的行动,即要求企业在订单式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实现相应岗位技能人才的培养过程与资源的整合,从而保证学生顺利就业。为此,基于Holmstrom&Milgrom[8]委托代理模型,高校有两类主要的措施,一是采用激励策略,二是采用约束策略。需要说明的是约束策略的运用需要高校对企业人才培养活动进行定期评估,根据企业的努力程度决定继续合作还是根据双方契约终止合作,改换志同道合的合作企业。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够与高校积极合作,从而实现高校、企业与学生共赢的结果。
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做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企业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高校的人才培养绩效,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活动的开展中,高校人才培养绩效还受到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假定高校人才培养绩效记作x,则其相关函数为x=ke+θ,式中:e是企业的努力程度;k表示企业的努力程度对人才培养绩效的影响系数(k>0),k与e呈正向关系;θ表示其他的不确定因素,是服从均值为零、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
假设3:若高校选择激励策略,即不采用约束策略,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努力合作。此时,高校无法观测到企业的努力程度,约束成本为零。则企业的收益为w=w0+βx,式中:w0是企业的固定收益,如参与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合作效益以及相关财政补贴与政策优惠等方面;β是激励系数(0<β<1),在一定程度中反映了企业通过提高努力程度而分担的合作风险,βx代表企业通过努力合作获得的额外收益。
假设4:若高校选择约束策略,即高校通过评估企业的活动是否达到期望水平,从而决定继续合作或者终止合作。此时,高校的约束成本为式中:p为约束力度(p>0);t为成本系数(t>0)。若企业的培养活动不能达到期望水平,高校采取约束策略,最不理想的结果是与企业终止合作,重新选择志同道合的企业,则此时合作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为γ(x0-x),其中,x为约束系数(0<x<1),x0为期望绩效。
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得到订单式人才培养中高校的期望收益为
命题1:在不考虑其他干扰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约束策略中的努力程度高于激励策略中的努力程度,即在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对企业人才培养活动的约束有助于促进企业努力合作。
证明:当高校不约束企业活动,只通过采取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努力合作时,高校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高校无法观测到企业的努力程度。同时,由于企业受到高校的激励,将按照合同中期望的结果努力进行人才培养获得最大效用,根据一阶条件当高校约束企业活动时,即引入约束机制,高校不定期地对企业人才培养活动进行相关评估,如对企业的相关课程进行学生评课、对企业的实训活动进行全程跟踪与考核。此时,高校与企业在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信息完全对称,避免了类似于“囚徒困境”等道德性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上述假设中强调在约束中存在激励效应或者是约束效应。此时,企业的最大化收益为求导得βk-be+pkr=0,从而得到此时企业的努力程度。进而得到即e1>e0,说明在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采取约束措施是有效的,可以更好地促进双方努力合作。
命题2:对高校而言,其激励策略和约束策略具有互补作用,当企业选择完全规避风险时,约束力度需要达到最大程度;当企业选择完全承担风险时,约束力度最小。
证明:在约束行为下,假设u0是企业的保留收入,即企业从事此项人才培养的机会成本,则所要解决的最优化问题是
将式(1)中的努力程度e以及参与约束取等号时通过固定w0带入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则最优化问题简化为从而得到上式说明激励策略和约束策略是互补的,当激励系数β提高时,表明企业愿意承担更多的合作风险时,高校对其约束力度p变小;反之,当高校提高对企业的约束力度时,激励系数β变小,即企业不再愿意承担更多的合作风险。
命题3:在高校实施约束策略时,其最优约束力度与高校约束成本呈现负相关关系,而与企业的努力程度对人才培养绩效的影响以及企业的风险规避偏好呈现正相关关系。
本文运用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分析,以高校、企业之间的合作行为选择与相互作用为切入点,尝试探讨订单式人才培养活动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研究发现,与信息不对称条件相比,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企业更易受到激励措施与约束措施的影响,从而提升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进而得到相关结论,在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构建企业人才培养活动的约束机制有利于消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升企业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活动中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合作中“校热企冷”的问题,提升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合作效果,实现“双赢”的目标。同时研究也表明,约束力度受约束成本、企业的努力程度、企业的风险规避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只有在企业达到最优风险承担与高校达到最优约束力度时,才能有效促进人才培养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时合作效果最优。
校企合作是一种不同组织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反映了职业教育与产业或行业、高校与企业之间需要和被需要的利益关系,这种互依性正是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前提。为此,在订单式人才培养中,合理运用契约方式提升高校与企业的互依性。一方面,适当运用激励机制和情感机制,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使校企双方参与合作的各类要素都能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与作用。另一方面,引入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建立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参与的、校企双方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与各项制度,以约束机制实现目标一致、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运行有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