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密本档中的“康熙朝历狱案”

2019-07-17 02:13
华夏文化论坛 2019年1期
关键词:邪教历法传教士

张 璐

【内容提要】1644年,杨光先上书状告汤若望等天主教传教士在华传布邪教、制定错误历法等,掀起一场漫长的诉讼,这便是中西方交流史和天主教传教史中屡屡被提及的历狱案,它往往被描述为一场残酷的政治迫害,是保守愚昧的清朝官员出于对先进文明的嫉妒而制造的一场构陷,并以此来解释中西方文化冲突中中国的立场。这一论断带有基于立场的误读与偏颇。本文跳出西方视角,更多采用新近出版的满文密本档中关于历狱的庭审档案,希望从中国的视角再次回顾整个诉讼过程,并在其中分析清政府的行为逻辑,更为细致地揭示历史事件的复杂性。

清初康熙朝历狱案是中西方交流史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获得研究者颇多关注。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从天主教传华史、文化交流史、科技史等角度对该案进行考证和论述,关注的焦点多集中于历法之争的原因、历狱案的性质、该案对天主教在华传播的影响等问题。本文将要回到案件本身,从该案争论的焦点出发,以案件审判为线索,以满文密本档中的庭审记录为资料,在完整的司法过程中展示传统法律一方面如何被西方理解和构建,一方面如何按照自身的逻辑运行,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再次审视这一影响深远的事件。

一、案件缘起

目前所见关于历狱的最早档案是康熙三年(1664年)十二月,《刑部题为审理传布天主教及置闰、立春、依西洋新法等案事密本》,从这里可以大致勾画出历狱案的缘起。

案件的发起者杨光先于顺治十五年(1658年)看到钉死耶稣的画像,知道天主教就是耶稣教,由此产生弹劾的念头。此后几年,杨光先分别以历法舛误、欺君蔑国、顺治十八年(1661年)历法有误等原因,数次向礼部、通政使司等部门控告耶稣教及耶稣会士,均遭拒绝。杨光先并未灰心,于康熙三年(1664年)七月二十六日,再次撰写《请诛邪教状》具投礼部,掀起“历狱”风暴。

二、案件审理过程

此前的研究已经明确指出,在历狱之争中,以汤若望为代表的传教士及奉教官员与杨光先的争论聚焦在十五个具体问题之上,但是,研究者多将历狱作为一个案件整体来论述,这其实是不确切的。综合清代庭审档案和传教士记录及各传记来看,历狱案的审判是以杨光先控告为起点,从传布邪教、天文历法舛误、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三个指控出发,分别按照当时司法审判程序逐一完成。

(一)传布邪教

1. 礼部、吏部初审

康熙三年(1664年)八月初五日,历狱案的审理正式开始。最先被审理的罪名是杨光先控告传教士传布邪教,其中耶稣会士汤若望、南怀仁、利类思、安文思,奉教官员李祖白、潘尽孝、许之渐和许谦八人被列为被告,由礼部会同吏部审理。讯问焦点集中在天主教的由来、教堂在各地的设立及分布、传教士、教徒的行为与活动等问题上,目的在于确认天主教是否是一种邪教。审理过程中,朝廷还根据杨光先的控告派员彻查两个与此罪名密切相关的情况,一是澳门是否西洋人进出中国的中转站;二是就向教堂捐款事宜对官员许缵曾、佟国器进行调查。

十一月十一日,礼、吏二部总结了汤若望等八人十四条可疑之处及罪状,认为传教士用涂抹神油、赦免罪孽来妖言惑众,修建教堂、散发铜像、定期集合,并且禁止教徒为祖先烧纸,“状如邪教”,基本认定杨光先所控属实,决定将汤若望等人革职并交刑部议。此外,拟将京城内两座教堂拆毁,将西洋教画像、书籍等俱行焚毁。

2. 刑部复审

十一月底,审理正式转至刑部,由陕西清吏司和河南清吏司具体承办。因为档案的缺失,综合目前所见之资料,刑部审理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核实李祖白《天学传概》所载内容;第二,针对入教、受洗、忏悔等天主教教仪的讯问;第三,针对《大清时宪历》封面题有“依西洋新法”五个字的讯问;第四,针对顺治十八年(1661年)置闰的讯问。其核心仍然在于确认天主教是否是一种邪教,奉教官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大逆谋叛。

经多番讯问,刑部再次确认耶稣会士传布邪教的指控,认为汤若望等人的行为属于谋建邪教,蛊惑众人,其中汤若望为首犯,拟处立绞;李祖白等人为从犯,各杖四十流放宁古塔;许谦为从犯,但因其满洲家人身份,拟枷号三月鞭笞一百。该结果交由三法司核拟。

3. 三法司复核

按照律典,三法司核拟的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但因为其后审讯重点转向荣亲王葬期选择,所以康熙四年(1665年)二月初七,刑部尚书尼满代表三法司上奏,说明当前审讯重点是荣亲王葬期案,传布邪教案的被告汤若望和李祖白也是荣亲王葬期案的主要被告,请示将此案押后再审,获得批准。直至四月十五日,三法司最终核拟确认汤若望等八人传布邪教、造妖书惑众属实。

(二)天文历法错误

在等待三法司复核刑部关于传布邪教罪名的处理意见时,汤若望等人开始接受杨光先所指控的第二项罪名——天文历法舛误的调查。因为该项指控所针对的内容涉及历法、天文和数学,朝廷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

1.礼部、吏部初审

康熙三年(1664年)十二月初,初审由礼部和吏部共同主持,审讯的焦点集中在天文历法的事实判断方面。在传布邪教罪的审理中,承审官员可以抓住原告和被告双方供述中的矛盾来获取更详尽的信息,从而做出基本判断。但在天文历法舛误罪名的审理中,原被告的争论聚焦于历法推算依据和具体推算结果之上,这对于不具备相应知识的审判官员来说,无疑是巨大挑战。礼部尚书祁彻白先后两次上奏,表示天文事关重大又太过玄妙,二部无法擅断。朝廷命议政王带领诸大臣“会同酌议具奏”。

2.议政王大臣复审

审讯由康亲王杰书带领议政王及各大臣接手。经过多次讯问,杰书否定西洋新法,建议按旧法推算历法。但这一草率的结论遭到辅政大臣的斥责。杰书第二次上呈审讯结果,又因未能“彻底穷诘”再遭驳回。直至议政王大臣针对批红中特别提出的关于康熙三年(1664年)立春之日测定的问题进行了第三次讯问,一一列明西洋新法确实存在的错误,做出“将汤若望仍交刑部议罪”的结论,终于获得辅政大臣的准许。

3.三法司复核

四月十二日,三法司对于天文历法舛误的指控做出判决:确认汤若望在天文历法上的五项错误:改用百刻、立春不准、更调觜参、删除紫气、只进两百年历等,但因其罪行犯在三月初五恩赦之前,且在荣亲王葬期选择案中钦命免死,不予追究。

(三)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

杨光先提出的第三个指控是汤若望等人选择荣亲王葬期有误。荣亲王是顺治帝第四子,出生数月即告夭折,后追封为荣亲王。荣亲王死后,钦天监立刻受命选择其安葬地点、日期和时刻。杨光先认为,汤若望带领下的钦天监在选择一事上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

1.礼部、吏部初审

初审中,杨光先与汤若望等人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二:第一,荣亲王葬期由谁选择;第二,荣亲王葬期依据什么选择。针对第一个问题,奉教官员和非奉教官员的口供截然相反,据此,礼部申请将参与此事的相关官员俱行革职。接着,审理聚焦于葬期选择的依据。杨光先指控汤若望等人选择葬期时不用惯常使用的正五行,而使用别名《灭蛮经》的洪范五行选择,其心可诛。因“夫洪范五行者,即唐丘延翰颠倒生死,编写五行,以哄蛮夷,是以谓为《灭蛮经》”。礼部经调查,认为杨光先所控属实。康熙四年(1665年)正月二十,礼部尚书祁彻白上密本,建议将邪教案与荣亲王葬期选择案由刑部并案处理。

2.刑部复审

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肯定杨光先所控内容,认为汤若望等人因选择错误导致荣亲王葬期“四柱无一吉者”。故此,应对汤若望等涉案官员治以“与主不利,其欲毁宗庙,祖坟及宫殿”的大逆之罪,按律拟处汤若望、李祖白、杜如预、杨宏量等人凌迟之刑。该决定由议政王大臣复核。

3.议政王大臣核拟

康亲王杰书率领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后,做出以大逆之罪凌迟处死汤若望等人的决定,但遭驳回。后由显亲王富绶接手继续审理,认定大逆罪成立,但念在过往功绩,全部从轻处理。

三、案件审理结果

按照法定程序和特别程序完成案件调查之后,历狱案进入了宣布审判结果的阶段。

(一)判决

康熙四年(1665年)三月初二,京城发生地震,三月初五“金星昼见。以星变地震肆赦,免逋赋。”这一恩赦,直接影响了日后的判决结果。

三月底,在给议政王大臣会议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的批示中,辅政大臣免除了汤若望、杜如预和杨宏量罪行,但李祖白等钦天监奉教官员被判斩立决。

四月十二日,三法司对于天文历法舛误一罪做出判决:确认汤若望在天文历法上的五项错误,但因其罪行犯在三月初五恩赦之前,且在荣亲王葬期选择案中钦命免死,所以不再追究其传播舛误之天文历法的罪行。

四月十五日,三法司确认汤若望等八人传布邪教、造妖书惑众属实。因三月初五日恩赦,利类思、安文思、南怀仁和许谦已获准释放;李祖白等人已因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被正法;汤若望及其义子潘尽孝免罪。

(二)余绪

汤若望被革职后,于康熙五年(1646年)七月病逝于寓所,杨光先于八月初五升任钦天监监正,停止推行西洋历法。杨光先主持钦天监工作后,出现多次历法推算错误,康熙八年(1649年)三月,康熙帝启用南怀仁为钦天监监副。不久,南怀仁等呈告杨光先依附鳌拜陷害同僚。此案经以康亲王杰书为首的议政大臣会议得出结论:杨光先出于嫉妒妄生事端,殃及无辜,汤若望谋叛不属实。决定恢复汤若望“通微教师”之名,照生前品级赐恤;李祖白等被处死的官员照原官恩恤;许缵曾等被革职官员获准复职;虽然肯定供奉天主者并无恶迹,但仍禁止聚会传教。杨光先从宽免死,遣回原籍,卒于途中。

历狱一案至此终结。

四、对案件审理的分析

在传教士的记录和传记中,对于此案的描述是完全负面的,充满了“不公”“阴谋”“残酷”“陷害”等字眼。而研究者们对于历狱本身的评价也是大多偏于负面,认为这是一场有意的“陷害”“惨剧”“严酷的政治迫害”,而历狱的发起者杨光先对于西学和传教士的指控是“情绪化的批判”。再加上四年之后的翻案,人们更有理由相信历狱是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对于历狱案的研究,学者们采用的资料,大多是以传教士的视角来叙述和评价,不免形成较为固定的话语模式:这是一场构陷与迫害,是保守势力对先进文明的绞杀。满文档案的翻译与出版无疑提供了关于此案的另一个观察维度——中国的视角。二十余份详尽的满文庭审记录,为研究者从客观上分析清初统治者对于此案的态度及行为逻辑提供了可能。

(一)从案件的缘起看

根据自述,杨光先弹劾天主教的念头从顺治十五年(1658年)就产生了,先后三次提出控告,俱被退回。杨光先并未气馁,一直对天主教徒的行为保持密切关注,直到康熙三年(1664年)上书《请诛邪教状》,终于引起朝廷关注。

在前三次的控告中,杨光先分别以“历法舛误”“奉彼国之正朔”和“顺治十八年(1661年)置闰有误”作为切入点,其共性在于都聚焦在了西洋历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之上。事实证明,这并不是杨光先达到目的的最优策略。早在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初七,多尔衮即下令“汤若望所用西洋新法,测验精确,密合天行,尽善尽美,见令定造时宪新历,颁行天下,宜悉依此法为准。”在此后十几年的多次验证下,汤若望及其制定的历法在朝中声望正隆,颇受眷顾。杨光先此时攻击西洋新法有误,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康熙三年(1664年),杨光先再次上书终于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而这一次,他控告的是“邪教”。相对于历法错误,邪教的指控无疑更能触及清初统治者的痛点。自入关后,清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论证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为此统治者采取了种种措施,包括采用更为精确的西洋新法以体现其统治基础乃“受命于天”;采取高压手段镇压以宗教为名的秘密组织。

针对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邪教,除了军事镇压之外,清政府在法律层面也制定了一系列严密条款。具体到《大清律例》,包括《名例律》中的十恶;《礼律》中的祭祀、仪制;《刑律》贼盗、人命。历狱针对“传布邪教”罪名的审理中,刑部和三法司都对该指控予以确认,其在奏折中提及作为断案依据的法条正是《礼律·祭祀》中的“禁止师巫邪术”。研读此条可以发现,清律对于邪术、邪教的界定及判罚是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出发。虽然都是供奉神佛,烧香聚集,夜聚晓散,但“重在煽惑人民,以邪乱正”的必须严惩,因为此类行为“愚民易为动摇,恐致蔓延生乱”,从而危害统治秩序。而传教行为如果只是巧立名目旨在诓骗他人财物,除非确实有煽惑民众的行为,否则另当别论。

杨光先在证明传教士传布邪教这一指控时,除将天主教与白莲教等清廷严加禁止的邪教相提并论外,还特别提到天主教在全国广布教堂,传教士与许缵曾、佟国器等重臣名流过从甚密,而且将澳门“踞为巢穴,接纳海上往来之人”,每一指控都精准指向“煽惑民众”。果然引起朝廷的重视,命吏部和相关地方详细彻查,尽快呈报。

由此可见,此案虽名“历狱”,由历法而起,但朝廷的关注点更多集中于传教士广布教堂、聚集民众的目的,体现出清初统治者对于危及统治秩序和国家安全行为的警惕和担忧。

(二)从案件的审理过程看

历狱的主要被告是汤若望等身负官职的传教士和钦天监奉教官员,因诉讼主体身份特殊,按律应当适用清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中的特别案件审理程序,即一般由刑部或三法司会同有关部院审讯,审讯完结后,将依律拟定的结果上奏,待皇帝裁决。而皇帝对于京师职官案件的裁决一般分为四种情形:其一,依法司定拟判决之裁决;其二,法司再行复议之裁决;其三,九卿会议之裁决;其四,另行处置之裁决。

如前所述,历狱案的审判是以传布邪教、天文历法舛误和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三个指控为核心分别进行的。三个审判的程序基本相同,初审的重点在于事实调查;再审的重点有二,一是就初审未查明的事实进行再次确认,二是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等待最终裁决。

具体如下图所示:

在葬期选择错误和天文历法舛误两个案件的审理中,除法定程序之外,出现了议政王大臣会议这一特别程序。清代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议政大臣共同决定军国大事的一个重要形式。该制度形成于太祖,太宗继位后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朝中大事都在其所议所决之列,“最多的是复审法司所议罪”。

特别程序的加入,一方面表明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最高统治者的重视程度。在对天文历法舛误的审理中,礼、吏二部两次上奏表示无力辨别孰是孰非,辅政大臣将此案交康亲王杰书率领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传教士详细记录了这一特殊程序。这个相当庞大的审判团队包括“二十位王公、十四位阁老、十二位尚书、八位最高将帅和七十二位其他官员”,参与审判的官员总数超过两百人,聂仲迁说:“这可谓荟萃汉人与满人之英俊于一堂,而予欧洲之科学及其代表者汤若望以裁判了。”这一说法,在鲁日满的笔下也得到了证实。他解释说“大法庭”不是一个常设部门,只有涉及最重大的案件才会临时召集,“在中国没有匹敌,除皇帝本人外”。从他的笔下还能看到审理时的状况:每一次审讯时,首先由礼部一位尚书宣读礼部审讯记录,然后这些朝廷重臣开始发问。审判过程冗长,往往长达五个时辰,而且总共开庭十二次。特别程序如此漫长的原因在于,朝廷要求以万分审慎的态度调查耶稣会士与杨光先关于天文历法知识的争论。

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案件的审理,是与天文历法舛误罪名的审理同时进行的。始料未及的是,当汤若望等人专心应对关于天文历法的事实调查时,葬期选择错误这一指控却引起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在该案审讯的末期,“甚至其他罪名的审理都被这一指控掩盖了。”之所以在这个案件审理中适用特别程序,鲁日满有着自己的解释:“中国人和鞑靼人都迷信风水,对于死者的埋葬极为注意,如果葬礼安排得当,对死者本人及其子孙都是吉祥的,但若出现差错或疏忽,将是不可饶恕的大罪,子孙后代都将受到惩罚,经受苦难。”

启动特别程序可以看出清廷对于历法与选择问题的重视程度。究其原因,从表面看来,这两个罪名所涉事实都与专业知识有关,普通承审官员难以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应当由更高级别的官员参与调查和审理。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看,这两个罪名都与中国人所坚信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密切相关。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不过十几年,各地农民起义时有发生,又恰逢少主登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稳定统治是治理的重中之重。历法精确与否和是否“受命于天”密切相关,荣亲王墓地选择错误则会影响统治根基,这是统治者深信而传教士难以理解的地方。所以,从传教士的记述中,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都是刁难与构陷,而从清朝统治者的逻辑出发,所有的审判环节和提问都意味着小心与慎重。

(三)从案件结果来看

康熙八年(1649年)五月初十日,康熙帝擒拿鳌拜,二十日,钦定鳌拜等人十二条罪状。二十九日,康亲王杰书上奏,历数鳌拜三十条罪状,康熙帝念其旧功,改立斩为籍没拘禁。此时,康熙帝独揽皇权,清政府权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六七月间,康熙帝一面处理鳌拜党羽,一面调整朝廷官员,一面开始拨乱反正,为苏克萨哈等人平反,由此引发大批昔日受鳌拜整治的官员鸣冤叫屈。

在这一背景下,七月二十日,利类思、安文思和南怀仁上呈名为《诡随狐假,罔上陷良,神人共愤,肯歼党恶,以表忠魂事》的奏折,欲为汤若望等历狱被告平反昭雪。康熙帝下旨令议政王大臣会议此事,历狱全盘翻案。

如果以传教士沉冤得雪来论证历狱是一场诬陷与迫害,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结论。与其说康熙帝在对待历狱案上明辨是非曲直,不如说他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从政治的角度来处理这一问题的。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杨光先担任钦天监监正之后,屡次算错天时,这对虽平定天下但根基不稳的清朝统治者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初掌大权的康熙帝需要更为精确的历法来巩固统治,而这在当时只有南怀仁等天主教的传教士能够做到,启用南怀仁接替杨光先掌管钦天监是必然选择。

其次,利类思等传教士时机把握得当,他们敏锐利用鳌拜被擒之后的政治态势变化,将自身遭遇归咎于鳌拜,与其他上奏要求平反的官员一起痛陈冤屈,相互声援,这是康熙帝在清算朝中鳌拜势力时所乐见其成的,而传教士最终得偿所愿。

第三,从康熙帝后来对待天主教和传教士的态度也能略窥一二。康熙帝在科学技术上倚重传教士,他亲自跟随南怀仁学习天文和数学知识,大胆派遣传教士徐日昇和张诚参加《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与此同时康熙帝始终对天主教和传教士保持着警惕,他下令限制并监视传教士在地方的活动。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教皇克莱芒十一世发布“禁约”七条,命令禁止中国教徒尊孔祭祖,这实际上触动了中国社会的根本秩序,进而危及了清廷统治基础,康熙帝断然拒绝,将教皇特使驱逐出境,同时禁止西洋人在中国行教。

五、结 论

作为中西方交流史中屡屡被提及的著名案件,历狱获得了研究者的大量关注。以往的研究多采用传教士的记录和传记作为研究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一套对于历狱案的判断及话语模式,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人对于清代司法的认识。本文跳出以被审判者——传教士——为中心的叙事,以新近翻译出版的满文密本档为研究资料,从审判者——清政府——的立场再次回顾整个案件,能够得到一些不一样的启发。

二十余份,共十几万字的奏折详尽展现清政府审理历狱案的过程,其中颇多细节与传教士方的记录相互印证。从奏折中仔细梳理出的历狱审判过程来看,历狱案的审理是以传布邪教、历法舛误和荣亲王葬期选择错误三个罪名为核心,分别按照清代司法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一一审理。可以说,在该案整个司法程序中,清政府都秉持审慎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处理。该案的审理为从个案的角度观察和评价清代司法提供了一个视角。

从历狱个案的角度看,清代司法在其中展现出了它的严谨和严肃,但是,传教士记录中弥漫的悲情殉道感也并非毫无缘由。传教士将其遭遇简单归结为统治者迫害和司法不公正,其原因在于该案虽以“历狱”为名,但其展现出的复杂性远超天文历法正确与否的争论,而这超出了传教士的理解。在传教士看来,西洋历法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审判者对此置若罔闻,做出了不利于传教士和奉教官员的判决,体现了清代司法的黑暗。但站在清代统治者的立场来说,他们又有着自己的考量:精确的历法是统治所需要的,但维持统治秩序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历法。严守夷夏之防的士人群体对西洋学说的抗拒、根基未稳的清朝统治者对于打着宗教旗号的民间结社的警惕、清廷内部权力格局的变动、汤若望与顺治帝良好的私人关系等方面都是摆在统治者面前的现实问题,必须予以回应。杨光先第三次控告终获成功、后期审判重点从邪教与天文历法转向荣亲王葬期选择,对汤若望的处理从凌迟处死到免死释放,清政府一系列的行为从案件的复杂性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

从根本上来说,传教士的不理解是异质文明交流中不可避免的误读与排斥。他们基于自我立场,将历狱案中清代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塑造和演绎成带有恶意的、不公正的、抵制“更高文明”的偏于负面的形象,这一形象又随着耶稣会士寄回欧洲的书信、札记和罗马教廷信报制度所要求的书面汇报一起,在欧洲更为广泛地流传开去。长时间以来, 历狱都是被作为中西方文化交流中的一个“矛盾”或一个“冲突”来观察,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权威的积累,其作为典型的例子被屡屡提及,传教士遭受诬陷,中国法律黑暗不公的言辞和形象构成的话语深深影响了西方对于中国法律的理解。从清政府的角度回顾该案,分析影响统治者行为和案件走向的原因,为重新审视历狱案,更深刻认识中西方交流中的文化冲突,提供了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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