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9-07-16 10:31姜海颖
青年时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完善建议校园欺凌

姜海颖

摘 要:近年来,随着恶性校园暴力事件被媒体大量曝光,校园暴力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只是颁布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同時,关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这两个概念是否有区别,官方一直含糊不清,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学界对此也有诸多争议,这将会为相关研究带来困难。因此,笔者希望从概念界定出发,结合对校园暴力行为现状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法律角度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 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概念的厘清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学界最初多使用校园暴力这一概念代指恶性校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后期才逐渐出现了校园欺凌这一概念。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第一次由官方对校园欺凌给出定义,自此之后,较多学者转而使用校园欺凌一词作为研究对象,但仍有一部分学者依然使用校园暴力的概念。对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概念是否存在区别,学界和官方内部一直有着不同看法。而笔者认为,二者存在区别。

从字面分析,世界卫生组织将“暴力”定义为:“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而“欺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以强力压迫和侮辱”,这代表着在欺凌中往往存在双方力量不均衡的现象,往往是力量大或人数众多的一方对相对弱小的一方进行压迫和侮辱,此外在其他定义中,“欺凌”的程度高于一般的推搡、打闹,且具有反复性和长期性。可以看出,广义的“暴力”包括“欺凌”,“欺凌”实际是一种轻微的暴力。

从实践分析,校园暴力事件不单有同学之间的通过力量不均衡实施的压迫、孤立、侮辱或者殴打、敲诈勒索、强奸等,还有学生与老师、社会人士之间的暴力事件以及学生对物的暴力事件。同时,还有很多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比如扒光同学衣服拍照上传网络、将对同学的殴打视频上传网络或者在网络上对同学进行侮辱、诽谤。

厘清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分清两者的规制范畴,有助于在防治时采取对应的措施,也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综上所述,我们做出如下认定,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与其他学生、教职工、社会人员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暴力伤害、威胁、侵犯、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以及学生对物实施的暴力与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

二、校园暴力行为现状——结合《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分析

201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统计了2015年至2017年审结的被告人为学生且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的暴力案件,揭示了校园暴力案件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特点。

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这与官方治理的加强有一定关系。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人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迫卖淫罪,发生数量依次递减。其中,近六成为故意伤害案件。从发生原因来看,在所有审结的校园暴力案件中,55.12%是因为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18.08%是因为满足个人私欲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卖淫、侮辱、强奸等犯罪行为,此外还有因为感情问题、无故滋事、为发泄个人情绪等其他原因。从犯罪类型来看,超过八成校园暴力案件为无预谋的突发性冲突犯罪,而近七成涉故意杀人罪案件为预谋犯罪,被告人实施犯罪目标明确,并进行了事前准备工作。从犯罪结果来看,11.59%的案件中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伤。从犯罪主体来看,未成年人仍是校园暴力案件的主要群体。

笔者同时参考了其他学者对于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现状的总结。有学者在对2015年至2016年的185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总结后,认为校园暴力的参与者以中学生为主,多为群体性施暴。从发生的原因来看,多为琐事引发,或有感情纠葛、组织的团伙活动等其他原因,这点与《报告》中认定的原因所差无几。从发生场所上来看,校园和教室这两处相对开放的区域暴力事件发生数相较宿舍、厕所等隐蔽场所更高。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打架斗殴、抢劫财产、偶发性凶杀和性暴力等,而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发达,拍摄视频和照片上传至网络的网络暴力行为数量开始上涨。

通过对《报告》和学者研究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校园暴力行为的现状:实施者以中学生为主,多为群体性施暴;原因多为琐事引发;行为方式多为伤害、聚众斗殴、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和侮辱、诽谤;行为场所以校园、教室、宿舍、厕所、网络空间为主,其中相当一部分的行为足以构成犯罪。

同时,教师利用身份所形成的优势或社会人士利用力量形成的优势,对学生实施伤害、侮辱、威胁、性侵等暴力行为的情况也不时存在于司法实践和新闻报道中,值得我们关注。

三、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局限及完善建议

目前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规制,主要可以援引的法律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中,校园暴力行为可以被分为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内的行为以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对此都有对应的处罚和责任。但是亦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无论严重与否,几乎不处罚,治理措施只限于监护人和学校的严加管教以及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然而现实中这种措施流于形式、缺乏实效;二是对于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内的行为,仅仅只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威慑力较弱;三是对于造成身体损害不明显但有明显心理损害的校园暴力行为,法律几乎没有规制,而这些行为正是校园暴力行为的常见样态。

对此,笔者结合前述现状和学者研究,提出建议如下:

(一)尽早形成防治校园暴力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據

笔者认为可以仿照日本,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法》,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和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内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其实在2016年3月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反校园暴力法》的议案。但是从目前我国理论界的准备情况来看,针对该问题颁布专项法律的时机并不成熟。此外,也缺乏对此进行法律衔接性问题的研究,草草出台法律,极有可能导致该立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兼容;以及我国目前尚缺乏对校园暴力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只有在理论界对涉及校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获取大量准确的调查数据的情况下,才能为制定专门治理校园暴力法律提供充分的条件。

(二)制定防治校园暴力行为的具体规定

在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做准备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防治校园暴力行为。一方面,我国现在的防治校园暴力行为的规范多是纲要性规定,具体的规定很少。另一方面,对于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内的校园暴力行为,包括造成身体损害不明显但心理伤害明显的行为,法律一般不予规定,即使出台了《反校园暴力法》,笔者设想也多是兜底性规定,以留给下级法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空间,因此相应规定的制定对规制这类行为尤为重要。

(三)形成校园暴力行为防治的共同治理结构

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不仅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还需借助配套制度和社会力量。我国尚未探索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九龙治水、权责不明的治理阶段,可以仿照日本的治理经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方面,形成明确的权责划分。采用立法的形式,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责范围,在校园暴力发生时,应规定各主体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构建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社会各主体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重视发挥社会力量中所蕴含的潜力,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从政府、学校、家庭到社会的综合治理机制,运用社会综合力量,高效地解决校园暴力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四、结语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回答记者问中提到,“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上也广泛关注,一件事大家都重视了,离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太远”。校园应是安全和平的学习场所,笔者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校园暴力问题终有解决的一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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