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动力机制及瑞安实践

2019-07-16 09:27吴林娜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瑞安三位一体动力

吴林娜

(中共瑞安市委党校,浙江 瑞安 325200)

构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是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并于2017年正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1]。“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主要内涵是以农民合作组织为基础,广泛开展生产、供销和信用等合作,全面提升农业的专业化、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瑞安实践表明,其对帮助农民共同致富,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理论界对“三位一体”农协模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与理论阐述。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模式创始人陈林从立法的角度将综合性农业合作社设立为公法社团,并在瑞安进行相关实验性社会实践,建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模式[2]。袁亚平等指出,瑞安市在一线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建立农协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可为农民提供科技、信贷、流通和信息等服务[3]。仝志辉认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应寻求村、乡、县三级联动,并应与一个纵向的综合农协体系相互支撑[4]。但唐兴霖等指出,“三位一体”治理模式要得以巩固和发展所遭遇的困境随之凸现,在特定背景下所产生的“三位一体”治理模式在中国广大农村是否有推广的可能性问题[5]。何继新则从发端和整合两个维度分析“三位一体”农协的动力机制,认为其发端动力在于合作金融,整合动力来自于多中心与公共行动合作[6]。

浙江在建设与发展“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方面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创造了有益的经验,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肯定。理论界对“三位一体”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探讨则对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当然,“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发展在运行与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总体效果差强人意,依然存在许多小、散、虚的合作社,大大削弱了成立合作社的预期效益,减缓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从利益驱动理论出发,探讨各利益主体联合发展的动力机制,结合基于“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动力机制的瑞安实践,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构建,发挥其作为实现农业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载体作用,对实现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

弗里曼(Freeman)指出:“利益主体是指任何可以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7]“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涉及政府、农业部门、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能人、种养殖大户、普通农户等,从中不难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利益主体主要为政府和农户。自给自足的农户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会寻求某个机构的协助,或是联合起来进行合作,即成立某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一般意义而言,家庭经营的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是一个“弱者”,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作为个体较难克服的困难,需要有更便捷的流通渠道、技术支持及资金支撑,而希望能成立一种组织,建立营销网点、统一技术规范、集中产品运销等,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降低运营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促进增收、增效。因此,农户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与其合作组织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是推动其合作组织发展的最直接、最广泛的动力源泉,是内源动力。政府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另一利益主体,同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是发展地方经济需要,提高本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农业立体式复合型产业经营,有利于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另一方面是地方官员政绩的需要,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地方政府在“三位一体”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上有了积极的动力。可见,政府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外源动力。

1.农户内源性需求动力机制

为了获得更便捷的流通渠道、技术支持及资金支撑,农户会有动力寻求机构的协助或加入合作组织。农户需求动力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农户需求动力机制

普通农户在农业生产作业中可能存在供销渠道、技术支持和资金周转等三种需求,其强度各有不同,三条轴上均由低到高分布,构成了一个立方体结构(见图1)[8],立方体的8个顶点(A—H)的实际指称分别代表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自给自足型的农户处于原点位置代表农户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需求问题。流通型农民合作社与专业合作型农民合作社由于位处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起始阶段,是农户动力需求的初始或初级阶段,即为了满足农户某一种需求,而使农户有动力加入此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区域合作型农民合作社比较特殊,可认为是一种过渡形式,因为并不是为了满足某种需求,而是为了余缺补偿、扩大规模或打个时间差,因而可视为中间形态;“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适应时代环境的最新合作组织发展阶段,可视为演化的目标点。因此,农民合作社的演化路径有14种可能性。流通型农民合作社可能的演化路径为:流通型(D)→专业合作型(C)→“三位一体”(H);流通型(D)→区域合作型(L)→“三位一体”(H);流通型(D)→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流通型(D)→金融互助型(E)→区域合作型(L)→“三位一体”(H);流通型(D)→专业合作型(C)→区域合作型(L)→“三位一体”(H);流通型(D)→区域合作型(L)→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流通型(D)→专业合作型(C)→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流通型(D)→专业合作型(C)→区域合作型(L)→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流通型(D)→“三位一体”(H)。专业合作型农民合作社可能的演化路径为:专业合作型(C)→“三位一体”(H);专业合作型(C)→区域合作型(L)→“三位一体”(H);专业合作型(C)→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专业合作型(C)→区域合作型(L)→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专业合作型(C)→流通型(D)→区域合作型(L)→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

从以上演化路径可看出,面对不可避免的资本瓶颈或制约,农户在资本投资与收益环节的需求在逐步加强,农民合作社正是适应这种趋势逐步完善金融合作功能。因此,农户有动力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形成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满足农户不同层面的需求,在流通环节、技术支撑及资金上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令其可迅速地提升生产经营规模,建立起与农业企业谈判的基础,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2.政府强制力推动动力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国涉农资源极为分散,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资源调整和配置上,更多是割据、封闭发展,而农资、农技、农机等涉农资源配置的管理和服务部门及机构也分属不同部门,各部门都有利益所在,因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共同合力为农服务的作用发挥得十分有限。这是早已存在的痼疾,是个人或组织无法改变、原有制度的缺陷,必须由政府强制执行,使当前所拥有的涉农资源重新整合。政府强制力推动动力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政府强制力推动动力机制

为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中央政府需要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农业现代化建设力度,出台国家相关“三农”的宏观政策,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同时对有关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化建设及规范化运营给予宏观上的指导。政府强制力推动农村“三位一体”发展。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8年10月,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更是将“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目标写入中央一号文件[9]。

为了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在农业层面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搞好地方特色产品的产业化经营,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构建“三位一体”服务体系,涵盖技术、流通、金融等服务的制度框架设计。其面对的将不再是单个或某些合作社,而是辖区内所有农业部门、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能人、种养殖大户、普通农户,甚至是金融机构、流通企业等。为了达成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诉求,一是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做出针对性的指导、扶持、服务等;二是在中央政策框架内,指导与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农户、农民合作社及有关涉农机构进行整合提升;三是通过地方治理和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的引导,促进本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从而促使与时俱进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其他涉农职能部门则主要是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利用其在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指导农民合作社更加规范地发展,并在不同领域给予业务协助及指导。

各级政府有动力去推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就农民合作社发展而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采取的方式为确立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并通过采用财政、税收、金融等各种手段,整合体制内外各方面资源,引导各级各类相关组织通过合作进行联合提升,形成“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多重功能的联合。

二、基于“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力机制的瑞安实践

瑞安作为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其经济市场化和民营化程度在全国首屈一指。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瑞安亦遥遥领先,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最初构想并未在瑞安真正得到落实。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原有的政策设计所带来的红利已释放殆尽,随着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瑞安农村分有余而统不足的问题空前突出。农村新生劳动力不愿从事简单的务农活动,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却无法形成规模生产,因而农地大量闲置。瑞安市委市政府意识到解决农村问题的紧迫性,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率全国之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通过政策引导与物质奖励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瑞安市域内农村各种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通过全国试点先行,对瑞安供销社进行改革,于2001年创办了全国首家经济实体型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探索开展信息、购销、科技、资金、政策五大服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对瑞安农村信用社进行改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但农村各级各类合作事业的发展与改革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存在合作社成立的动机不纯、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供销社基层网点进一步萎缩,供销社固有的功能被弱化,在农村的作用严重削弱;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商业化改制后,其内在的“合作制”的因素已微乎其微,而股份制的规范又难以健全,农户社员因股金过少,其权益名存实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组织功能的发挥,单独农户或组织已难以抵抗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各利益主体普遍要求合作与联合。

1.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演化

瑞安市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梅蔬合”)成立于2001年4月,是农户根据种植品类而联合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梅蔬合”开始只是专业协会型(B)的合作社,主要以种植番茄为主,拥有自主品牌“强绿”。为满足社员对农资的需求,2006年成立“梅蔬合”农资供应部——流通型(D),为社员统一采购与供应农资;为进一步提高社员种植技术水平,2007年与科研单位合作建立了瑞安市梅屿蔬菜科技服务中心——专业合作型(C),为社员提供农技现场指导、培训及农产品检测服务等。为抵抗风险,保障社员流动资金需求,2009年成立自然风险救助基金,以慰问遭受自然灾害的社员;成立社员内部资金互助机构——金融互助型(E),为季节性资金短缺的生产社员提供贷款服务;为满足社员农产品销售,2010年开始建设梅屿农产品原产地交易市场,而农产品供销市场需要供应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于是2011年“梅蔬合”过渡为区域合作型(L),同年2月,联合荆谷白银豆和篁社索面专业合作社成立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贷款一般无需抵押,且利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近);2016年6月,成立瑞安市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由浙江保监局授权成为全国独家试点的财险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围绕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开发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三大险种,分别对应“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中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金融互助型(E)。近年来,“梅蔬合”不断演化发展,逐渐完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不仅提高了生产经营水平,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后续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梅蔬合”的演化路径为:流通型(D)→专业合作型(C)→区域合作型(L)→金融互助型(E)→“三位一体”(H)。它是由于农户或合作社自身的利益驱动,自下而上不断演化,不断完善合作社生产和流通功能,逐步推进金融互助功能,然后通过对区域相近的合作社进行联合提升,发展“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政府推动的“三位一体”发展历程

瑞安市农协于2006年3月25日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农协内设供销部、信用部、科技部,依托合作金融致力于为农服务,由核心会员(全市性或区域性联社、专业团体)、基本会员(各类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联系会员(农户、个人、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附属会员(合作社农户社员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会员小组、预备会员(全市农户)等组成。其主要功能是调动供销联社、合作银行的积极性,引入农业局、科技局、科协、农办、民政局、司法局、经贸局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办的支持,结合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等,整合体制内外多方面的资源。瑞安市农协推动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组织农村各级各类合作组织通过合作联合,实现自我服务、共同发展、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但由于利益主体多元,每一个部门的背后都是微妙的利益博弈过程。当时,供销联社自称为先导和骨干;合作银行则强调以金融为核心;科协、科技局提出以科技为支撑;农办、农业局则定位于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企求在“三位一体”合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导致各方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协调。瑞安市农协成立初期遇到诸多难题,无法继续推进。此时以政府强制力推进的联合,首先要理顺主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将“三位一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引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合作社联会”)于2008年1月25日成立,由瑞安市农业局牵头成立,以瑞安市内经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同时吸收本市有代表性的专业农户和农技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共同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合作社联会”有会员86个,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跨区域、多品种的“合作社联会”,制定了《会员管理细则》 《财务管理细则》 《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工作职责》 《理事会议事和决策规程》 《秘书处报酬和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为了便于管理,根据区域建立会员小组,每个小组由5~10个会员合作社组成,根据会员所属产业建立产业委员会。“合作社联会”致力于协助瑞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之间的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等,主要为会员进行农资联购、产品联销、科技服务、资金互助、管理咨询、组织协调等。“合作社联会”的启动与发展都是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得以实现的,并未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其自主与独立还难以保障。由于“合作社联会”与会员合作社缺乏紧密联系的利益机制,从实际运作看,被推选为理事的会员合作社成员,仅重视与本合作社有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与自己所处合作社利益无关的事务上不积极,组织管理相对较松散,实际效果不明显。可见,政府已认识到合作社作为“三位一体”另一重要的主体地位,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往往忽略了合作社的利益之所在,而最终使“合作社联会”成为形同虚设的组织架构,没有发挥其预期的作用。

瑞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于2012年6月20日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现有供销社为依托,吸收和联合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服务组织、涉农企事业单位进行改组筹建,实行“农有”“农治”“农享”。“农合联”的成员单位为各镇(街道)“农合联”,部分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行业协会,市级涉农服务组织,供销联社所属各公司、基层社等。其基本服务功能为生产服务(技术推广、有关生产性服务等)、供销服务(农资供销、农产品营销等)、信用服务(资金互助、保险互助等)。可见,“农合联”不仅确立了依托主体,避免了组织部门之间的利益分歧,还充分考虑到农户与合作社自身的利益诉求,实现市、县、镇(乡、街道)三个层面联动。“农合联”成为政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服务的通道,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政府反映生产生活服务需求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农业竞争力和生产生活水平的综合平台。

由政府强制推进“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形式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从上而下、统一口径设立的合作社联合体。只有充分考虑政府与农户(合作社)两大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形成有效机制,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总之,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动力有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一是内源动力,是自下而上的发展,但其演化路径则可能各有不同,这取决于农户(合作社)对资金、技术、流通渠道的需求先后与层次不同。瑞安实践证明,一些有条件的合作社可通过自下而上的不断演化取得成功。二是外源动力,是自上而下的构建,即政府通过强制力推行“三位一体”,将多元利益主体囊括进新型农村合作体系中,所牵涉的多元利益主体错综复杂,既有合作社之间、也有农户之间、更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障碍、合作社发展不规范、公共配套服务不到位及农村农业的一些痼疾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可能掣肘“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与发展。因此,“三位一体”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推动,但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内部融合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瑞安实践证明,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龙头建构的“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可惠及更多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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