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9-07-14 01:5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贾蕊
中国商论 2019年16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市场经济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贾蕊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准则,信用是人在社会环境中的一个生存原则,也是民商立法以及实施的重要原则。它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民商法体系的科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民商法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民商法中对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净化商业系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1 新时期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概述

1.1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发展特点来进行内容制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来对其信用优劣性进行总结的法律。民商法中的信用就是通过一些有效手段的利用,来合理评价当事人的相关义务履行能力,保证民事经济的和谐发展。信用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进入市场的前提;二是具有评估性;三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四是双重功能。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是对经济能力与社会经济价值而成立的一种信用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为了规避经济发展中风险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判断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情况。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从了解民事行为当事人的偿还能力,并通过分析作出经济决策以及利用当事人的间接联系人或社会人员的评价对当事人的偿还能力进行鉴定两个方面进行。采取合理的方式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需要相关当事人在定下合同或某项经济事务时,积极履行义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价,以评价结果来确定授信程度。民事双方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加强相互了解,避免出现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保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价值。在市场活动参与过程中,需要民事主体具备良好的信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提高企业的价值。构建信用体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信用作为第三方或是社会对于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等的评价和信赖,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1.2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恪守的信用要求,它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对管理条例具有双重管理、约束的效果,使活动管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司法人员对民事活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民商活动的顺利开展。情事变更原则、扩张合同原则以及承诺要约原则是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2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它可以活跃市场,使得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中,运用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合理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题,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使市场发展更加有序,增加市场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有序、高效的发展。二是建设和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能够降低整体交易和运行的成本,减少交易的欺诈与劣质商品正常销售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提升市场经营水平。三是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发展效率,使企业获得较好社会信誉和名誉价值。四是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减少不合理债务的发生。五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好地发挥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其贡献出的法律保障价值,有效提升政府的运行效率,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使社会的整体秩序得到良好维护。

3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时间还相对较短,理论建设体系也比较薄弱,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制度体系的不完善,这也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薄弱的理论建设体系是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要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信用理论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依据不够完善,构建方式也不能实现全面统一。民商法对信用原则不能够准确界定,直接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局限性,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原则要相对落后。且缺乏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意识,忽视了对信用危机事件的预防,往往要等到信用危机出现后才意识到要弥补信用体系的缺憾。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体系还具有较多的消极隐患,导致在一些经济活动中,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复杂错乱,不具备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些都对国家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信用原则作为我国当前的民商法制定和实施的第一原则,其信用体系还需要进行较大的完善,信用系统的构建还存在很大的漏洞。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大众认可度比较低,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使得信任危机比较严重。因此,要完善法律制度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作用。

4 建设并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分析

4.1 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要重视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合理加强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设,发挥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使经济的有序发展得到合理的保障。以市场发展的环境为基础,确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约束效果,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混乱的问题得到改善。诚实守信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也是司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运用法律法规来共同约束人的道德体系和行为,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各项秩序。

信用原则作为基础性原则在法律的制定中也表现出特定的重要性,对信用原则的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区别民事活动,对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以及责任进行明确,合理维护民商法的法律效率,拓展经济发展空间,使经济发展风险有效减低。二是要保障民商法的基础建设,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引导,合理制定司法中相关条款,使法律体系的整体效果得到合理的显现,从而稳定经济发展;三是要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规范市场体系,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相关的经济政策,增强民商法的实施效力,突出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4.2 在信用体系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重视构建信用权,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确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对权力和立法进行重新设定,来使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信用权的建立需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其使用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信用权作用,充分发军民商法的法律效力,保证当事双方的合法信用利益,以构建更完善的使得信用体系,促进民事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发展,维护新时期经济的发展。

4.3 建设政府引导机制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要通过建设政府引导机制,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合理、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充分发军政府的引导作用,平衡各种经济体的权益之间的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政府的信用价值是评价社会信用价值的重要标准,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信用价值,采取有效方法,对政府信用价值进行建设和维护,达到政府与社会经济之间科学化、规范的互动转化,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4.4 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环节就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健全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前提,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实际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进行构建和完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分析人为因素和资金因素对信用的影响,优化企业的资产信用,保证企业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二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遵循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履行信用义务、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三是要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分认识到信用的价值,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并完善政府引导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事关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执行权,保护信用信息,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4.5 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信用对民事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商业活动中,要充分认识到信用在法律中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信用,履行信用原则,提升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信用渗透到民事活动中,明确规定民商法中对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不断地完善信用的概念,提升诚信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5 结语

民商法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建设和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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