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胜超
2007年,文化部正式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启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模式。2018年,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践10年之后,我国共设立了2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它们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07年6月)、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08年1月)、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08年8月)、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08年10月)、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5月)、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5月)、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6月)、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6月)、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11月)、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11月)、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1年1月)、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2年4月)、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2012年12月)、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2年12月)、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2013年1月)、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2014年8月)、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4年8月)、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4年8月)、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2017年1月)、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2017年1月)、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2017年1月)。
作为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实验在学术研究中并未获得积极回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不断完善,“生产性保护传承”(1)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的不断探索,“遗产法”的切实推进和“后申遗时代”(2)段友文、郑月在《“后申遗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文化遗产》2015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2014年7月国务院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后申遗时代”。较之前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申报各级各类非遗项目为重心,“后申遗时代”非遗保护最为迫切、至关重要的工作是探讨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何科学有效地传承发展。笔者认为,“后申遗时代”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重申报、轻传承,重宣传、轻传播,重传递、轻共享的问题而提出的,旨在加强申报后的传承保护的学术概念。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推出的借鉴生态学的理念,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形式,旨在对“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的重要策略。2007年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之前,以生态学的理念对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已经有“生态博物馆”“民族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实践探索,在这些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学习和借鉴?在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之前,划定特定的区域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已有“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前期探索,它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在实验区毫无模式借鉴的建设探索中,先行者为后来者提供了哪些可以学习的模式?
文化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方法研究文化的一个概念,是关于文化性质、存在状态的一个概念,表征的是文化如同其他生命体一样也具有生态特征,文化体系作为类似于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体系而存在(3)高建明:《论生态文化与文化生态》,《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年第3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实践,就是以生态学的视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一个文化生命体,将其传承、保护放在所属的文化空间中,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延续的生存环境中,以实验区的形式,以外在力量协助其生存延续,探寻并最终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具体实施办法。
文化生态之“生态”是什么?民族文化的生态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意味着什么?“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环境,这一特定的环境拥有着该种文化生成发展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它就是该种文化的生态。民族文化的生态犹如民族文化的母体,文化总是在母体中孕育生发并由母体赋予特性的。离开母体,文化无由产生,而产生之后的文化若不与母体调适,也将缺乏前进的动力和可能,成为静止僵死的东西。换言之,文化是环境的产物,其发展是在其生态系统中被调适以求平衡的过程,二者是辩证统一的”(4)魏美仙:《文化生态:民族文化传承研究的一个视角》,《学术探索》2002年第4期。。所以,从生态视角来看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必须首先对民族文化的生态环境——母体进行保护,避免其生态环境的急速变迁,甚至变异,这样可以从文化源根上避免文化的突变,“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设立,从理念和源根上来说,是一条保持民族文化可持续健康生长的路径。
但是,文化环境并非一个稳定的主体,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所在。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建设、城市化建设、政治施政理念变迁和消费文化盛行的语境中,民族文化的生态失衡,已是客观事实。在此文化生态动态变化的前提下,文化传承该如何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验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维持文化生态的相对稳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通过实验区的探索,找到在生态变迁中如何传承文化遗产,并使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受益于文化遗产的互惠模式,让文化遗产成为文化所有者的荣耀,而非文化持有者合理利益诉求的负担。要完成这样的探索,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成功的,需要按照文化传承的规律一步步推进;亦非某一单一力量即可完成的,需要理论智慧、施政理念、经济物资和文化持有者合力完成。
“Eco-Museum”(生态博物馆)这一词汇,是1971年由法国博物馆学家雨果·戴瓦兰(Hugues de Varine)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第9次大会期间与当时法国环境部长的助手共进午餐时偶然说出的一个新词(5)[法]雨果·戴瓦兰:《“生态博物馆”一词及其他》,《中国博物馆》1986年第4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和实践,在欧洲、北美和拉美等地传播开来。1980年以后,生态博物馆为法语圈、西班牙语圈、葡萄牙语圈、意大利语圈以及拉丁语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其理念在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大洋洲和亚洲得到了普及,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势态。迄今为止,全球的生态博物馆数量已达到300多座(6)尹绍亭、乌尼尔:《生态博物馆与民族文化生态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开始进入亚洲博物馆学家的视野,中国博物馆学会安来顺先生于1985年将“生态博物馆”一词翻译到中国(7)张晋平:《关于生态博物馆论文英文翻译的说明》,《中国博物馆》2005第3期。,从此,中国博物馆界开始接触到了生态博物馆这一新事物。《中国博物馆》从1986年第4期开始刊登、翻译了大量有关生态博物馆的文章和信息。1986年,时任贵州省文物保护顾问的苏东海先生在《贵州“七五”期间发展博物馆事业规划》论证会上呼吁建立生态博物馆(8)苏东海:《博物馆的沉思》,载《苏东海论文选》卷2,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页。,最终促使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1998年,贵州梭戛生态博物馆)建成。
在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中国实践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将生态博物馆定位于“民族生态博物馆”,试图开创一条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态博物馆发展之路。1999年广西开始将民族生态博馆建设纳入工作思路,2002年赴贵州调研梭戛生态博物馆,并组织专家调研全区民族文化资源,达成生态博物馆建设意向(9)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课题组:《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1+10工程”项目建议书》,2005年,第2页。。2003年底,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三个试点项目南丹里湖白裤瑶生态博物馆、三江侗族生态博物馆和靖西旧州壮族生态博物馆相继启动,到2005年9月相继建成。之后广西提出了“十一五”期间(2006-2010)将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与正在建设的广西民族博物馆结成“联合体”的“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1+10工程”计划(10)容小宁:《广西生态博物馆建设探索与规划》,《中国博物馆》2005年第3期。。具体地说,“1”是指发挥龙头地位和作用的广西民族博物馆,“10”是指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遍布全区的10个民族生态博物馆,“1+10”就是指“联合体”建设,广西民族博物馆在各民族生态博物馆设工作站和研究基地,实现资源和优势互补。10个生态博物馆为前述3个馆加后来追加的7个馆:贺州市莲塘镇客家围屋生态博物馆、融水苗族生态博物馆、灵川县灵田乡长岗岭村汉族生态博物馆、那坡达文黑衣壮生态博物馆、东兴京族三岛生态博物馆、龙胜龙脊壮族生态博物馆和金秀县瑶族生态博物馆。
当前,我国各地经过30多年的实践探索,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古村古镇、工业遗址和城市传统社区等,建成50座生态博物馆或社区博物馆。(11)蔡华伟:《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探索与实践(美丽中国)》,《人民日报》2018年8月5日。产生于西方后工业时代的生态博物馆来到相对贫困、亟待发展社会经济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当地而言无疑是一种“从天而降”的社会“异质”,当地民众对其有一个不断认识、接受和认同的过程。
在贵州梭戛生态博物馆的发展建设过程中,中国和挪威双方确定了在中国发展生态博物馆的三项基本原则和八项适用原则;2000年8月,中挪生态博物馆国际研讨会分别在贵州六枝和挪威图顿举行,产生了在国际生态博物馆界颇有影响力的“六枝原则”。早在1995年,中国和挪威的博物馆专家在贵州考察时,对是否要坚持国际生态博物馆的理论,是否要坚持其本土化道路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因为挪威和中国的文化背景不同,因此,建生态博物馆的标准和模式也不相同,中国的生态博物馆不应该是挪威式的、法国式的,或西班牙式的,应该是中国式的。为了解决这个原则问题,此次会议按照中挪协议,于2000年8月9日制定了“六枝原则”:
1.村民是其文化的拥有者,有权认同与解释其文化;
2.文化的含义与价值必须与人联系起来,并应予以加强;
3.生态博物馆的核心是公众参与,必须以民主方式管理;
4.当旅游和文化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文化,不应出售文物但鼓励以传统工艺制造纪念品出售;
5.长远和历史性规划永远是最重要的,损害长久文化的短期经济行为必须被制止;
6.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其中传统工艺技术和物质文化资料是核心;
7.观众有义务以尊重的态度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8.生态博物馆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文化及社会的不同条件而千差万别;
9.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活。(12)转引自陈华文:《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的对策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010年。
在贵州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建成之后和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建设之前,在云南展开的“民族文化生态村”项目,以另一种形式,展开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探索。“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建设,是尹绍亭教授于1998年主持实施的一个以人类学学者为主、包括其他学科专家学者参与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是一个以地域和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为主旨,由原住民、政府和学者等相关群体参与的行动计划(13)尹绍亭、乌尼尔:《生态博物馆与民族文化生态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1997年,“云南民族文化生态建设”这个应用性的生态人类学计划逐渐酝酿成熟,1998年初,初步确定了该课题的试点地,组织了由多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地方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组,并向美国福特基金会提出了资助申请。同年该课题获得批准,并受到省委宣传部的重视和支持,开始实施(14)尹绍亭:《文化生态与物质文化·论文篇》,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6页。。截至目前,共有腾冲县和顺乡、景洪市基诺乡巴卡小寨、石林北大村乡月湖村、丘北县普者黑仙人洞村和新平县腰街镇南碱村、弥勒县可邑文化生态村等6个村寨建成,被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村”。
民族文化生态村,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场景中,力求全面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并努力实现文化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乡村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15)尹绍亭、乌尼尔:《生态博物馆与民族文化生态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在初期的建设点选择上,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6)尹绍亭:《文化生态与物质文化·论文篇》,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17页。:第一,文化富有特色,文化资源丰富;第二,生态环境较好,风景优美;第三,民风淳朴,村民具有朴素的文化生态保护意识;第四,交通便利,便于人们参观、交流;第五,当地政府积极支持,当地文化部门可选择有能力、工作积极负责的合作者。
经过第一批5个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建设,到2002年,福特基金会和项目组决定延长项目时间,计划再做3年,争取在5个试点村选择2—3个村子将其建设成为“示范村”加以推广。在尹绍亭教授的理念中,“民族文化生态村”的“示范性”内容应该包括:第一,村民应具有进行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高度的自觉性。第二,村寨中应拥有一批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文化精英和能够领导、管理文化生态村的优秀人才。第三,应建立文化保护传承中心,并设有本村、本地区乃至本民族的文化资料库。第四,具备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稳定、有效的运作机制。第五,具有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良好的人居环境。第六,摆脱贫困状态,步入小康生活。第七,形成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特模式。第八,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积极发挥示范作用。(17)尹绍亭:《文化生态与物质文化·论文篇》,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如果按照以上标准来检视民族文化生态村,目前6个村寨还必须在理论普及、能力培养、机制建设、方法和形式创新、生态保护等方面做大量工作。
在学者的观察中,“民族文化生态村是弘扬村社文化、保育生态环境,整合各类资源,由当地民众自觉参与,自主经营、管理,以达到可持续发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一种乡村发展模式。其模式的建设是文化实践的重要过程,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应当是:以尊重和弘扬当地人积淀的文化为理念;正确理解生态环境的内涵,不仅是文化生态村建设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石,也是对文化实践的理性认识,并成为延伸和提高自我的价值进行理性行动的内发性源泉;在借助政府权威、统合学者知识、激活村民认同的基础上,运用、发掘各类资源并成功整合资源,完成外在‘资源’内化‘资本’的转换,将成为文化生态村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保障文化生态村良好运行、永续发展的健康机制是民众的积极参与;把改善文化生态村村民的生活作为建设的目标,这是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相一致的,也是文化实践的最终结果”(18)杨慧:《从文化实践解读文化生态村建设》,《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或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目标是: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整、具备特殊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空间(存在地点)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通过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等手段,使保护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各种民间文化品类、样式得以存续、流传。
基于上述理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云南省提出并在全省范围内具体实施建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项目。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首部此类法律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做出了明确规定:“选择能够集中反映原生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居建筑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19)《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http://ip.people.com.cn/GB/12867630.html。云南的做法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2003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22条“对有鲜明特色的民族聚居村落或特定区域,可以选择其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存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者,划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定,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云南相关经验和法律规定的认定和采纳。2004年国家文化部、财政部下达《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施方案》第4部分“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第5条,把“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列为“工程”重要项目之一。云南省文化厅、财政厅及时作了这个方案的转发(20)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手册(之二)》,2004年,第10页。。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同时要求:“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为有效保护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探索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乡村发展模式。其宗旨就是要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实行就地保护和传承发展。云南省的文化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建设一直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型。由当地政府牵头,财政提供部分资金,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项目或旅游发展规划。列为省级保护名录的传统文化保护区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建设和管理的。
二是专家研究实践型。即由专家教授开展的五个“民族文化生态村”课题研究。在专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设方案,自行筹集资金(或国外资金赞助)组织实施,依靠本村民众力量进行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展示和传习。
三是企业参与型。一些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把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作为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依托民族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打造旅游品牌。丽江束河、腾冲和顺、景洪勐景来傣族文化生态村均属这种类型。
四是民众自建型。一些村寨的民众日益认识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自发地对村寨进行保护和规划,整治环境,开展文艺活动吸引游客来访,以期增收致富,如孟连县娜允镇芒掌村。(21)杨雪吟:《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工作刍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熊正益:《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民族艺术研究》2010年第5期。
回溯“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到目前的建设情况,“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在学界的反思中,常被认为是失败的,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虽然有两批被命名,但是在建设上并没有实际的进展。如果仅以最终的结果来定位这些民族文化的保护探索,显然不妥。我们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进行纵向比较,从产生背景、经济基础、倡导者、选择标准、区域范围、性质、要素和功能、建设方式、文化自觉(原住民参与)、设立目的、保护原则等11项指标,对这四种文化保护传承的实践方式进行比较,找出其差异性,可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提供思路。
1.产生背景。(1)生态博物馆。产生于发达的工业社会,是对工业社会和工业文明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它所要表达的是该社会社区和原住民对于权利、发展以及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诉求。在中国的实践是博物馆学家、地方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推动的文化保护项目。(2)民族文化生态村。产生于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地区,是对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造成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是追求建立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需要。(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基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政策启示: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整、具备特殊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空间(存在地点)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关于此,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首部此类法律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基于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而产生。
2.经济基础。(1)生态博物馆。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基础雄厚,建设条件优越。在中国的实践获得了中国和挪威政府的大力支持。(2)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于中国云南省的乡村,为欠发达或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薄弱,建设条件很差。福特基金会对其建设进行资金支持。(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地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差,其建设主要来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经费。(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直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充足。
3.倡导者。(1)生态博物馆。最早的生态博物馆是由地区行政机关和当地住民共同构想、创造、推进的。中国的建设主要由学者和政府倡导。(2)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文化生态村最早则是由学者构想、倡导、宣传、推进的。(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云南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关专家、领导倡导。(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由文化部非遗司倡导。
4.选择标准。(1)生态博物馆。所选地点的自然环境、历史、经济、文化、管理等文化事项是一个活生生的文化整体。(2)民族文化生态村。选点的文化资源丰富,生态环境好,村民具有文化生态保护意识,交通便于参观交流,当地政府积极支持。(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能够集中反映原生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居建筑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根据已经设立的实验区来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量是入选的核心条件。
5.区域范围。(1)生态博物馆:贵州、广西、云南、内蒙古等西部省区及东部发达地区。(2)民族文化生态村:云南省少数村寨。(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云南全省,保护区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客观存在的文化生态系统自身规模的大小,村寨始终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元素,不能人为任意地扩大或缩小保护区域。(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国范围内。
6.性质。(1)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虽然已经超出了传统博物馆的范畴,它体现了博物馆发展的新的潮流和趋势,然而它仍然属于博物馆的范畴。(2)民族文化生态村。在每一个试点的规划中,也把博物馆作为建设内容的一个重点,然而其整体不是博物馆,而是致力于民族文化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乡村建设模式。(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类似于自然保护区式的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区域。(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类似于自然保护区式的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区域。
7.要素和功能。(1)生态博物馆。遵循博物馆的建设运作范式,必须将建筑、藏品、研究、展示、教育等作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和功能。(2)民族文化生态村。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创造性地进行自然和文化遗产、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发展、创造和利用。(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无统一的规定。(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无统一的规定。
8.建设方式。(1)生态博物馆。凭借发达国家优越的条件和雄厚的基础,能够进行理想的规划和完善的建设,可建立规范的制度和进行有效的运作。(2)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文化生态村仅靠基金会支持,只能逐步推进、逐步建设、逐步发展、逐步完善。(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从保护区的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及运作方式上进行划分,基本上是从形态学的角度进行的描述性分类。(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具体实施步骤尚需在跨省、跨市、跨县之间进一步协调,才能够得以开展保护工作。
9.文化自觉(原住民参与)。(1)生态博物馆。发达国家的原住民,生活相对富裕,有更多时间、精力和兴趣参与文化保护。而在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实践中,“专家和地方干部是主导力量,村民是被领导的,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什么是生态博物馆,也不知道要干什么,我不得不说,事实上外来力量成了村寨文化的代理人,村民则从事实上的主人变成了名义上的主人”(22)苏东海:《建立与巩固:中国生态博物馆发展的思考》,《中国博物馆》2005年第3期。。(2)民族文化生态村。贫困地区的住民则必须先保障自己的生存,然后才可能参与公益事业和进行更多的精神追求。(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相关文件指导精神中主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参与情况并无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10.设立目的。(1)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的核心理念是文化的原生地保护,并且由文化的主人保护自己的文化。(2)民族文化生态村。摆脱贫困,形成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保护文化多样性,维护文化生态平衡,为文化持续发展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和传承。
11.保护原则。(1)生态博物馆:“六枝原则”。(2)民族文化生态村。村民参与,追求具有丰富文化和生态内涵的可持续的乡村发展模式。(3)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文化生态系统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特点,处理好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与保护区发展的关系。(4)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还需调研并制定。
在对比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差异后,下面以文化部提供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情况问卷”的16个问题和各地的问卷反馈为基础,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出九条建议。
1.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建立的领导机构等组织的具体名称、职责等情况;
2.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出台的各种保护条例等制度性文件;
3. 建立有效保护机制的情况,如协商机制、监督机制、专家参与机制、当地民众参与机制、政绩考核指标的变化等;
4.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开展的有关普查工作情况;
5.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建立的展示场馆情况;
6.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建立的传习场所及数量等情况;
7.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建立的非遗教学传承场所情况;
8.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对传承人进行的补贴等情况;
9.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非遗传承场所、空间维护、修缮等的情况,包括投入资金等情况;
10.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人才配备和引进的情况;
11.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开展非遗活动的具体情况,如展演、本地或外地展出、出访交流及获奖等情况;
12.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非遗项目与传承人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的情况;
13.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进行的数字化保护情况,如建立的网站、数字化记录、数字化出版、数字化器材(如电脑、摄影、摄像器材等)等的投入;
14.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后所开展的研究等工作,如学术研讨会、工作现场会等,包括由生态保护区派出参加的相关活动;
15.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是否进行了公布?
16.其他的相关实践或探索活动。
1.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保护,扩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实现从“文化项目保护”到“文化生态保护”的理念转换。
2.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报、规划和保护实践中,从政府主导型扩展到真正落实文化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让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文化持有者成为保护的主体。
3.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管理模式上,政府应该从主导者逐渐转变为监督者,应该制定跨省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政府管理的合作模式,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类型、层级和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4.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总体建设中,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认定、普查、存录、整理、宣传(出版、展览、展演等)、教育到对已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监督、退出机制、奖励机制的完善。
5.从强调实体性的传承场所建设,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的文化空间,从外在的传承场所回到村寨、社区,在非物质文化共同体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然后逐渐将非遗项目的影响力扩散开来。同时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经费补贴”的力度,减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名义进行的“破坏性建设”。
6.在法规与机制的建立上,将重点转向对各级各类法规、机制实施情况的落实上,在法规、机制的落实中,逐渐调试,并最终完善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法制体系。
7.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状况不容乐观,还需要加强数字化技术的培训、数字化设备的完善和数字化人才的引进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
8.既要保护和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要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文化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间的矛盾,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中仍然存在。应进行政策激励的针对性和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的实验区试点建设。
9.建议放缓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建设,各实验区组织文化生态保护专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领导部门工作人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到各保护区进行调研,相互交流实验区建设的问题和心得,初步形成实验区之间的交流机制。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利于在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探索其整体性保护,这是中国在非遗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堪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国实践”。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无具体经验可循,至今仍处于实验阶段。虽然经过近十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种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设立,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特别是在区域层面通过文化生态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构建,初步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目标。虽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总体上缺少相互的联系和互动,很多地方还没有完善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匮乏,资金投入有限,对文化生态区规划、建设的技术和人力、资金支持不够。除了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应尽可能地考虑各文化区的文化个性和差异,发现、发掘差异的内在潜质,在整合资源中保留其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