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的婚姻登记制度及其历史启示

2019-07-10 01:58毛圣泰
学理论·下 2019年5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苏区实施

毛圣泰

摘 要:苏维埃政权是共和国创立之源,红色苏区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活动与实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源头。对土地革命时期的婚姻登记制度及其实施的梳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主导的婚姻革命和致力社会改造的思考与贡献,也可以成为新世纪我国思考制度建设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借鉴。

关键词:苏区;婚姻登记;制度;实施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5-0114-04

“自由结婚不要钱,只要双方同许可,政府批准结团圆。”[1]327苏维埃政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婚姻自由及婚姻登记等一系列制度。这不仅对封建的传统婚姻家庭造成巨大冲击,打破了婚姻不自由这个“妇女群众所最痛苦的一件”,而且把对旧婚姻制度的变革与妇女解放运动、革命根据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一、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登记立法的演变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闽西、鄂豫皖、湘赣等苏区相继制定了婚姻法令,规定实行婚姻登记的制度。1930年3月底闽西苏区通过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以下简称《闽西婚姻法》),4月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7号)——关于婚姻法令之决议》,正式实行《闽西婚姻法》。该法主要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离婚后妇女的田地及生活,以及子女抚养等9条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向区乡政府登记”[2]797;1931年7月通过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主要内容有13项之多,其中,第3项对离婚登记规定:“婚姻不满意时,都可提出离婚,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对方坚决不同意时,可以向对方做必须教育工作,按登记条件办理。”[2]801第5项对结婚登记规定:“凡男子在十八岁以上,女子在十七岁以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结婚者,婚姻登记处随时准其登记,自由结婚。但未满此年龄之男女,或未经相当之离婚手续,或男女一方隐有梅毒等病症者,概不准登记。”[2]801第10项对离婚后再婚的登记规定:“无论男女离婚后,须经过两个月期间,始能正式向苏维埃登记,正式结婚”[2]802;1931年10月公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包含婚姻制度,婚姻条例,离婚条例,离婚后关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等五大项内容。其中第2项“婚姻条例”第4条对结婚登记规定:“结婚须经区以上的登记。”[2]799第3项“离婚条例”第9条对离婚登记规定:“离婚须经过区苏维埃批准,并登记其离婚条件。”[2]800

1931年12月1日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的名义公布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婚姻立法。第2章“结婚”第8条对结婚登记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3]195第2章“结婚”第10条对离婚登记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3]195同时,《婚姻条例》对女方离婚后再婚的,继父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了须登记确认的规定。即第4章“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第16条:“愿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一经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3]196。《婚姻条例》不仅对结婚和离婚规定必须登记,而且做出因离婚而导致的对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也实行登记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土地革命时期我党较为完整的婚姻登记制度。值得注意的是,1934年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九部分“苏维埃婚姻制度”也强调实行结婚离婚登记,即“凡非亲族血统在五代以内,非神经病与危险性的传染病,男子年满二十,女子年满十八,经双方同意,并在乡苏与市苏举行登记,即可以实行结婚。离婚则只要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经过乡苏或市苏登记就行了”[3]332。

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生效,同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签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7号):“兹制定婚姻法公布之。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作废”[2]792。《婚姻法》内容包括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私生子的处理和附则共7章21条。在吸收和继承《婚姻条例》婚姻登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用语,并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补充。《婚姻法》第2章“结婚”第8条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2]793;第3章“离婚”第12条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登记。”[2]794将“城市”苏维埃改为“市区”苏维埃,这一改动,反映苏维埃政府组织形式的实际情况,更便于对《婚姻法》的理解和施行;同时,《婚姻法》增加了军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即第3章“离婚”第11条:“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2]793-794;《婚姻法》第5章“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第18条继承并完善了《婚姻条例》第16条继父对孩子的抚养权须登记的规定,即:“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抚养小孩的,小孩的亲父才可不负担前条规定的小孩生活费用之责。领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市苏维埃举行登记,一经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2]795。

二、婚姻登记制度在苏区的实施

新型婚姻制度确立后,婚姻自由的观念在红色苏区的广大乡村普及开来,“一般的男女真是闹得很热烈,取得多数人的同情,婚姻自由的口号在各地已经实现了。”[4]15苏区群众也唱出“天上月光滴滴圆,自由结婚不要钱;自由结婚真正好,手牵手来笑涟涟”的山歌来表达对婚姻自由的礼赞[5]。隨着党的婚姻政策的深入宣传,各地苏维埃政权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制度的落实。如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对婚姻登记制度十分重视,1933年5月为此专门发布《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通令(第16号)——实行婚姻登记与正确执行〈婚姻条例〉》,明确表示“实行婚姻登记与正确执行婚姻条例,是苏维埃工作重要的一部分”[6]394。并对实行婚姻登记具体指示:“本部重新颁布的结婚证书发下,从六月份起,凡是结婚离婚的,应无条件遵照中央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第8条和第10条坚决执行,经过乡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证书(离婚只登记不发证书),必须按月报告结婚、离婚数量至上级”[6]395。赣东北苏维埃政府指示各县苏区“要彻底的执行《婚姻条例》和反对打骂与虐待童养媳的斗争,为了要实行《婚姻条例》如斗争更必须从县委起到乡妇女代表止都应加紧这一工作的检查,另方面要求政府严厉执行,如果有谁对这一工作表示消极敷衍者都应提出斗争,同时可向上级政府报告”[4]97-98,由于赣东北苏区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婚姻条例》,在那里“婚姻法在实际执行上很顺利,并无困难”[4]482。在赣南苏区“相当执行了《婚姻条例》,并且在执行中确实与忽视妇女工作的分子作了不少的斗争”[1]57。同时,对于违反党的婚姻政策及其他保护妇女权益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中央政府为了保护妇女权利,严厉打击违反《婚姻条例》政府和其负责人”[4]69,“于都、宁都、胜利等县都有因违犯保护妇女法令而撤换工作者”[4]66。男女平等基础上的自由婚姻秩序的确立,使苏区青年从传统的封建婚姻关系中得到解放。闽西连城苏区的张明瑞和女青年邓德兰自由恋爱关系确定后,双双前往丰图乡苏维埃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在乡苏维埃政府办公地现场举行了简朴而热烈的婚礼,成为闽西苏区一段佳话;①永定苏区高头乡的江富良夫妇一直到晚年还珍藏着20世纪30年代乡苏维埃政府颁发给他们的结婚证,他们几十年来夫妻恩爱,可见婚姻自主的强大生命力[7]。近年来,在原红色苏区陆续发现了一些苏维埃时期颁发的结婚及离婚登记证,就是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登记制度有效施行的明证。在北京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收藏着一张赣南苏区崇义县罗顺乡苏维埃政府1932年8月颁发的结婚证,证件大意为,乡苏维埃政府查实何某与钟某确系无夫无妇之人,经赖某介绍,自愿结婚,左下角的落款处写有乡苏维埃政府主席刘俊煌的姓名。尤其珍贵的是,在军事博物馆收藏了一张罕见的离婚登记证,由当时的兴国县江背乡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9月颁发,证书清楚写明,男方黄某与女方周某要求离婚,乡苏维埃政府依照《婚姻条例》予以批准。这张离婚证上还记载了双方的田地、财产、债务、小孩等情况,并且连衣物数量也进行了统计,左下角则盖有乡苏维埃政府主席的印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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