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直通车

2019-07-08 08:50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5期
关键词:本科学历试用赵某

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五)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某公司在网上发布技术人员招聘公告,要求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赵某为应聘成功,虚构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应聘并通过了面试等考核。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时间至2019年7月30日,试用期2个月。2017年8月,该公司经查询发现赵某最高学历为大学专科,遂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是通过面试等考核录用的,公司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赵某虽通过面试等考核被录用,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其不具备本科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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