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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08:50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5期
关键词:居住地工伤保险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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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节假日上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其伤害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各异。在职工履行职务方面,有依照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有单位生产(工作)原由的节假日上班,也有临时性的单位安排加班(含个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发加班);在职工上下班时间方面,有提前上下班、正点上下班和延迟上下班之情况;在上下班路线方面,有必经路线、较合理路线和不合理路线;在职工居住地方面,有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在职工伤害情形方面,有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也有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其伤害责任又存在他人责任、本人责任之分等等。总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的各种意外伤害,在现实生活中情况较为复杂。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只要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客观事实应成立),职工遭受到事故伤害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些非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如:职工骑自行车、电瓶车、步行自己不慎摔伤,职工被不明物体砸伤、树木倾倒砸伤等),因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范围,其受伤性质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此类伤害,可以依照国家其他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职工节假日上班只要是用人单位生产(工作)原由或单位安排加班(含个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发加班),应该属于职工依照规定正常履行职务的范畴。因此,职工在节假日上班途中遭受到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伤害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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