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再确立

2019-07-01 11:10马治国
关键词:专利申请专利绿色

马治国 秦 倩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 710049)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到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回到原始社会的生活状态,而是要立足技术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更加美好的基本点。专利制度连着创新与市场,是激励积极治理生态环境的绿色技术研发、推广与应用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程序决定了绿色技术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速度,直接影响着绿色技术的创新热情与成果转化效率。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了“绿色专利加快审查程序”或“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本文统称为“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授权,但该制度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实践中的运行都存在诸多不足,目前许多学者已经在对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解读与借鉴基础上做了重要探索,但是全局性与实证性分析仍然匮乏。步入新时代我国发展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也存在新机遇、新格局,加强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适用性与方向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索新时代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重建路径。

一、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全球行动概况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的行动和许多国家的政府行为,均表明了对开发和商业化应用绿色技术的重视。欧洲知识产权局(E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联合发文分析了专利对绿色技术创新与转化的影响。[注]UNEP, EPO and ICTSD. Patents and clean energy: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evidence and policy [EB/OL]. (2010-01-09) [2018-11-02].https://unep.ch/etb/events/UNEP%20EPO%20ICTSD%20Event%2030%20Sept%202010%20Brussels/Brochure_EN_ganz.pdf.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IPC Green Inventory),提供了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专利信息检索工具。[注]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更新于2017年12月。参见IPC Green Inventory,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green_inventory/, December 2017.许多国家实施了特别程序,以加速审查和授予与“绿色”技术相关的专利。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试点项目形式实施特别程序的代表国是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09年12月推行了绿色专利加速审查的试点项目,平均专利申请时间可以减少一年。[注]USPTO. 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closed [EB/OL]. (2012-05-07) [2018-11-02].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green-technology-pilot-program-closed.该项目经过两次分别延期至2011年12月31日[注]USPTO. Extends Deadline to Participate in 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 by One Year [EB/OL]. (2010- 11- 10) [2018-11-02].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tends-deadline-participate-green-technology-pilot-program-one-year.和2012年3月30日或直至3500项目申请被获得项目资格,[注]USPTO. Extends Deadline to Participate in 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 [EB/OL]. (2011-12-15) [2018-11-02].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tends-deadline-participate-green-technology-pilot-program.以及一次为促进绿色技术的发展而扩大项目适用主体,[注]USPTO. Expands 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 to More Inventions [EB/OL]. (2010-05-21) [2018- 11-02].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pands-green-technology-pilot-program-more-inventions.加速了绿色技术的开发和部署并创造了更多绿色就业机会。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的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卡尔·霍顿(Carl Horton)对此项目进行了高度评价。[注]USPTO. The U.S. Commerce Department’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will pilot a program to accelerate the examination of certain green 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s [EB/OL]. (2009-12-07) [2018- 11- 02].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commerce-department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will-pilot-program.除此之外,实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以色列、加拿大、巴西和中国(按实施时间排序),各国的快速审查程序各具特色。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公布的环境友好技术专利申请适用的快速审查,使一般情况下从专利申请提交至审查程序开始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缩短为了四至八周,且不必额外支付费用。[注]IP Australia. Expedited examination for standard patents [EB/OL]. (2019-01-11) [2019-02-02].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patents/applying-patent/standard-patent-application-process/examination-standard-patent/expedited-examination-standard-patents.加拿大在专利规则(Patent Rules)第28(1)中明确规定了绿色技术的加速审查适用。[注]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peed up your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clean technology inventions [EB/OL]. (2015- 06-01) [2018-11-02].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2462.html.(见表1)

表1 全球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注]Antoine Dechezleprêtre. Fast-tracking Green Patent Applications: An Empirical Analysis. Geneva,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CTS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2013: 6.

二、 沉浮之间: 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实

通过对我国全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检索,现行有效的涉及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1日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本共十五条,包括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审理期限等。《办法》在生效的同时废止了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对原《办法》的全面修改。尽管《办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具有显著的进步,但是对具体绿色专利快速审查而言关注性更低。如果原《办法》可以牵强构成我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那么《办法》使得这个牵强的存在变得更加模糊。

(一) 对绿色专利申请的针对性不强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适用优先审查程序的范围,其中第一、二项涉及绿色专利的申请,但相较原《办法》直接阐明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可以予以优先审查,在发明专利领域明显缩小了享受优先审查待遇的绿色技术的范围。《办法》淡化了绿色理念和贡献,对绿色技术的针对性变弱。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分析总报告》指出2010年至2014年与我国绿色技术密切相关行业的专利申请量达到四十四万余件。在绿色技术范围缩小,且和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地方重点鼓励产业等专利申请一起等待专利审查部门审查能力结余的情况下,能够坐上审查快车的绿色专利申请可谓少之又少。

(二) 具体绿色技术的适用存在不平等之嫌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中属于绿色技术的部分和属于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中的绿色技术可以申请优先审查。其中存在的质疑是,同样是绿色技术,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可以申请优先审查,而不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则不可以申请优先审查,这对于环境公益这个特定领域的技术申请而言是不公平的;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存在差异,地处不同的地市,将会产生绿色技术可否申请优先审查的重大差异。因此,难以有效发挥对绿色专利创造的激励作用。

(三) 数量限制降低申请人的期待利益

《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多方因素衡量确定,从政府审查机构的服务能力以及确保授权质量方面考量具有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对享受优先审查这一快速审查程序有数量上的限制,不利于发挥《办法》的激励效应。目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项目中只有美国绿色技术试点项目和巴西加快绿色专利申请的试点项目在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方面具有数量上的限制,但是这两者均属于试点项目,不具有长期性。其二,绿色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具有可变和随意性,不利于《办法》的权威和稳定性。这种数量上的限制和确定方式造成了申请人的期待利益降低。

(四) 前置程序可能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涉及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相当于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第一,尽管相较原《办法》第七条只能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且必须提交检索报告的程序简化了很多,但又增加了具体寻找哪个部门的不确定性问题。[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策解读栏目中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认定“国务院相关部门”是指国家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第二,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差异较大,进行初审无统一标准。现实中,一般要求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单位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部分省市还要求个人须在本地工作、学习。[注]参见《江苏省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事项的通知》(2017年11月20日)、《关于黑龙江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审核规程的通知》(2012年11月26日)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通知》(2012年8月2日)。因此,申请主体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尤其在国内无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将很难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第三,前置程序会增加整个流程的时间,且《办法》只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时限做出规定,并未限制前置程序的审查时间,仍然会造成整个程序期限上的不确定性。

(五) 程序设计中缺乏相应救济条款

对于绿色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实际存在推荐意见的签署部门审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两级程序,但《办法》中并未规定相应救济条款。当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初审中不予推荐,申请人无法像专利驳回的专利复审申请一样获得相应的救济。如江苏省规定推荐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配的数额进行,具体结合本省专利申请实际重点推荐发明专利,申请主体很难明晰具体评判标准。即使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程序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审查未通过技术方案将会转为一般审查程序,此时也无相应行政救济程序。

三、 合法合理: 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再确立的基本依据

(一) 国际法依据: TRIPS协议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8(1)条规定各成员国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时,在不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健康或提升经济发展与技术发展中至关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改善对公共健康影响巨大,对绿色技术的激励有利于产生更多改善环境的技术或提升公众舒适度的设施,对属于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给予一定的优待措施符合公众健康需求与公共利益。TRIPS第27(1)条提出了在符合特定条款的情况下可获得专利的发明范围以及专利权的获得与享有不能因发明的具体地点、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否属本地制造而给予差别对待或称“歧视”(discrimination)。加拿大药品案[注]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认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限内的充分保护,与其据TRIPS下的义务不相符,指控加拿大的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因双方磋商未达成解决办法,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2000年4月7日通过专家组报告。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歧视”作过专门解释,认为其涉及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不能直接定义其内涵,而应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必要范围内加以界定。[注]Panel Report, Canada-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WT/DS114/R(March17,2000).虽然从实际效果看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延长了保护时间,属于区别对待,但是就区别对待的原因而言,并不属于TRIPS第27(1)条所列的具体事项。在Derwent专利数据库搜索栏输入“TS=(green technology OR clean Technology)”的检索式,得出PCT绿色专利的分布领域,共分别属于24个具体的学科领域,如工程、化学、交通等,说明绿色技术涵盖的领域具有不特定性。(见图1)

图1 绿色专利占比较高的学科领域分布图

(二) 基本法依据: 《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所规定的原则普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规制和纠纷裁量。绿色原则是平衡民事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利益的限制性原则,承担着平衡与协调多元价值的功能,[注]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J].中国法学,2018(1): 12-13.单独写入民事基本法适应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注]王利明.民法总则纳绿色理念[EB/OL]. (2017-02-28) [2018-11-02].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7/0228/3425502.html?open_source=weibo_search.也是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与步入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然发展与要求。《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因此民事主体行使其知识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对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一旦申请授予专利权,其行使就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对于这样的技术,国家授权机关适当缩减审查时间以使其更快的被授权,从而进入市场进行许可、转让、实施等,符合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三) 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念,[注]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46.知识产权作为独占性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领域保留、禁止权利滥用等,[注]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基础[J].法学杂志,2012(6): 1.以公平的理念平衡私主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表现出国家战略化的发展趋势。[注]肖志远.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研究——一个政策纬度的分析[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笼罩上空的雾霾也时刻提醒着我们生态环境的改变直接影响着生存环境的质量,而美丽中国的建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实现都离不开好的生态环境,生态利益已经成为最大的公共利益。《办法》第十条对专利授权时间缩短的规定,使得申请人更快地成为法定权利人,对绿色发明创造及其专利申请具有正向激励作用。除绿色专利申请人外此规定还关涉到两个群体,一是普通技术的专利申请主体,二是不进行专利申请的公众。对普通技术的专利申请主体而言,负面效应是容易引起被不公平对待的心理反应。然而换言之,其对价却是享受绿色技术实施带来的环境提升与生态享受。通过让渡不同专利授权时间的心理感受,而换来生态环境利益,是不损害其利益最大化的。而对于不申请专利的公众则受益更为明显,可以更快地体验绿色技术推广适用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注]沈太霞.立法合理性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 43-50.建立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只要满足得到法律的授权、提供相应法律救济等具体法律正当性衡量标准,[注]曹炜.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J].法学评论,2016(1): 135.就不影响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通过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加快绿色专利的授权,从而延长绿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建立最佳利益平衡点。

四、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成效分析与运行问题

(一) 其他国家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运行取得的成效分析

世界其他国家开展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后,许多单位或个人开始通过申请快速审查方式获得绿色专利授权,如利用了美国绿色技术加速审查项目的卡利拉公司(Calera Corporation),开发了一种将煤气厂二氧化碳排放转化为水泥的技术,其产品取代了传统碳排放主要来源的“硅酸盐水泥”,[注]Jonathan M.W.W. Chu. Developing and Diffusing Green Technologies: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ir Justification. 4 Wash. & Lee J. Energy, Climate, & Env’t 53, 2013: 82.不仅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具有积极效应,同时也节约了资源。为了进一步从实证角度检验开通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国家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需对各国的绿色专利与普通专利申请、授权、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对比研究。依据具体审查标准和程序严格程度划分,英国和澳大利亚是宽松型审查制度的代表,日本和韩国分别是适度型和严格型代表,[注]杨宇静.论绿色专利加速审查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4(5): 125.而美国则是通过试点项目的方式开展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专利审查,因此,以此五国作为代表性国家进行分析。如前所述,各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项目适用的绿色技术范围具有差异,为评判技术范围要求差异对绿色专利创造产生的影响,在全球专利数据库中进行信息检索时保持检索方式的一致,统一使用标题或主题中含清洁技术或绿色技术或节约能源或节约资源的方式,即[TA: (save resource) OR TTL_ENTRANS: (save resource) OR ABST_ENTRANS: (save resource)] OR [TA: (save energy) OR TTL_ENTRANS: (save energy) OR ABST_ENTRANS: (save energy)) OR (TA: (clean technology) OR TTL_ENTRANS: (clean technology) OR ABST_ENTRANS: (clean technology)] OR [TA: (green technology) OR TTL_ENTRANS: (green technology) OR ABST_ENTRANS: (green technology)]。[注]由于各国绿色专利分类号不同以及绿色技术涵盖领域广泛,目前通过任何检索方法均较难检索出与各个国家实际绿色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完全一致的结果。通过此检索式得出的专利结果与实际绿色专利情况之间具有比例关系,因此其所表现出的具有时间性的申请趋势、申请人国家排列情况、专利法律状态比例、整体与局部的申请趋势关系等具有代表性。为了避免同一优先权专利多种申请带来的重复计算,所有数据均以简单同族代表专利为统计基础,检索截止时间均为2018年5月15日。鉴于五个国家均于2009年开启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项目,在对专利申请趋势进行分析时选取近十年的具体数据,以考察快速审查项目的实施效应。

通过具体检索与分析,形成各国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对比图和近十年五国专利申请趋势对比图(图2至11)。其中,绿色专利申请增速普遍高于普通专利,且宽松型国家表现更突出。英国政策制定初期,全国整体专利申请下降,而绿色专利申请呈直线上升之势;美国近五年整体专利申请开始下降而绿色专利连续十年始终呈上升状态;澳大利亚绿色专利在2009年至2014年增长率达全部专利申请的近三倍,而韩国同期值仅为两倍。同时,五国绿色专利的有效率[注]特指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占全部专利的比值。全部高于普通专利,且制度越宽松开放,有效率越高,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和美国绿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效率的差值分别是11%、11%、5%、7%和18%。除此之外,无论是申请趋势还是有效率方面,美国的绿色专利表现均最突出,在不考虑其他干扰因素的情况下针对性越强的项目政策效应越明显。

图2 英国已受理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情况对比图

图3 英国近十年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申请趋势对比图

图4 澳大利亚已受理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情况对比图

图5 澳大利亚近十年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申请趋势对比图

图6 韩国已受理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情况对比图

图7 韩国近十年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申请趋势对比图

图8 日本已受理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情况对比图

图9 日本近十年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申请趋势对比图

图10 美国已受理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法律状态情况对比图

图11 美国近十年全部专利和绿色专利的申请趋势对比图

(二)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运行存在的全球性问题

尽管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确立对各国内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专利创造具有激励效应,对推进技术改进与创造方式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国制度形式与严格程度不同,产生的效应与作用也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各国具体可适用的技术范围标准不同。英国无任何技术范围限制,美国项目过程中进行了扩大主体声明,韩国对可适用的绿色技术具有严格的分类。其次,具体申请程序的差异较大。英国只需说明对环境有益即可,韩国则要求提交具体的检索报告与详细说明。第三,外国申请人适用程序较难。在已适用的各国快速审查程序申请中,主要以国内申请人为主。[注]Antoine Dechezleprêtre. Fast-tracking Green Patent Applications: An Empirical Analysis. Geneva,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CTS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2013: 6-7.第四,专利审查资源存在限制。各国普遍存在对申请数量设定限制或审查员在应对大量专利审查要求与超快时间限制双重压力下仓促做出决定导致专利质量受到质疑的问题。[注]Ashleigh Hebert. Expediting Green Patents: The Expedited Examination Programs’ Contribution to Diminished Patent Quality. 31 Cardozo Arts & Ent. L.J. 249, 2012: 249-273.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从而通过技术改善环境,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承载着国家内部利益,着眼于绿色技术国际话语权的争夺。

五、 “和而不同”: 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再确立

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步入新时代,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与治理功能,制定专门针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的制度,保证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的顺畅运行。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再确立,无须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具体规定,而是立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基础,确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特征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唯有保持特色的“不同”,才能与世界各国“和”在一起,实现绿色技术创新激励的全球效应。

(一) “不同”: 设立技术分类分级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

第一步,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依据。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增加关于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授权的原则性规定,构成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基石。具体条文表述可以参考《美国发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第二十五部分(Section 25),“在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局可以优先审查对国家经济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的产品、方法或技术专利申请”,使用授权型规范。从而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制定快速审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规范,以发挥专利审查专门机关的专业优势。

第二步,制定针对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专门规章,确定分类分级的具体规则。在现有绿色技术分类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境发展需求及重点产业要求,设置绿色技术紧迫性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适用时间各异的绿色专利申请程序。既兼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能力,又满足社会公众对绿色专利申请的期待利益。绿色技术紧迫性等级可以根据环境治污能力、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是否解决最紧迫环境问题等因素设置为三个等级,最紧迫一级、次紧迫二级和普通绿色技术三级。具体申请程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时间的不同,在现有优先审查程序基础上再设置两档时间。将属于第一级的绿色技术适用目前的规定,属于第二级的绿色技术适用发明十五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四个月的时间程序,属于第三级绿色技术适用发明十八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六个月的时间程序。具体申请程序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现有技术检索报告和技术环保性说明,以减轻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工作人员的负担,释放动能使得更多的绿色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程序。在现有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扩展为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增加相应救济程序。

第三步,配套辅助措施,保障制度顺畅运行。在现有专利技术领域和绿色专利对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绿色技术分类表,给申请人以明确的申请指引,同时给审查员以明确的审查指导。根据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运行效果和社会关注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文件,使快速通道的申请适用具有规范可循。相关部门尽快建立绿色专利数据库,向所有主体开放,避免相关绿色技术的重复研发,同时可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WIPO-GREEN数据库对接,为绿色技术研发作指引的同时促进世界绿色专利技术交流与转化。

(二) “和”: 与世界携手共建绿色技术共融共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环境与气候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大气、水污染与全球气候变暖直接关涉着每一个国家,尽管目前世界各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存在普遍的封闭性、差异性等问题,但随着国际经济与合作的一体化进程逐渐加深,绿色专利的合作也会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倡议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并为相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第57届WIPO成员国大会上发言时即呼吁部分国际条约的尽早生效。因此,我国应积极推动构建国际协同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引导全球绿色发展。借鉴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实践经验,构建全球绿色专利高速公路。主动参与国际绿色合作,以身作则签署绿色专利合作的多、双边协议,并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建立。

六、 结 论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通过加快绿色技术的专利授权而延长绿色专利权的生效时间,对绿色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目前诸多国际行动和国家政府行为均表明了对开发和商业化应用绿色技术的重视,而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使我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对绿色技术的针对性变得更弱,且存在具体绿色技术的适用存在不平等之嫌、前置程序可能造成实质的不公平等诸多问题。在制度运行方面,美国的专门试点项目产生的绿色专利创造激励效果最显著,其次是制度宽松的英国与澳大利亚,制度最严格的韩国激励效果相对较弱。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我国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共同构成了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合法与合理性依据。因此,建议我国构建与世界“和而不同”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可以分三步走建立“不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核心环节是制定针对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专门规章,确定分类分级的具体规则。进而与世界相“和”,推动构建国际协同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与世界携手共建绿色技术共融共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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