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群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已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但是,在工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不够高,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相对落后。农业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而土地制度又是关系农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经过多次变革,最终我国人民发现了最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沿用至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例如,土地小而分化,市场化、商品化程度低,现代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的进一步运用受到限制等。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制度——家庭农场随之产生。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国家也实施了一定的措施,鼓励家庭农场在全国各省推行实施,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几年,家庭农场在我国不同地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发挥了它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较为显著的作用。文章对我国的家庭农场进行了探究,围绕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发展的必要性、发展现状、进一步发展的建议,运用文献参考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法对我国家庭农场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制度变革;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F324.1
1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國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和缺陷,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不相适应。比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带有小农经济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不相符,经营规模小,难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农村土地被分割,分布分散,部分耕地闲置,难以充分利用,同时,利用分散的土地进行农业机械化、运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困难;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缺乏稳定性,经营行为短期化;农产品存在部分剩余,农民的收入预期可能难以达到[1]。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上述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产生并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而是它与我国发展现状的矛盾。并且,经过我国多年农业制度变革的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它能解决其他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国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开发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促进我国农业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更优发展[2]。
在这种背景下,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党和政府也出台了许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出台了与促进农业发展或家庭农场发展相关的支持性政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3]。
1.2 研究内容
最近几年,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各地农村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研究我国家庭农场的特征、发展必要性、发展现状及问题,并且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关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更高质量地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家庭农场的概念及特征
百度百科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我国的学者持有的观点不尽相同。
屈学书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他认为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家庭经营是家庭农场的本质内涵,而土地的适度规模是家庭农场的外在表现。
郭靖认为,家庭农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是国内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对改变当前国内规模小、分散化、组织程度不高的农业经营格局,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强、刘同山、孔祥智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朱启臻、胡鹏辉、许汉译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经营的优势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丧失,而是表现出了极强的适应性,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组织形式,无论其规模大小和类型如何变化,家庭经营都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特点的特性所决定的。而家庭农场的出现,为家庭经营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彰显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无限生命力。
2.1 我国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新型经营农业模式
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共同的目标努力,能发挥全体成员的主观能动性,降低监督的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4];同时,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是一致的,能更好地根据需要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更高效地安排农业劳动活动[5]。
2.2 我国家庭农场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的合理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充分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运用一定的农业技术,实现既定的生产目标。同时,过大的生产规模不一定能带来更高的收入,经营规模应适宜。
2.3 我国家庭农场是市场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从事活动之一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品化生产和经营,它从市场上获得生产资料,向市场输入劳动产品。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化经营活动。
2.4 我国家庭农场是具有企业化经营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通过工商注册,它是合格的法人。它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存在。并且,家庭农场进行社会化生产,具备现代企业的特征[6]。
3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必要性
3.1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要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的运用带来了土地被分割、分布分散等土地问题,许多土地未被充分利用,导致土地利用率不高,资源闲置。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促进土地流转,农民可通过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收益[7]。
3.2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要求
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推进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供经营者经营的土地规模扩大,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农业管理科学化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的运用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8]。
3.3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是推进农民转型的要求
家庭农场具有企业化的特征,与传统的小农经营形式相比,需要更高的生产经营水平,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推进生产,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更高。同时,这种经营模式也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传统的农民向新型的农民转型,由体力劳动型向综合素质型发展,成为综合素质更高的劳动者。
3.4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要求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应用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要求相当数量的劳动力,它能吸纳剩余劳动力,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9]。
4 我国家庭农场产生的背景
4.1 近代背景
在我国的近现代历史上,土地制度经过了多次变革。在近代,在太平天国运动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我国的土地制度分别进行了两次变革。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它提出了“均贫富”“等贵贱”“均田免赋”等思想,将土地按等级划分为九等,按人口平均分配。《天朝田亩制度》表达了农民对自由公平地使用土地的渴望,但其内容过于绝对平均化,落后的封建制度虽然遭到冲击,但是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孙中山提出了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重要原则是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和节制资本(私人不能操纵国民生计),主要土地方案是“平均地权”和“土地国有”,主要内容:“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孙中山希望方案防止垄断,促进社会进步。但是,他没有提出明确的土地革命纲领,其设想未能完全实现。
4.2 现代背景
在我国的现代历史上,土地制度变革经历了土地改革、三大改造、农业合作社运动。1927—1937年土地革命时期,我国人民进行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广大农民推翻了旧的生产关系,得到了土地。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在各个根据地开展大生产运动,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将取得抗战胜利的目标与土地问题联系起来,把地主和普通农民团结起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量。1945—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也发生了改变。1947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的土地,平分给农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1949年,新中国成立。1950年,我国各地区推行土地改革,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进行按劳分配。土地改革的进行,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广大人民翻身做主人。1953年,我国开始了三大改造运动,包括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土地所有制调整为集体所有制,进行平均分配。1958年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发展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成立了农业互助组,并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10]。
我国土地制度变革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运用和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将其分配给农民,农民有权自主选择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用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充分调动了我国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增加了农民收入,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为这些优势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农村重要的经营制度[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经营规模小,难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农村土地被分割,难以充分利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产品存在部分剩余,农民的收入预期可能难以达到[1]。所以,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繼续探索了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家庭农场,促进我国农业更优发展[2] 。
5 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5.1 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已有87.7万个符合农业部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48.42万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小于50亩,占总数的55.2%;18.98万的规模在50~100亩,占21.6%;17.07万的规模在100~500亩,占19.5%;3.23万的规模大于500亩,占3.7%。可以看出,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发展程度不一[12]。
5.2 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家庭农场需要一定的土地流转作为存在条件。我国某些地区土地流转与村委会等乡镇组织相关,由于组织的变动影响土地流转有困难,影响家庭农场的正常经营[13]。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流程烦琐等问题,都影响家庭农场的发展。
5.3 存在经营风险
家庭农场经营中一些问题导致了经营风险。比如,农村的融资体系相对不够健全,存在资金不足的风险;家庭农场经营的保障体制不够完善,农民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农业产业自身具有风险性[14]。
5.4 劳动力的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以家庭成员和雇工为主,有的地区的农场主能较好地运用管理技能,能系统地管理家庭农场。但是部分地区农场主仍以传统生产方式进行劳动生产,更重视劳动而不是经营管理,需要提高企业化管理水平。
6 我国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6.1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明确土地的产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约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行为,保障土地在不同主体间进行规范合理的流转,为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15]。
6.2 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劳动力素质
各高校可以增加农业农科类相关课程的开设,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更有针对性地发展家庭农场。此外,对于已经从事农业劳动活动多年的传统农民,各乡镇组织可以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提升他们农业技能的同时培养其管理技能,提升综合素质。
6.3 建立、完善家庭农场相关服务体系,加大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为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政府可建立相关配套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设立相关扶持政策,提供相关补贴,建立相关机构为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人员解答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6.4 家庭农场在提供传统农产品的基础上,发展其他有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发展状况、自身经营特点等多个影响因素,在提供传统农产品的基础上,创新其特色发展模式,例如探索经营农家乐、农业休闲旅游产业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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