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玉 雷珂 田雪晴
[摘 要]《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一的大市场。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市场也出现了大量虚假和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今,最新实施的《电商法》通过不断地补充、调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中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各个层面,让电商的交易活动变得有法可依。文章针对《电商法》规定,从跨境电商、微商以及代购三个方面阐述了电商法对于不同市场的影响。
[关键词]跨境电商;微商;代购;《电商法》
[中图分类号]F113
1 前 言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速度,为跨境电商、微商及代购的兴起提供了便利。它们以其独特的运营方式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备受青睐。随着代购市场不断兴起以及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买买买的背后却还是存在着不少隐患。据了解,《电商法》未颁布之前,无论是个人朋友圈代购,还是电商平台上经营的代购店,不少商家都不具备营业执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造成了不少行业乱象。据《北京商报》报道,2018年11月底,中国商务部和财政部相继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于最终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上述通知再次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代购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 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对跨境电商的类型进行以下三种分类。
第一类,大型商城,包括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主要由海外商家入驻,也包括来自港澳台的商家,且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此类商家的商品为海外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物流则是采用境外BC直邮或者中国保税区BC的形式。
第二类,大型个人商家,例如淘宝全球购等。这些商家通常为经营境外产品的个人淘宝商家,部分有个体或是企业证件。商品为海外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目前以国内个人包裹、境外BC直邮和中国保税区BC的物流三种模式都有。
第三类,其他类门店,店铺类型有个人淘宝店、阿里巴巴店、直播购物等。入驻的商家主体为经营境外产品的个人或商家,部分有证件。商品没有明确的货源,物流也主要是以国内个人包裹发出。
从办证和纳税来看,《电商法》对第一类大型商城影响很小,因为这类跨境电商都是按企业类型运营,并且进驻这类跨境电商也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入驻条件。而第二类和第三类电商受到的影响则比较大,进驻到这两类电商平台的商家并不是全部合乎规范,有些商家存在证件不全或者没有证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件的则需办理,并申报及缴纳税费。总的来说,新电商法并不是只针对代购行业中的跨境电商,整个电商行业都是一样在执行同一个《新电商法》。新电商法针对的是广大电商行业不规范、不公平、不诚信、执法难的乱象问题,它的执行是为了电商行业能更好地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一个标志性事件。《电商法》明确规定除了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规定外,更加强了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依据,对于广大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以《电商法》为基础,跨境电商合规化会是大势所趋,灰色利润空间会越来越少,对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未来也会是一次洗牌的过程。政府监管,合规化,必然是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方向。
3 对微商的影响
微商,即广大网友通过社交媒体,如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进行的一种微型商业经营模式。微商开始于微信,微商不需要像传统线下商业一样和消费者面对面进行交易,也不需要在网上商城开设店铺进行销售。这是一种通过社交平台,在一定范围的人脉圈内进行的商品宣传、销售,通过社交来销售商品是它的核心。我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上商品交易模式,但由于其行业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导致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微商最早活跃在微信朋友圈中,并且因为每个人的微信好友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因此人们相信这些微商,也乐于在他们那里购买商品。不过后来从事微商的人不断增加,微商行业开始出现了代理制度,上一级通过收取代理费来招收下一级代理,不断扩大自己的微商阵营,因此,微商的数量更是与日俱增。一些微商为了吸引顾客,频繁地发布所谓的“反馈”,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影响了消费者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长此以往,消费者与微商之间就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此外,微商之所以能够如此火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销售的产品价格较低,其中不乏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不少微商将正品与假货掺杂销售,从而从中牟取暴利。而且由于这些微商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未明确表明微商是否适用该法,导致消费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权益受到侵害,便无法弥补。有了这些以次充好的无良商家,使得消费者无法维权,对于那些真正良心微商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打击,失去了买家信任,失去许多潜在消费者。新电商法的出台实际并不单单是给商家增负,也是给那些好的商家以机遇。以前的法规对于微商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许多微商只是停留在招商思维层面上,不具备产品竞争力和运營力,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得到保证;而新电商法的出台会加速行业整合,淘汰卖劣质产品、卖假货以及依靠各种招商手段来牟利的微商,使重视产品竞争力、重视平衡代理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微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新电商法的出台促进了微商的良性发展循环,为优质的微商品牌正名。
对此,《电商法》中明确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这类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目前来看,新电商法的出台对于微商的影响是中长期的,而这些影响则会促使微商行业朝着更合规、更健康、更有法可依的方向发展:不合规的微商会被规范运营的微商企业加速整合,重视品牌、重视运营、重视产品、重视平衡代理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微商会迎来发展机遇;会促使代理趋于踏实卖货、踏实学习成长、踏实的忠于微商品牌。尽管《电商法》对微商提出了一系列整改要求,但那些要求,最终都是为了促使微商行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4 对代购的影响
对于目前逐渐兴起的海外代购,主要是因为某些商品在国外的售价要比国内的售价低很多,这样一来,选择代购便会节省很多成本,能够以比国内便宜很多的价钱买到想要的商品。然而代购在给个人的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国家带来不小的损失。首先,海外代购直接影响了我国的财政税收。目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利用法律法规的空隙从而达到免交关税、消费税的目的。其次,海外代购的产品无法保证是正品,商品来源不能确定,而且目前海外代购多不成规模,参差不齐,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将无法进行追责。
最新实施的《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一部规范和促进电商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法规,《电商法》只是对跨境电商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对代购这种业态的影响还不到终结这个程度,对于个人代购,《电商法》并没有禁止,但是更多细节问题还需要更加完善的规章、法规来进一步调整。
5 《电商法》带来的其他影响
5.1 删差评刷好评面临罚款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会比较关注“买家秀”和追加评论,好的评论和反馈会促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而差评则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销量减少、信誉下降等后果。
所以,为了一个好评,商家会大费周章,比如“好评可返现”“好评领红包”等;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商家会跟消费者联系,同样以返现、返红包的方式请求消费者删除差评,有的商家甚至会威胁消费者,要求其必须删除差评,否则便对消费者进行骚扰,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规定,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和其相关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5.2 捆绑销售必须明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旅游电商平台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捆绑销售”:本来是买特价票,结果根本没注意就被默认选择了一堆附加选项,平台的解释是这些保险、酒店等附加服务是和特价票捆绑的,特价票不能单独购买。
对于这种捆绑销售,《电商法》规定将严令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来提醒和引起消费者注意,不得默认消费者同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禁止“大数据杀熟”
近期,持续高关注度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相关特征一定程度上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通过对《电商法》的简单了解,我们发现,其核心还是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从某个角度可以将《电商法》视为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法。这部法律的根本亮点就是能够整合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一个整体性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开创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
5.4 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具有商家主体、经营服务以及变更等信息的知情权,营业执照、变更情况(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等所有的信息都必须要在店铺首页明显的位置对消费者进行公布。对于符合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也一样需要对消费者公布。商家不能隐瞒、误导、欺骗消费者,要首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产品宣传、详情页等广告都需要遵守广告法中的相关要求,不能過分夸大产品效果,否则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参考文献:
[1]马若雨.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8(7).
[2]李小健.立法拥抱“电商时代”——聚焦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J].中国人大, 2018(12).
[3]彭首彬.首部《电子商务法》三审 微商登记等6个焦点问题存争议[J].计算机与网络, 2018(15).